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鸿烈曾认为:“1905年以前高丽(朝鲜)所施行之法律,都是对中国法律的模仿。”[308]可见朝鲜与中国文化极为相似,历史上朝鲜的法律深受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汉书》记载:“殷道衰,箕子去之朝鲜,教其民以礼义,田蚕织作。”[309]可见,殷商时期的文化礼制对朝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三国时代,朝鲜的国家形态基本确立,对中国法律开始学习和利用,特别是新罗对唐朝法律的模仿与引进。高丽王朝时期,自始至终以唐律为立法的蓝本,建立了朝鲜的法律体系及法律文化。
(一)新罗王朝时期
朝鲜半岛的三国时代,高句丽、百济、新罗,都在中国的影响下,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高句丽制定法律时,“所能直接参考的律令条文,最有可能是晋朝律令”。百济制定法律,“则其法律必自汉、魏两代脱胎而出,为无可疑惑之事也”[310]。在朝鲜古代三国中,新罗的历史地位最为重要,与中国交往最为密切,对中国体制了解最多,其法制参考模仿唐律而成,“惟当时新罗法典条文均丧失无遗”[311],现不能具体分析新罗受唐代法律影响之程度。
但新罗的职官制度与唐颇为类似。其中央机构主要有四部八府,借鉴唐朝三省六部制度,其名称、职能皆与唐朝基本相同。其主管司法审判事务的部门称为理方府,类似于唐朝的刑部和大理寺。同时新罗在统一三国以后,设置律博士数人,效仿中国体制,颇为明显。故日本学者泷川政次郎认为“唐时首都长安有新罗留学生260人,可知唐之法制输入新罗殆为无可怀疑之事”[312]。
(二)高丽王朝时期
新罗统一朝鲜半岛之后不久,复又分为三国,到936年,高丽重新统一朝鲜半岛,建立高丽王朝。高丽法律制度皆模仿唐朝,以唐律为蓝本。(www.xing528.com)
高丽除了在刑法等具体部门法的制定方面模仿唐朝刑事法律,甚至国家的法律体制也都是模仿唐朝而来。高丽刑事法律在参考唐律《名例律》《职制律》等体系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调整和删改,并作为国家认可和遵循的官方法律颁行全国。有学者详细地比对了《唐律》与《高丽律》的异同之处[313],其虽重点分析《高丽律》与《唐律》的不同之处及其产生的原因,但能够发现《高丽律》与《唐律》在刑种规定、罪名设置、等方面重合度非常高,足见《唐律》对《高丽律》的影响深远。
在行政法律制度方面,模仿唐制,其设置司法宪台,成宗改革后改为御史台,与唐御史台职能、设置类似,“掌论执时政,矫正风俗,纠察弹劾之任”[314]。高丽的司法审判机关为刑部,与唐类似。在地方司法行政机构建制方面,高丽实行州府两级制,颇类似于唐朝之州县两级制度。
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高丽律》规定:“诸田丁连立无嫡子,则嫡孙;无嫡孙,则同母弟;无同母弟,则庶孙;无男孙,则女孙。”此条与《唐律》规定基本相同,唯允许女性继承人继承一项,为唐律所无,可见这是高丽参考唐律根据本国国情因地制宜的变革。
在司法制度方面,以“恤刑”制度为例,《高丽史·刑法志》记载:“文宗十六年二月制曰:自今必备三员以上,然后讯鞫囚徒,以为定制”[315], 可见高丽是存在“恤刑”制度,并明显取法于唐律中的相关法条。
综上所述,可见古代朝鲜的法律深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唐律对新罗、高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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