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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法解析:历史背景、立法意义及其实施情况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立法背景茶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对茶叶实行专卖和征税等方面的法律。《册府元龟》卷五百一十“重敛”:“文宗大和九年九月,盐铁转运使王涯奏,请变江淮、岭南茶法,并请加税,以赡邦计。”而且十月所实施的茶法,和王涯在九月时所提出的条奏并不等同。(四)实施情况大和九年十一月下旬,郑王集团覆灭后,令狐楚接任盐铁使,遂变茶法。

茶法解析:历史背景、立法意义及其实施情况

(一)立法背景

茶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对茶叶实行专卖和征税等方面的法律。对唐代榷茶制的探讨,不仅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唐代茶法的认识,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唐代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进而帮助我们加深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认识。进而从历史当中吸取经验教训,更好地服务于当代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

我国的茶政制度均始自唐代。唐代茶业的长足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茶政的发展,在隋代或唐代初期以前,茶叶最多只能说是一种地区性的生产或饮食文化。到唐代中期以后,随着茶业的发展,茶就成了一种全国性的社会经济、社会文化。据北宋建时期的《旴江集》卷十六中记载:

茶非古也,源于江左,流于天下,浸淫于近代,君子小人靡不嗜也,富贵贫贱靡不用也。……盐始于汉,茶始于唐,取以济时,事非师古。[242]

茶业作为全国的一种社会经济 ,除其所具备的商品性内容外,主要反映在茶税的课征上,在唐代中期以前,种茶、买卖茶叶,朝廷不征收税赋。唐中期以后,由于茶叶生产、贸易发展成为一种大宗生产和大宗贸易,而且“安史之乱”之后,李唐帝国国库拮据,“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以充常平本”[243],开始征收茶税,由临时政策演变成一种定制。茶政是指政府通过行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来实行对茶叶生产和贸易的管理,也可以说是对茶叶经营的立法。

所谓榷, 本义为独木桥 ,引申为专利、专卖、垄断。《资治通鉴》中写道:“禁闭其事,总利入官,而下无由以得,有若渡水之榷,因立名焉。”[244]

关于唐代的茶叶产量,我们可以从史料间接推算出一个大概产量,仅40万贯茶税,商品茶的总值就是400万贯,这还仅仅是刚开始榷茶之时的情况,随着后来茶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唐朝政府制定的榷茶制度的更加完善后,在中晚唐之后,茶业经济产量相当可观。

(二)制定过程

建中三年(782)九月,户部侍郎判度支赵赞条奏:“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以充常平本。”[245]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征收茶税,此时税茶乃一时权宜,既没有指定详细的章程,收入也不固定[246],而且征收的时间只有一年左右,便停止实施,《唐大诏令集》中记载:“其垫陌及税间架竹木茶漆榷铁等诸色名目悉宜停罢。”[247]

贞元九年(793)正月,张滂奏立税茶法,委院司分置堵场,立三等时估为价,为什一之税。这次征收茶税,对征收办法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盐铁、度支巡院于各茶叶产地及其必由之路设置税场,茶叶交易必须在特定场所进行,由主掌官吏(所由)按质论价,十一税之。其税率虽仍为10%,然据以课税之价格系由官定,且分三等;茶商虽能自产地购运茶叶,却必须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之下进行。这都表明,唐朝政府对茶业的控制程度增强。

长庆元年(821),茶税税率有所提高,茶务且仿盐务以东、西二区分属二使管辖。随着其税率从10%提高到15%,茶税收入在政府财政中的地位进一步。而且对茶业的征税开始仿效盐法,这也说明唐朝政府对茶业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三)主要内容

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唐政府首次公布征茶税法,大和九年(835)又开始由试行变为为茶叶专卖。《册府元龟》卷五百一十“重敛”:“文宗大和九年九月,盐铁转运使王涯奏,请变江淮、岭南茶法,并请加税,以赡邦计。”在这一材料中有一个资料需要得到我们的重视,那就是“变法”与“加税”的关系。所谓“加税”,实为加价,大和九年十一月下旬令狐楚接任盐铁使后,在其奏文中有“唯纳榷之时,须节级加价”的表述,所谓加价,只能是王涯在推行专卖后采取的措施,就是在原有的茶税之上,加上专卖所赚取的利润,形成了茶叶的专卖价格。而且十月所实施的茶法,和王涯在九月时所提出的条奏并不等同。(www.xing528.com)

《册府元龟》卷五百一十“重敛”中记载:“复以江淮间百姓茶园,官白造作,量给其直,分命使者主之。”这种做法就是官方制作、官方销售的包办措施。对于郑注的主张,王涯表现如下,“而郑注亦议榷茶,天子命涯为使,心知不可,不敢争”[248]。可见郑王的主张并不完全相同,王涯主张榷茶,就是政府独占茶的销售,郑注也主张政府主管销售,对此两人没有分歧。两人分歧的关键在于茶的产制方面。郑注主张由政府产制,王涯作为一朝宰相,对实际情况有一定了解,对郑注的主张并不完全同意。他的主张是由茶农制作、政府销售的部分专卖办法。大和九年十月,文宗采纳了郑注之议,下“授王涯开府仪同三司充诸道榷茶使制”。茶叶的全部专卖之制便开始推行。王涯也改变了自己的主张,推行郑注的主张。

新订的专卖价格高于原先均市场价格,贩茶商人若维持原价,则不仅无利可图,反将亏折本钱;若随之提价,亦将因“价高则市者稀”而受损失,他们自然拼命反对。茶农而临丧失自己独立经济的威胁,反对就更为激烈。此法所行时间之短[249],固然与其提倡者郑王集团的覆灭有关,但社会经济规律的惩罚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四)实施情况

大和九年十一月下旬,郑王集团覆灭后,令狐楚接任盐铁使,遂变茶法。到此时,唐朝政府不再对茶的生产进行管制,这毫无疑问。问题在于,政府对茶叶销售的管制是否也完全放弃?从李珏的表述中我们可以推断出,茶商在产地向茶农购茶,并且向政府缴纳税赋,然向各处贩卖。令狐楚的意见认为,茶商按政府指导价从政府手中购得茶叶,再加价转贩到各处。两种运销方式有着明显区别。

大中年间“正税茶商”也在此时实施,茶商的地位与取得盐籍的盐商类似,也就是政府特许其贩运专卖品的商人。在放弃官产、允许商销的情况下,政府控制生产者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垄断其产品的收购权,从而割断生产与销售的直接联系,以便居间取利。

令狐楚奏请实施的茶法为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局部专卖法,他在放弃政府独占生产的同时,对专卖的中心环节“独占销售”,只作了部分更动,没有改变茶叶专卖的实质。虽然他有变更茶法,从全部专卖制变为部分专卖制,但实际只是喊出政治口号,以适应当时政治形势的变化。

唐代茶法的形成和演变经历了“临时政策—全部独占—部分管理”的过程。榷茶制一方面是唐朝政府迫于现实财政压力的产物,另一方面也依赖于茶叶生产的商品化程度,榷茶制有其历史性,受到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制约。唐代茶法中,政府对茶业的控制程度的由弱到强,再由强到弱,正是唐朝政府的主观管理意志和社会物质条件二者相结合之后,矛盾运动所产生的结果,具有其存在的历史性。

唐朝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表现出唐代的榷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自此每岁得钱四十万贯,然税无虚岁”[250],贞元九年,唐廷收入茶税四十万贯。唐朝的统治之所以在安史之乱后社会动荡、藩镇割据的情况下屹立不倒,维持较长的时期,与唐朝政府在经济上采取的变革措施有着很大的关系,榷茶所取得的财政收入从经济上支持了唐政府的政治统治。

由于唐代榷茶是在政怡危机、财政困难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进行的,榷茶之法本身就有比较大的局限性。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茶业的正常发展以及经济的变革产生了较大的副作用。入唐以来,茶叶已成为受社会大众所广泛接受的大宗商品,唐朝政府合理征收茶税并无不可之处,这也体现了茶业经济在社会经济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唐朝的统治危机持续存在,难以给茶业经济以宽松自由的市场官吏。茶税由起初10%税率提高到15% ,甚至一度实行茶叶专卖,给茶业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园户的生产积极性受挫败,他们不断伐园失业。

唐朝政府的过度征税,与民争利,使茶户的经济实力难以提升,社会再生产水平不高。在重税之下,茶商无利可图,消费者无力购买,都阻碍了唐代茶业的正常发展。[251]唐政府的榷茶之法引发了政府与商人、茶户的矛盾斗争,使唐代社会的矛盾更加复杂,社会更加动荡不安。由于茶利丰厚,唐政府为与民争利,和茶户、茶商产生矛盾。随着榷茶政策的实施矛盾不断加剧。为确保茶税收入,唐朝政府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把茶业控制在政府手中,禁止商人和园户之间的走私贸易。政府应当为民谋利而非与民争利,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政府可以制定特殊的政策来应对统治危机,但是危机过后,政府应当变政策为法律,定为常法,法贵乎恒定,政府之公信力也在于此。

唐代榷茶大体上经历了临时政策—全部独占—部分管理三个阶段。唐代榷茶增加了唐朝政府的财政收入,缓和了唐王朝的财政危机。榷茶带来的巨大经济收入为中晚唐之后的唐朝政府的军事行动和政治活动提供了强大的支持。但是榷茶引发了唐朝政府与商人、茶园户的矛盾斗争,使唐代社会矛盾更加复杂,社会更加动荡不安。榷茶也对后世各王朝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宋政府吸取唐代榷茶的经验教训,创造了更加灵活的榷茶之法。榷茶巩固了唐王朝的统治政权,但与此同时涸泽而渔式的征收办法违背了市场的客观规律,阻碍了茶业的发展,其中的历史性值得人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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