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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对日本法律制度的影响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从立法、经济法、行政法、司法制度四个方面分析唐律在日本的传播与影响。(一)唐律对日本法典编撰的影响日本“大化改新”之初,就着手在立法领域模仿唐朝,以制定和形成自己的法典。(三)唐律对日本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日本统治者模仿唐朝制度,确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在行政法律制度中,主要是天皇制和官制的体现。[306](四)唐律对日本司法制度的影

唐律对日本法律制度的影响分析

著名日本中国史学者内藤湖南曾说过:“日本文化,总括一句话,便是东洋文化亦便是中国文化的延伸,是从中国古代的文化一直延续到现在。”[296]在法律制度的移植方面,日本继受与移植外来法治文明最为突出,近代日本主要学习、模仿欧洲,主要是德国,古代日本主要是学习、模仿中国。而在模仿、学习、移植中国法律制度方面,又以对李唐王朝法制度的移植最为显著,正如日本学者桑原骘藏所说:“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297]

大化改新”以前,日本处于部民社会状态,没有成文法典,社会秩序的维护依靠自由的习惯法。虽然这一时期日本法律已经开始受到中国的影响,“及宗族尊卑,各有差序,足相臣服”[298],但这也只是日本一部分的法律文化受到中国的影响而已,直到日本社会性质发生巨大变化的“大化改新”的开始,日本以《唐律疏议》为蓝本,逐渐移植唐朝法律,这才开启了“律令时代”。

“大化改新”之后,日本以唐律为范本,模拟唐代法律体系,制定了律、令、格、式等的成文法,逐步建立起以天皇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官僚体制。下面从立法(法典编纂)、经济法行政法司法制度四个方面分析唐律在日本的传播与影响。

(一)唐律对日本法典编撰的影响

日本“大化改新”之初,就着手在立法领域模仿唐朝,以制定和形成自己的法典。天智天皇时期,在参考和模仿《武德令》《贞观令》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近江令》,以作为日本官方正统的法典,调整日本社会的方方面面。后来的天武天皇下令大臣伊吉博德等遣唐留学生修订律令,更改法律之式,最终形成了《天武律令》,而其所本,必然是《武德律》《贞观律》和《永徽律》。

文武天皇时期,天皇下令修编律令而成《大宝律令》。《大宝律令》作为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其编撰体例和唐律几乎如出一辙,也以《名例律》开篇而总领《卫禁律》等余十一篇。同时,负责编修《大宝律令》之成员,也包括伊吉博德、土部生男和白诸古等在唐朝学习交流过的日本人以及本就是唐人的萨弘恪。故泷川政次郎亦认为:“《大宝律令》是以唐高宗永徽二年的《永徽律令》及武后垂拱元年的《垂拱格式》为蓝本制定。”[299]

到元正天皇时期,日本又以《开元律》为模范并在继承前代《大宝律令》的基础上形成了《养老律令》。《本朝文粹·弘仁格式序》载:“养老二年(718),复同大臣不比等奉敕更撰律令,各为十卷”[300]。之后,日本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法律,逐渐完善日本的律令体系。后又新定《删定令式》《弘仁格式》《贞观格式》《延喜格式》等,为日本的法律体系增添了新的血液,并形成了以唐朝法律为模范的法律体系。正如《大日本史·刑法志》所载:“此皇朝所以遵神道,采唐制,删定百代之大典者,可谓备矣。”[301]

(二)唐律对日本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

土地制度、赋役制度是国家的基础经济制度,唐朝颁行《均田令》《赋役令》,施行均田制租庸调法,日本模仿唐朝,同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的土地、赋役制度[302]。

唐朝施行均田制,日本模仿唐朝,颁布《班田令》。唐朝均田制施行永业田和口分田的双重结构,日本的田制则模仿唐朝,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采用口分田制。日本模仿唐朝实行按丁授田,限制私有土地买卖,严格进行户籍的勘查和编造,以配合租庸调赋役制度,同时利用土地加强对人口的控制,保持国家的稳定。

唐朝与日本的赋役制度亦极为相似,其包括租、庸、调、役四个方面。关于纳税人口方面,唐、日两国都对“课户”“不课户”做出明确的规定。在“课役”规定方面,唐朝的租、庸、调、役,皆“以丁为本”,日本的庸、调、杂,以人丁为本,但田租按照班田数量征收,这是日本在模仿唐律基础上根据本国国情“因地制宜”所做出的调整。在赋役减免方面,唐朝和日本都规定,凡是遭到洪水、干旱、冰雹、霜降等自然灾害,赋役均给予一定额度的减免。(www.xing528.com)

对比唐朝、日本两国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明显可以看出,日本在模仿唐朝制度的同时,根据本国国情,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但主体上仍以唐律为主,日本学者青山登志郎在《略论儒学对日本政治与法制的影响》中即指出:“日本在唐律的影响下,制定《班田收授法》《户籍法》以及庸调等税法。”此促进日本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以天皇为中心的统治。

(三)唐律对日本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

日本统治者模仿唐朝制度,确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在行政法律制度中,主要是天皇制和官制的体现。

中国“皇帝制度”始于秦朝,历代通过不断地加强君主专制,树立皇帝的权威,日本模仿唐朝,颁布《近江令》《大宝律令》,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天皇的权威,逐步在日本建立起律令制下的天皇制和位阶制。同时在国家律令中维护天皇权力的不可侵犯性,依据《唐律疏议》《养老律令》,日本奈良时代,所犯“十恶”“八虐”罪名中,侵犯皇权的罪名就有四项,即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犯此罪者,处以斩、绞、流等重刑,逢大赦不在赦免之列[303]。这使得天皇向唐朝皇帝一样树立绝对权威,圣物天皇曾说:“有天下之富贵者,朕也;有天下之势者,朕也。”[304]从而仿照唐朝皇帝制度建立起以天皇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中国的官僚制度在唐朝发展臻于成熟、高效,中央建立起“三省六部”的中央官僚体系,地方上建立州县制的地方行政体系。日本仿效唐朝,建立起一套上自天皇、下至地方的官僚体制。杨鸿烈详细地比较研究了唐代中央官制与日本中央官制的异同,认为唐日中央官制机构较为相近,并且各官职中官吏的职责也很相似[305]。

在地方官制方面,唐朝将地方划分为州、县两级行政,由中央任命,对皇帝负责。日本将地方分为国、郡、里三级,除国家一级官员由中央任命,其余由地方豪强势力担任,这是根据日本国实际情况而制定,因地方豪强势力太过于强大,地方权力不能完全收归中央。

综上所述,日本以天皇为核心的中央官僚体制、地方的行政体系是以唐朝的官制为蓝本,同时根据本国国情,适当地调整简化。正如泷川政次郎所言:“日本模仿唐制,但以岛国之故,不能如大陆‘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唐制复杂,故一切趋于简单化。”[306]

(四)唐律对日本司法制度的影响

日本依照唐朝司法体制而构建了本国的中央—地方司法体制。在中央,刑部省和弹正台负责发挥司法职能;在地方,司法权则归于京都的左、右京职,国守和郡司,以保证地方司法的正常运行。在司法制度方面,唐朝实行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联合审判的“三司制度”,日本的具体司法操作与唐朝相似,只是简单化一些。同时唐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同居相为隐”制度,日本也模仿唐朝做了相似的规定。[307]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体制、司法制度方面,日本法律基本上与唐律规定相同。日本的法典编著、行政法、经济法、司法制度等皆学习、模仿唐律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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