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刑》形成于西周穆王时期,主要规定了法律原则、赎刑与一般司法制度。当时,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巩固周王室的地位,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对前朝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刑法典。这部法典由大臣吕侯建议并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由于《吕刑》制定的年代过于久远,作为法典的《吕刑》已经失传。后世学者根据典籍与相关史料进行了整理、考究,大致还原了《吕刑》的主要内容。
刑罚来自何处?《吕刑》认为,刑起于苗民,并为后世效仿。即为“报虚以威”才效法苗民,制定刑罚措施,以建立秩序,安定天下。《吕刑》将刑法来源归结于“天意”与“乱世”。这其中的天意就是上天的意志,违背天意就是作乱,并且天意与民意想通,顺从天意就是顺从民意,这是先朝“敬天保民”思想的延伸。乱世就是指刑罚起源于作乱及对作乱的征讨,只有对那些“犯上作乱”者进行讨伐并施之以刑罚处置,天下才能归之于安宁。
《吕刑》规定了“中正慎罚”的法律原则。“中正”就是“刑当其罪”,无私无偏;“慎罚”就是“刑当其辜”,谨慎使用。《吕刑》认为,在使用刑罚时,应该有明确的原则,以防滥用刑罚,伤及无辜。这些刑罚原则主要包括:1.重视证据。也就是审理案件时,必须有可靠的证据,方才能做到刑罚的准确适用。2.罪疑从轻。《吕刑》认为,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可以延缓或减轻刑罚措施。3.刑罚要明启刑书。即案件的审理,要依据刑书、判例而定罪量刑,严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4.刑罚孰轻孰重。即要考虑犯罪者的动机和所处环境等。(www.xing528.com)
《吕刑》规定了“惟良折狱”的刑罚思想。《吕刑》规定:“非佞折狱,惟良折狱。”这也就是说,案件审理时,只能选择那些心存善良、公正无私的人,而不能用那些花言巧语陷人于罪的奸佞之人,从而体现出德行及刑罚的公正。
《吕刑》规定了“有德惟刑”的礼治思想。《吕刑》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教育百姓敬守法律,以刑罚促进德的实现。
《吕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性的刑法典,特色鲜明,特别是《吕刑》针对法官的渎职行为,规定了“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种罪名,被称之为我国最早的司法官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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