缇萦即淳于缇萦,西汉临淄(今山东淄博东北)人,著名医学家淳于意(仓公)之女。汉文帝时,其父为齐太仓令。汉文帝十三年,淳于意有罪当刑,被解送长安,其小女缇萦随父至京,上书曰:请入身为官婢,以赎父罪。缇萦的孝义之举,在《史记·孝文本纪》、汉《列女传·齐太仓公女》《汉书·刑法志》中均有记载。
汉文帝看到上书很感动,深感肉刑的残酷不止是个案,而是涉及面很广,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于是专门下诏对刑罚予以改革。文帝的这一诏令,得到了大臣们的赞同。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上奏说:“肉刑之所以能够禁止奸邪,是因为其由来久矣。现在陛下出此诏令,是怜悯百姓有过被刑者终身受损伤,犯罪的人想要改行为善也无可能,这种盛德,是臣等所不及的。为了废除肉刑,臣等请制定新的律法:当处以髡刑的,改为劳役性质的城旦舂;当处以黔刑的,同样改为城旦舂;当处以劓刑的,改为笞刑三百;当处以斩左脚趾的,改为笞刑五百;当处以斩右脚趾,及杀人者自首,官吏受财枉法,守官监守自盗,这三类犯罪已经被定罪又逃亡犯笞刑者,都要处以杀之于市的弃市。犯罪者被判决为城旦舂三年后,改为更轻的鬼薪白粲;再服役一年,可以改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年后,可免为庶人,即不再以罪犯看待。其他的有罪逃亡被处以耐刑以上的,不适用于此令。此诏令之前有罪被处以城旦舂的,同样在服刑数年后可免为庶人。”这一建议获得了文帝的认可。然而,文帝改革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问题,“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因为改制的第四种,即“斩右趾”,原本不过是肉刑,仅此一改后,实际成了更重的死刑。并且,“斩左趾”改为笞五百,劓刑改为笞三百,实际执行后很多亦不免死。
到了汉景帝元年,刑罚改革后“外轻实重”的状况继续加剧,迫切地需要新的改革。为此,汉景帝下诏说:“斩左趾、劓刑改为笞刑后,与重罪并没有多少区别,即便侥幸未被打死,几乎不可能改过从新。自今以后定律: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刑罚尽管有所减轻,但受笞刑而死的仍时有发生。六年以后,汉景帝再次下诏改革:“被处以笞刑的,很多人已经打死笞刑还未执行完毕,我实在感到怜悯。自此后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笞刑,本身包含着教化之意,笞刑的执行方式、执行用具的规格,应尽快作出规范。”就“箠令”问题,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奏议说:“笞刑所用竹杖,应该定为长五尺,其根部宽一寸,末梢为半寸,并使竹节处保持平整。受笞刑的,只能击打其臀部,并且中途不能换人,一罪执行完毕方可换人。”[9]自此以后,被处以笞刑者,虽然仍不免肉体之痛苦,但生命大多得以保全。(www.xing528.com)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虽然并不彻底,并且时有反复,但其进步的意义值得肯定。肉刑的废除,笞刑的规范化,也为后代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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