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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决狱主张: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及审判方式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把儒家经典引入司法审判中,董仲舒一方面提出“《春秋》决狱”的主张,亲自办理案子;另一方面著书言说,积极推广引经入律的判案方法。《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司法发展的重大事件之一,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即指以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是否有罪和量刑的轻重。

董仲舒《春秋》决狱主张: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及审判方式

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的一种决狱推理审判方式,核心内容是用儒家的思想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即对犯罪行为施以刑罚,除了适用法律规定之外,亦可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春秋时期,鲁国史官记录了从鲁隐公元年(前722)到鲁哀公十四年(前481)各国发生的大事,并按春、夏、秋、冬四季分类,这部书名为《春秋》。后来,孔子对鲁国史官所编的这部书进行了整理修订,使之成为儒家经典之一。《春秋》一书,大约17000字,内容丰富,不但记录了其间242年各国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比如诸侯国之间的征伐、会盟、朝聘等,而且收集了大量先例、故事、格言、遗训等,蕴含着许多经世致用的行为规范,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被奉为儒家经典之一。

西汉中期,经过文景之治,汉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由汉初的“黄老之学”变为尊崇儒家思想汉武帝刘彻明确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规定用儒家的思想治国理政,管理社会事务。西汉统治者治国指导思想的变化,为儒家思想进入司法实践领域创造了条件。董仲舒在向汉武帝提出“天人三策”后,受到了汉武帝的信任与重用。据《汉书·董仲舒传》记载:“天子以仲舒为江都相,事易王。易王,帝兄,素骄,好勇。仲舒以礼谊匡正,王敬重焉。”为了把儒家经典引入司法审判中,董仲舒一方面提出“《春秋》决狱”的主张,亲自办理案子;另一方面著书言说,积极推广引经入律的判案方法。为此,专门撰写《春秋繁露》《春秋决狱》两本书,用以阐述如何运用《春秋》的内容和思想来决狱。后来,董仲舒引经断狱的例子被汇编成十卷本的《春秋决事比》,其中收录了200多个以春秋之意决狱的典型事例。(www.xing528.com)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司法发展的重大事件之一,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即指以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是否有罪和量刑的轻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以来严酷的法律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论心定罪”的内在缺陷,亦为后来“文字狱”等问题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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