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敦煌婚书法律效力解析

敦煌婚书法律效力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杖六十”是对订婚制度中,因婚书已报、私约已定或是已受聘财而达成婚约,却违背约定欲悔婚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一种惩罚措施。

敦煌婚书法律效力解析

中国古代的一段结婚贺词中提道:“易正乾坤,夫妇为人伦之始;诗歌周召,婚姻乃王化之源。”可见,从古至今,有关婚姻方面的各项礼法之制始终是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一个举足轻重的王牌。中国传统社会始终盛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的婚姻观念也深入人心。在这种制度和观念下,一份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就必须尽可能地广闻人知,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宣示性,继而自然而然的衍生出了婚书这一书面证明材料。婚书的效力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婚书入律,礼法结合,加大了国家对婚姻制度上的一系列程序问题上的管控与规制。

唐代的婚姻制度较为完备,不仅在初步确立婚姻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婚书,而且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也必须持有婚书。因此,订立“婚书”成为双方婚姻关系存在与否的一项重要程序,并受到法律的调整。当然,法律也会相应地制定出违反此项规定的后果。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杖六十”是对订婚制度中,因婚书已报、私约已定或是已受聘财而达成婚约,却违背约定欲悔婚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一种惩罚措施。

第二,在实践中,婚书的法律效力受到程序的严格限制。例如,《文明判集残卷》P.3813号背云:

184 奉判:田智先聘孔平妹为妻,去贞观十七年大归。至廿一年,智乃诈大疾,县貌依定。之廿二年,

185 智乃送归还平家,对村人作离书弃放。至永徽二年,智父身亡,遂不来赴

186 哀。智母令唤新妇赴哀,平云久已分别,见有手书,不肯来赴。其平妹仍有

187 妻名,在智籍下。其两家父母亦断绝。其妇未知离若焉?

188 孔氏总角初笄,早归田族,交欢就宠,烝改寒暄,嫌婉愁缪,相期偕老。智乃

189 心图异计,规避王徭。不顾同穴之情,俄作参商之隔。诈称大疾,送归□□□

190 彼亲邻,给书离放。放后即焉行路,两族俱绝知闻。覆水不可重□□□□

191 返。但事多开合,情或变通。法有书一之规,礼无再醮之义。违礼□□□□

192 如嫁女弃女,皆由父母。纵无恃怙,仍关近亲。智是何□□□□

193 一纸离书,不载舅姑,私放岂成公验?况田智籍□□□□□□□

194 便除。且贯为黔首之根由,籍是生人之大信。今弃□□□□□□

195 之明条,顺疋妇之愚志,下材管见,窃所未通。追妇还□□□□

196 作疾,罪实难容。下县付推,并自科上上。

以上“田智休妻不来赴哀判”这则拟判案例的大意是,田智未经其父母同意,伪装自己有大疾,遂以此为由将其妻“送归还平家,对村人作离书弃放”。但是,直到田智父亲身亡,其妻未来赴哀,田智母亲“令唤新妇赴哀”,却得知二人早已分离,故孔平妹“不肯来赴”。但其妻户籍仍在田智户下。遂提出,此案当如何来判?

根据详文进行分析,丈夫由于“大疾”才 “给书离放”,妻子也并未有“七出”中任何一种法定过错,故这则离婚的拟判案例应当属于“和离”的情形,“一纸离书”应该就是指“放妻书”。判决理由是“ 一纸离书,不载舅姑,私放岂成公验?”以及妻子户籍仍在丈夫名下,且“籍是生人之大信”,故判决“追妇还作疾,罪实难容”。唐代注重礼教,法律更是一准乎礼、礼法结合,因此,女子在室顺父母,故婚书必须遵父母之命,而出嫁则顺舅姑则意味着离婚也必须得到公婆的同意。因此,此例中,放妻书“不载舅姑”,等同于“私放”。还有,根据唐代《养老令户令》第二十八条记载:“凡弃妻,……皆夫手书弃之,与尊属、近亲同署。若不解书,书指为记。”[321]因此,婚书欲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先征得父母或者姑舅的同意,且以签字为证,之后才能以此为凭证到官府更改户籍。

第三,婚书制作完成后的效力,相当于产生了法律上的既判力。

例如,放妻书中有提及“更选重官双职之夫”、“遣夫主富盈讫,自后夫则任委贤央,同劳延不死之龙,妻则再嫁,良媒合卺契长生”等语,说明离婚后各方,夫可再娶,妻亦可再嫁。而唐律也并未禁止夫妻离婚后有关另结良缘的问题,因此,在唐代社会文化相对开明,女性地位有所提高的大背景下,礼法的主流都未对再嫁现象进行强烈的谴责,因此,唐代女子再嫁的例子有很多。尤其在史料记载上,唐代自开国至肃宗时期,本朝公主再嫁的人数就有26人,例如《新唐书·诸帝公主列传》中有记载:“太平公主,则天皇后所生,后爱之倾诸女。……择薛绍尚之。……绍死,更嫁武承嗣,会承嗣小疾,罢昏。后杀武攸暨妻,以配主。”再如,《旧唐书·李林甫传》中记载:“九龄与中书侍郎严挺之善。挺之初娶妻出之,妻乃嫁蔚州刺史王元琰。”由此可见,唐代离婚后再嫁之风实属平常。

[1]参见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5页。

[2]参见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5—27页。

[3]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见《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234—235页。

[4]《贞观政要·政体》。

[5]《贞观政要·务农》。

[6]《贞观政要·政体》。

[7]《资治通鉴·唐纪八》。

[8]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4年,第91页。

[9]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4年,第91页。

[10]参见汪篯:《唐太宗拔擢山东微族与各集团人士之并进》,载《汪篯隋唐史论稿》,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32页。

[11]参见万绳楠:《武则天与进士新阶层》,载《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3期。

[12]参见汪篯:《唐太宗拔擢山东微族与各集团人士之并进》,载《汪篯隋唐史论稿》,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38页。

[13]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08—509页。

[14]以下总结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87—393页。

[15]参见梁治平:《民本思想源流》,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16]《贞观政要·仁义》。

[17]《贞观政要·择官》。

[18]《贞观政要·政体》。

[19]参见马小红:《唐王朝的法与刑》,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20]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载《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234—235页。

[21]转引自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41页。

[22]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17页。

[23]参见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246页。

[24]参见马小红、姜晓敏:《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15页。

[25][唐]吴兢著,叶大光等译:《贞观政要全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2页。

[26][唐]吴兢著,叶大光等译:《贞观政要全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2页。

[27]《新唐书·刑法志》。

[28]《贞观政要·刑法》。

[29]《贞观政要·刑法》。

[30]《贞观政要·刑法》。

[31]《贞观政要·刑法》。

[32]《贞观政要·刑法》。

[33]《贞观政要·刑法》。

[34]参见马小红:《唐律所体现的古代立法经验》,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35]《资治通鉴·唐纪十》。

[36]《旧唐书·刑法志》。

[37]参见马小红:《唐律所体现的古代立法经验》,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38]参见马小红:《唐律所体现的古代立法经验》,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39]参见陈鹏生:《魏徵法律思想略论》,载《法学》1983年第3期。

[40]参见马小红等:《守望和谐的法文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4页。

[41]《贞观政要·公平》。

[42]参见马小红等:《守望和谐的法文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6页。

[43]《贞观政要·公平》。

[44]参见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256—257页。

[45]参见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257页。

[46]《贞观政要·公平》。

[47]《贞观政要·公平》。

[48]《全唐文·理狱听讼谏》。

[49]参见马小红:《酷吏、清官与法制》,载《学习时报·文史经纬》2002年3月25日。

[50]参见张吉寅:《唐宋“循吏”的历史书写与身份变迁》,载《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51]《贞观政要·务农》。

[52]《新唐书·循吏列传》。

[53]参见王志玲:《论中国古代循吏的行政特点》,载《中州学刊》2011年第4期。

[54]参见高明士:《中国中古礼律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405页。

[55]《新唐书·循吏列传》。

[56]参见曾宪义、马小红主编:《礼与法:中国传统文化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50页。

[57]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9页。

[58]参见马小红:《酷吏、清官与法制》,载《学习时报·文史经纬》2002年3月25日。

[59]参见马小红:《唐王朝的法与刑》,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60]参见胡戟:《武则天本传》,西安:三秦出版社,1989年,第90—91页。

[61]《新唐书·则天武皇后传》。

[62]《资治通鉴·唐纪·则天后垂拱二年》。

[63]《新唐书·徐有功传》。

[64]马小红:《唐王朝的法与刑》,《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65]《新唐书·酷吏列传》。

[66]《新唐书·酷吏列传》。

[67]马小红:《唐王朝的法与刑》,《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68]参见曾宪义、马小红主编:《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1页。

[69]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02页。

[70]参见苏亦工:《唐律“一准乎礼”辩证》,载《政法论坛》第24卷第3期。

[71]参见苏亦工:《唐律“一准乎礼”辩证》,载《政法论坛》第24卷第3期。

[72]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载《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111—112页。

[73]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载氏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345页。

[74]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载氏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346页。

[75]参见苏亦工:《唐律“一准乎礼”辩证》,载《政法论坛》第24卷第3期。

[76]《唐律疏议·名例律·序疏》。

[77]参见马小红、姜晓敏:《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16页。

[78]参见马小红:《中国法思想史新编》,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21页。

[79]参见马小红、姜晓敏:《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16页。

[80]参见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台北:三民书局,1977年,第372页。

[81]参见曾宪义、马小红主编:《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5页。

[82]《唐律疏议·名例》。

[8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56页。

[8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85]《贞观政要·公平》。

[86]《资治通鉴·唐纪十二》。

[87]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唐死罪总类》。

[88]参见《隋书·刑法志》。

[89]参见《新唐书·刑法志》、《唐会要》卷四〇“君上慎恤”。

[90]《旧唐书·刑法志》。

[91][明]李清《三垣笔记·补遗》引夏允彝《降贼大义》。

[92]《新唐书·刑法志》。

[93]《新唐书·藩镇列传》。

[94]《资治通鉴》卷二四五《唐纪六十一》“太和九年”条。

[95]参见《唐会要》卷四〇“君上慎恤”。

[96]参见《文献通考》卷一六六“刑考”。

[97]《唐会要》卷四〇“定赃估”条。

[98]参见《名例律》(总11条)。

[99][日]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284页。

[100]《孟子·离娄上》。

[101]《唐律疏议·职制》“监主受财枉法”。

[102]《唐律疏议·贼盗》“窃盗”。

[103]《唐六典·大理寺》。

[104]《贞观政要·刑法》。

[105]《新唐书·刑法志》。

[106]《新唐书·刑法志》。

[107]《旧唐书·刑法志》。

[108]《新唐书·百官志》。

[109]《通典·职官六》。

[110]田涛等校注:《〈龙筋凤髓〉校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91页。

[111]《唐六典·御史台》。

[112]《贞观政要·刑法》。

[113]参见长孙无忌 《进律疏表》。

[114]参见《旧唐书·刑法志》。

[115]《唐六典·三府督护州县》。

[116]《棠阴比事》上。

[117]《棠阴比事》下。

[118][日]仁井田升著:《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657页。

[119]参见彭勃等著:《中国监察制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17页。

[120]《唐会要·疏凿利人》。

[121]唐《狱官令》。

[122]唐《狱官令》。

[123]《唐律疏议·断狱律》。

[124]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3页。

[125]《通典·职官七·诸卿上》。

[126]《通典·职官一·要略》。

[127]《旧唐书·职官志》。

[128]《唐六典·尚书刑部》。

[129]《旧唐书·刑法制》。

[130]《唐律疏议·名例》。

[131]陈灵海:《唐代刑部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57页。

[132]《唐六典·尚书刑部》。

[133]《新唐书·百官志》。

[134]《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

[135][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霍存福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689页。

[136]《通典·职官六》。

[137]《新唐书·百官志》。

[138]《通典·职官五》。

[139]《旧唐书·刑法志》。

[140]孙国栋:《唐代中央重要文官迁转途径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69页。

[141]王建峰:《唐后期刑部尚书职权衰落探因》,《史学月刊》2009年第5期。

[142]《晋书·职官志》。

[143]《通典·职官六》。

[144]此处各古籍记载略有出入,《唐六典·御史台》载:“隋开皇初改为殿内侍御史,置十二人,正八品下”。《通典·职官六》则记载为:“隋初改曰殿内侍御史,置十二人。”两处不同。不过由《新唐书·百官志》中“隋末,废殿内侍御史”的记载以及隋之前一直称殿中侍御史,我们可以推测隋时是改殿中侍御史为殿内侍御史。

[145]《唐六典·御史台》。

[146]《新唐书·百官志》。

[147]《唐六典·御史台》。

[148]《新唐书·百官志》。

[149]《唐六典·御史台》。

[150]《新唐书·百官志》。

[151]《新唐书·苏世长传》。(www.xing528.com)

[152]《事物纪原》卷五《三省纲辖部》。

[153]《唐会要》卷六十二《知班》。

[154]《玉海·礼仪》。

[155]《旧唐书·职官志三》。

[156]《册府元龟》卷二百十四《闰位部·训兵》。

[157]《新唐书·百官志》。

[158]《旧唐书·鱼朝恩传》。

[159]《新唐书·服志》。

[160]《唐会要》卷三十一《内外官章服附》。

[161]《唐新语》卷二《极谏第三》。

[162]《新唐书·李邕传》。

[163]《新唐书·百官志》。

[164]《旧唐书·职官志》。

[165]《事物纪原》卷五《三省纲辖部》。

[166]《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

[167]《钦定续通典》卷二十八《职官·殿中侍御史》。

[168]《册府元龟》卷五百十七《宪官部·振举第二》。

[169]《唐会要》卷六十二《推事》。

[170]《唐会要》卷六十二《推事》。

[171]《唐新语》巻四《持法第七》。

[172]《唐新语》卷二《极谏第三》。

[173]《通典》卷一百六十九《刑七》。

[174]《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六《刑考·五刑制》。

[175]《新唐书·李昭徳传》。

[176]赵晓耕、霍存福、侯欣一:《中国法律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107页。

[177]赵晓耕、霍存福、侯欣一:《中国法律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107页。

[178]丁凌华:《中国法律制度史讲课实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87页。

[179]霍存福:《唐式辑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09页。

[180]方宝璋:《论比部》,《审计研究》2001年第5期。

[181]在唐代,除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之外,以“省”为名称的机构还有秘书省、殿中省和内侍省,但这三省是皇帝的私人助理和宅子管家,并非国家机构,因此在提及“三省六部制”之时,将这三省排除在外。

[182]李振宏:《从政治体制角度看秦至清社会的皇权专制属性》,《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

[183]胡宝华:《读〈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以唐代封驳制度为中心 》,《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1期。

[184]胡宝华:《读〈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以唐代封驳制度为中心 》,《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1期。

[185]管伟:《中国法制史》,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35页。

[186]管伟:《中国法制史》,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35页。

[187]王军强:《试论唐朝尚书令之缺职》,《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

[188]王孙盈政:《论唐后期的尚书省宰相》,《历史教学》(下半月刊) 2014年第5期。

[189]刘后滨:《唐后期使职行政体制的确立及其在唐宋制度变迁中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190]王孙盈政、卢向前:《论唐代后期御史台的政务官化》,《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

[191]黄光辉:《从迁转角度看宋代六部尚书的次序问题》,《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192]杜文玉:《试论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鉴戒》,《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193]王立民、高珣:《中国法制史》(第2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109页。

[194]曾宪义、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42页。

[195]王孙盈政、卢向前:《论唐代后期御史台的政务官化》,《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

[196]王孙盈政、卢向前:《论唐代后期御史台的政务官化》,《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

[197]邓建鹏:《中国法制史》(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7页。

[198]熊伟:《唐府兵制中央军府机构设置及沿革分析》,《兰州学刊》2012年第3期。

[199]韩克善:《浅论唐代地方行政区划》,《学习月刊》2015第16期。

[200]杨孟哲:《唐代都畿研究新论——以产生时间与统辖范围为线索》,《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6年第4期。

[201]马玉臣:《唐、北宋时期今河南对应区域政区之演变》,《史学月刊》2011年第10期。

[202]郭锋:《唐代道制改革与三级制地方行政体制的形成》,《历史研究》2002年第6期。

[203]郭锋:《唐代道制改革与三级制地方行政体制的形成》,《历史研究》2002年第6期。

[204]王开队:《一部重要的断代行政区划地理著作——〈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唐代卷〉》,《地理研究》2013年第12期。

[205]韩克善:《浅论唐代地方行政区划》,《学习月刊》2015第16期。

[206]马玉臣:《唐、北宋时期今河南对应区域政区之演变》,《史学月刊》2011年第10期。

[207]许连颖:《唐代官员收入、消费及其隐性收入问题研究》,《兰台世界》2014年第12期。

[208]刘兴云:《论唐代官员的权利保障及其影响》,《南都学坛》 2006年第5期。

[209]刘兴云:《论唐代官员的权利保障及其影响》,《南都学坛》 2006年第5期。

[210]参阅汪思清:《唐代禁铜之原因及其结果》,《浙江青年》1937年第3卷第7期,第124—129页。

[211][汉]贾谊:《新书》卷三《铜布》

[212]《通典》卷九《钱币下》。

[213]《通典》卷九《钱币下》。

[214][唐]陈子昂撰,徐鹏校点:《陈子昂集》,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

[215]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69页。

[216]《册府元龟》卷九百九十九《外臣部·互市》。

[217]《五代会要》卷二十七《泉货》。

[218]《五代会要》卷二十七《泉货》。

[219]《新五代史·四夷附录》。

[220]《资治通鉴》卷二百十三《唐纪二十九》“玄宗开元十七年八月辛巳”。

[221]《册府元龟》卷五百一《邦计部·钱币第三》。

[222]《陆贽集》卷二十二《中书奏议六》。

[223]《新唐书·食货志》。

[224]《旧唐书·宪宗纪下》。

[225]《韩昌黎文集》卷八《状·钱重物轻状》。

[226]《唐会要》卷八十九《泉货》。

[227]《孟子·离娄上》。

[228]《旧五代史·唐书第十三·明宗纪三》。

[229]《旧五代史·食货志》。

[230]《资治通鉴》卷二百八十一“高祖天福三年三月丁丑”。

[231]《泉志》卷三《正用品下》“周通钱”条引郑向《五代开皇纪》。

[232]《史记·酷吏列传》。

[233]《新唐书·王玙传》。

[234]《释名》卷八《释丧制第二十七》。

[235]《通典》卷七十九《礼三十九·凶一》。

[236]《广弘明集》卷二十八上《启福篇第八·唐西明寺钟铭》。

[237]《新唐书·食货志》。

[238]《唐会要》卷四十九《杂录》。

[239]《唐会要》卷四十九《杂录》。

[240]按贾钟尧认为:“因为材料的缺乏,人们对于武宗灭佛的行动,有不少的误解。佛教的僧徒,都归咎于道士赵归真。实际上,把材料仔细抽绎出来,真相就可以明了。大概,武宗的行动,在最初还是继续唐初以来取缔僧尼的政策,想积极的整理大历元和间的僧尼伪滥。自然僧尼之庄园钱物奴婢等等,是主要的诱引的原因。”(贾钟尧:《唐会昌政教冲突史料》,载陶希圣主编《食货》(半月刊)第四卷第十二期,新生命书局,1936年,第18页。)

[241]《旧唐书·柳公绰子仲郢传》。

[242]《旴江集》卷十六《富国策第十》。

[243]《唐会要》卷四十九《食货下》。

[244]《资治通鉴》卷二十二《汉纪十四》。

[245]《唐会要》卷八十四《租税下》。

[246]鲍晓娜:《茶税始年辨析》,《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4期。

[247]《唐大诏令集》卷五《改建中元年敕》。

[248]《新唐书·郑注传》。

[249]陈衍德:《唐代茶法略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250]《旧唐书·食货志下》。

[251]郭亮:《唐代茶农生活初探》,《农业考古》2005年第4期。

[252]曾仰丰:《中国盐政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第1页。

[253]曾仰丰:《中国盐政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第1页。

[254]《管子·戒》。

[255]吴慧:《中国盐法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4页。

[256]《通典》卷四《食货四·赋税上》。

[257]《史记·平准书》。

[258]《汉书·食货志下》。

[259]俞钢:《论唐中叶第五琦的经济措施及影响》,《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

[260]《新唐书·食货志》。

[261]吴慧:《中国盐法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3页。

[262]《旧唐书·食货志下》。

[263]吴慧:《中国盐法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50页。

[264]《旧唐书·食货志下》。

[265]《新唐书·刘晏传》。

[266]《旧唐书·食货志下》。

[267]支强:《刘晏的盐法改革评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年第7期。

[268]《新唐书·食货志》。

[269]《旧唐书·食货志》。

[270]吴慧:《中国盐法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3页。

[271]曾仰丰:《中国盐政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第93页。

[272]曾仰丰:《中国盐政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第3页。

[273]《新唐书·食货志》。

[274]《新唐书·食货志》。

[275]《史记·平准书》。

[276]《新唐书·食货志》。

[277]《旧唐书·敬宗、文宗纪上》。

[278]吴慧:《中国盐法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61页。

[279]吴慧:《中国盐法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4页。

[280]刘玉峰:《唐代禁榷制度的发展变化》,《学术研究》2004年第2期。

[281]《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三《邦计部·山泽》。

[282]《新唐书·食货志》。

[283]支强:《刘晏的盐法改革评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年第7期。

[284]《旧唐书·食货志》。

[285]《新唐书·刘第五班王李列传》。

[286]《新唐书·食货志》。

[287]《旧唐书·食货志》。

[288]《旧唐书·杨炎传》。

[289]《新唐书·食货志》。

[290]《新唐书·食货志》。

[291]参见张泽咸:《唐代工商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86—95页。

[292][唐]真人元开:《唐大和上东征传》,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293][日]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年,第404、509页。

[294]《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295]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6页。

[296][日]内藤湖南:《东洋文化史研究》,转引自马小红、史彤彪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八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297][日]桑原骘藏:《中国法制史论丛》,转引自[日]武安隆编著《遣唐使》,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07页。

[298]《三国志·魏书·倭人传》。

[299][日]泷川政次郎:《律令之研究》,转引自刘俊文、[日]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8页。

[300]《本朝文粹·弘仁格式序》,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81页。

[301]《大日本史·刑法志》,[日]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1996年,第18页。

[302]张中秋:《继受与变通:中日法律文化交流考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303]王金林:《汉唐文化与古代日本文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02—203页。

[304]《续日本纪》卷十五。

[305]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0页。

[306][日]泷川政次郎:《日本法律思想是之特质》,转引自张中秋《继受与变通:中日法律文化交流考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307]马小红、史彤彪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八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1—42页。

[308]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3页。

[309]《汉书·地理志》。

[310]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3页。

[311]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页。

[312][日]泷川政次郎:《唐之法制》,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页。

[313]参见张春海:《唐律、高丽律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01—175页。

[314]郑麟趾:《高丽史》卷七十六《百官志》。

[315]郑麟趾:《高丽史》卷八十四《刑法志》。

[316][越]吴士连著、陈荆和编校:《大越史记全书》卷二《本纪·李纪》,日本东京大学东洋研究所,1968年。

[317]《唐律疏议·贼盗律》。

[318]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页。

[319]《通志》卷六十八:“右易图,《娶经》四卷、《阴阳嫁娶书》四卷、《嫁书》二卷、《嫁黄籍科》一卷、《六合嫁历》一卷、《六合 嫁书及图》二卷、《嫁娶迎书》四卷、《嫁娶阴阳图》二卷、《杂嫁娶房内图术》四卷、《九天嫁娶图》一卷、《婚书》一卷、《姚陈议书》一卷……”

[320]刘复:《敦煌掇琐》,《档案学通讯》1998年第1期。

[321]《养老令户令》:现存于日本,是以文武天皇大宝二年(702)颁布的《大宝令》为基础而制定,据宽平时代(889—897)藤原佐世奉敕所撰的《日本国见在书目》记载,当时日本现存典籍中,天文类85部461卷,历数类54部167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