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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武德律》制定与法制建设分析:以《武德令》及官品制度为例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武德令》的一些具体制度的修订过程为例,便可折射出唐朝律令的制度建设过程。《武德律》以《律》《令》作为基本法,而无《律》《令》《格》《式》并行的法例,但不可否认的是各种敕例、条制的删定和归置还要依靠颁行《格》《式》的做法。武德时期的官品设置调整较多,以《武德令》中关于官品的规定为一典型事例作简要阐明。

唐朝《武德律》制定与法制建设分析:以《武德令》及官品制度为例

唐高祖李渊慑于农民战争的威力,吸取“炀帝忌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10]的历史教训,一开始就注意改革封建法制。武德期间律令修订是一个朝代建立健全法制的过程,到武德七年统一局面基本形成时,律令修订基本完成,为进一步巩固统一局面而进行的法制建设也是在承前启后的基础上展开。任何一个朝代的律令制度都不可能完全脱离前朝的制度框架,而另辟蹊径。前朝的律令制度,如果彻底抛弃,则莫衷一是,如果彻底照搬,亦难免有不适应之处。所以才要结合实际不断摸索,将律令制度逐步调整完善,武德律令经过七年的探索,才初步确立了唐王朝的基本法制,具体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等。以《武德令》的一些具体制度的修订过程为例,便可折射出唐朝律令的制度建设过程。

武德四年七月以后,前面所述高祖入关“约法十二条”以来“并蠲除”隋法的局面已被改变。也就是说,此前“五十三条格”实际上彻底代替了隋法,而后隋开皇之法在部分范围内已经恢复了效力,到武德七年律令修订之前,“开皇旧法”事实上已经成为当时行之有效的律法,与五十三条格并行实施。[11]这便是武德时期的法制。局面。此后,高祖又于武德七年,在“开皇律令”和“五十三条格”原有架构的基础上,颁行了新的《律》《令》。《武德律》以《律》《令》作为基本法,而无《律》《令》《格》《式》并行的法例,但不可否认的是各种敕例、条制的删定和归置还要依靠颁行《格》《式》的做法。(www.xing528.com)

武德时期的官品设置调整较多,以《武德令》中关于官品的规定为一典型事例作简要阐明。比如,职官制度,“高祖发迹太原,官名称位,皆依隋旧。及登极之初,未遑改作,随时署置,务从省便。武德七年定令”“武德初,杂用隋制,至七年颁令”。[12]统一过程中的制度自与武德七年后统一局面有所不同,故而,“武德初,以诸道军务事繁,分置行台尚书省”[13]。舆服制度亦然,“武德初,因隋旧制”,“唐初受命,车、服皆因隋旧。武德四年,始著车舆、衣服之令,上得兼下,下不得拟上。”“显庆元年,长孙无忌等曰: “武德初,撰《衣服令》,天子祀天地服大裘冕。”[14]总之,唐武德时期,统一战争是政治生活的重要主体,又是继承隋代的新王朝,因此武德律令等法制建设是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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