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是继秦汉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第二次繁荣时期,政治上三省六部制达到完善定型。”[180]有唐一代,在中央政府的层面上,其主要设立三省[181],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但是,“官僚体制运作中的宰相制度、封驳制度、谏官制度等,在制度设计上有着某种合理性成分,但这些制度设计的主旨都在于保障皇权体制的正常运转,而不是皇权的对立因素,中国历史上不存在任何限制皇帝权力的制度化规定”[182]。其中,在尚书省又设置次一级的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此谓之三省六部制。此外,还有九寺、五监、十六卫等其他机构。
(一)三省
入唐之后,三省六部制已然完备。各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配合,但又相互牵制。三省之间的分工是:中书省负责制定政策和草拟制敕;门下省负责审核;尚书省负责执行。倘若中书省草拟的制敕有不当之处,门下省有权驳回,并且要求其重新拟定。对于各部呈交的重要奏章,必须通过尚书省交付门下省进行审核,等门下省认可之后,才能送中书省呈交皇帝予以批阅。倘若认为有不当之处,可以驳回,使之修改。由于中书、门下二省官署位于尚书省之北,所以二省合称为“北省”。与之相对,尚书省则称为“南省”或“南宫”。
1.中书省
唐代初建,中书省名为内史省,其长官称为内史令。武德三年(620),改称中书省,其长官改称中书令。龙朔二年(662),改称西台,中书令改称右相。咸亨(670—674)初年,名称复旧。光宅元年(684),中书省改称凤阁,中书令改称内史。神龙(705—707)初年,名称复旧。开元元年(713),中书省改称紫微省,中书令改称紫微令。开元五年(718),名称复旧。
中书省置中书令二人、中书侍郎二人。又置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代宗升正四品)。中书令不常置之时,中书侍郎即为首席宰相。至唐代中后期,中书舍人是中书省的实际长官,行宰相之权。在中书省,属官还有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又有右补阙、右拾遗,均是讽谏建言之官。此外,还有起居舍人两人,从六品上。通事舍人十六人,从六品上。又有主书四人,从七品上。主事四人,从八品下。
2.门下省
对于门下省长官,武德(618—626)年间称为纳言,又改称侍中。龙朔年间(661—663),改称东台左相。光宅元年(684),改称纳言。神龙年间(705—707),复称侍中。开元元年(713),改称黄门监。开元五年(718),复称侍中。天宝二年(743)改为左相。至德二载(757),复称侍中。门下省掌封驳之权。“唐代门下省职掌封驳以天子名义发布的制敕诏令,是中古时期国家制度中的一大亮点”[183],而且“终唐一代,这一职能并未发生阶段性变化,封驳乃至驳正自始至终是以制敕诏令为主要对象展开的”[184]。这对提高诏敕质量和施政水平,自然有益。
侍中为二人。武德定令,侍中正三品。大历二年(767),升为正二品。按照旧制,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永淳二年(683),移政事堂于中书省。开元十一年(723),中书令张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之印。“凡是皇帝命令,在敕字之下,须加盖‘中书门下之印’,即须政事堂会议正式通过,然后再送尚书省执行。”[185]否则,“凡不经两省径自封拜官制时,装诏敕的封袋改用斜封,也不敢用朱笔,而改用墨笔,当时称为‘斜封墨敕’,其所封之官时人称为‘斜封官’”[186]。可见,政事堂地位尊崇。
门下省置门下侍郎二人。龙朔年间(661—663),改称东台侍郎。咸亨年间(670—674),改称黄门侍郎。垂拱年间(685—688),改称鸾台侍郎。天宝二年(743),改称门下侍郎。乾元元年(758),改称黄门侍郎。大历二年(767),复称门下侍郎。武德定令,中书门下侍郎,与尚书侍郎,均为正四品上。大历二年(767),升为正三品。门下侍郎,其职责主要是协助侍中处理政务。
左散骑常侍二人,从三品。隋废散骑常侍。贞观元年(627)复置,十七年定为职事官。显庆二年(657),分左右,隶属门下、中书二省。龙朔二年(662)改称侍极。
左谏议大夫四人,正五品上。给事中四人,正五品上。录事四人,从七品上。主事四人,从八品下。令史二十二人,书令史四十三人,甲库令史十三人,能书一人,传制二人,亭长六人,掌固十四人,修补制敕匠五人,装潢一人。起居郎领令史三人,赞者六人。左补阙六人,从七品上;左拾遗六人,从八品上。城门郎四人,从六品上。符宝郎四人,从六品上。
3.尚书省
尚书省置令一人,正二品。唐代前期,尚书令虽然设置,但虚其位,仅李世民为帝之前曾一度担任。至唐代中叶之后,唐德宗李适为雍王之时曾兼此职,所以有唐一代,尚书令绝大多数之时并不轻授予人。龙朔二年(662),尚书省改称东台,废尚书令,改称尚书为太常伯,侍郎为少常伯。光宅元年(684),改称文昌台,不久再改为文昌都省。垂拱元年(685),改称都台。长安三年(703),改称中台。
尚书省长官是尚书令,掌典领百官,但以左右仆射为实际长官。置左丞一人,正四品上。右丞一人,正四品下。左右司郎中各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上。龙朔元年(661),改称左右丞为左右肃机,郎中为左右承务,诸司郎中为大夫。初唐之时,仆射地位尊崇。因为在中枢的职事官之中,正一品的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不单独设置,而正二品的尚书令又实质被废,只有从二品的仆射官阶最高,而其他两省的副官如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以及各寺、监的长官均在三品以下。可见仆射威权之重。
尚书左丞统吏、户、礼三部。右丞统兵、刑、工三部。六部诸司文案均需送至尚书省,由左右丞勾检后,才可下达有关部门。有鉴于此,左右仆射渐被架空,尚书省的实权随之落至左右丞手中。
尚书省是全国行政的总汇机构,无事不总。唐代之初,左、右仆射及中书令、侍中并为真宰相,左仆射居首,地位尊崇。“三省本为平行并重之机构,分掌议政、决政和执行之权。但在实际运行中,尚书省既参与决策又负责执行,便具有了秦汉时期丞相的权力。”[187]然而,尚书省在唐代,其地位逐渐开始下降。
一是仆射相权渐被侵夺。唐代在门下省设政事堂,为宰相议政之处。参加议政者原为三省长官(左右仆射、中书令、侍中)。但又以敕令指定其他官员参加议政,称为参加机务、参议朝政等。其官品位较低者则加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亦为宰相。贞观二十三年(649),李勣拜尚书左仆射,亦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头衔,于是左仆射为当然宰相的地位开始动摇。其后,凡官仆射者必须加此头衔,才能参议朝政,才是真宰相。由此,左右仆射逐渐被排除于宰相之外,至唐玄宗之时就少有仆射参议朝政的事例。“与之相对,都省长官左右仆射政治地位下降,先是丧失了法定宰相身份,后又逐渐退出宰相群体。”[188]
二是尚书省诸司的职权逐渐被新出现的各种使职侵夺。使职由皇帝以敕令任命,专管某一具体职事,属于差遣性质。唐玄宗时期,各种使职迅速发展,例如在财政方面,就设置有劝农使、度支使、营田使等。这些使职,直接秉承敕令,指挥下属机构,很少通过尚书省。“唐代至贞元、元和时期,在中央政务的实际运作中,已经确立了使职行政体制,而不再是以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和九寺五监为依托的部司寺监体制。”[189]安史之乱后,由于军事需要,使职增设更多,权力更大,加上宦官专权、藩镇割据,尚书省职权更加削弱。于是,尚书诸司成为闲曹,出现了“兵部无戎帐,户部无版图,虞、水不管山川,金、仓不司钱谷”等现象。例如兵部,至唐代后期,有学者认为:“唐后期,兵部最终丧失了对国家军队的控制权。”[190]
(二)六部
较之于中书省、门下省,以及管辖六部的尚书省,六部变化较小,其存在较为稳定。
尚书省的六部二十四司,负责处理全国行政事务。
吏部主管文选、勋封、考课。所属有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
户部主管财政、民政。所属有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
礼部主管礼仪、祭享、贡举。所属有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
兵部主管六品以下武官选授、考课、主持武举,以及军令、军籍和中央一级的军训,但不直接带兵。所属有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
刑部主管律令、刑法、徒隶,平议禁令。所属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工部主管土木水利工程和国家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以及诸司官署办公所需纸笔墨购置。所属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六部长官称为尚书,正三品。副官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为正四品上)。唐代之初,尚书地位高,实际上成为高官权臣的兼职,并不具体处理事务,但也易被架空而失去实权。六部尚书分为三行:吏、兵为前行;刑、户为中行;礼、工是后行。各部官员迁转按照这一次序,由后而中再前,担任某部尚书,并不一定熟悉该部职务。所以,中唐以后,六部尚书基本上成为官员迁转之资,其官称只代表一种身份,而不一定说明所任职务,该现象及六部顺序,直到北宋元丰改制才得以改变。所以,有学者指出:“宋代元丰改制前,六部尚书地位的先后次序为吏、兵、户、刑、礼、工,其迁官次序因此为由工而礼、由礼而刑、由刑而户、由户而兵、由兵而吏。这套次序来自唐中后期形成的六部尚书迁转次序,而非唐代官品令中的次序。”[191]
(三)御史台
御史台为最高监察部门,设御史大夫一人为长官,以御史中丞为副。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有侍御史六人,掌纠察百僚、弹劾不法。审判皇帝特命的案件,与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受理案件,被称为“小三司”。侍御史还有专人分管御史台官署的日常杂务。侍御史在诸御史之中地位最高、职权最重。(www.xing528.com)
殿院有殿中侍御史九人,掌供奉仪式,纠察朝会典礼失仪、随驾、检举等。
察院有监察御史十五人,掌监察地方官吏及尚书省六部。唐代以道为监察区,每道派监察御史一人,后来也称巡按使、观察使、按察使等。
从三院的设置与分工来看,监察制度已日臻成熟。为保证御史独立行使职权,唐代改变了过去由御史台长官选任御史的做法,而由吏部选任,有些御史还由皇帝亲自任命。因此,“在唐代,御史台直接对皇帝负责,并不对宰相负责,因为宰相也是御史台的监察对象之一”[192]。而且,除了“小三司”之外,倘若遇有特别重大案件,可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此外,还有一种形式被称为“三司使”,即“碰到较次要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下属官员前去审理”[193]。但应注意的是,“唐代的御史台虽然也参与审判活动,但与大理寺、刑部的职能不同,它不是作为司法机关而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案件的审理,其主要职责是纠劾官吏在司法审判中的违法行为,以保证吏治清明”[194]。所以,“唐后期,御史台绝非仅为司法监察机构,其职能和权力具有明显的政务机构特征”[195],但其“对于国家主要常务没有裁决权,因此就本质而言,依然是国家司法监察机构”[196]。
(四)九寺
太府寺,主管财务收支、赋税物资管理以及贡物保管。
司农寺,主管农事、朝会和祭祀等活动物品的供给。
宗正寺,主管皇族、宗族、外戚的谱牒、守护皇族陵庙。由于道教是唐代的国教,所以该寺还管理道士、僧侣。
光禄寺,主管祭祀、朝会的宴席。所属有太官、珍羞、良酝、掌醢四个署。
鸿胪寺,主管朝会礼仪。
卫尉寺,主管仪仗、帐幕。
太仆寺,主管马政。
大理寺,主管案件审判。
在九寺之中,最重要的当属大理寺。大理寺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决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实际上,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行使。除大理寺卿、少卿、丞之外,有大理正二人,从五品下。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十二人,从八品下。狱丞二人,从九品下。其中,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的关系是:“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徒刑以上案件(审判),然后报刑部复核,死刑案件的判决要奏请皇帝批准,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197]
(五)五监
国子监,主管教育。讲授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和算学。
军器监,主管兵器、甲弩制造。
少府监,主管手工业事务。
将作监,主管宫室建筑、金玉珠翠犀象宝贝器皿的制作、纱罗缎匹的刺绣,以及各种异样器用的打造。
都水监,主管河渠、津梁、堤堰等的修建与维护。
(六)十六卫
总的来讲,唐代府兵制“历经西魏、北周、隋及唐前期的发展演化,其结构与功能出现不断分化的趋势,分化重要成果之一是军事政令与执行机构的分开。府兵制制度结构中,中央军府机构作为最高军事执行机构,由中央十六卫与东宫十率府构成”[198] 。
隋唐十二卫,是十六卫之中,遥领府兵的前十二卫。十六卫制度,是卫府制的高级阶段。
隋朝大业三年(607),十二府增改为十二卫、四府,合称十六卫府或十六府(习惯上也称十六卫)。
十二卫为:左右翊卫(原左右卫府)、左右骁(骑)卫(开皇十八年设置的左右备身府)、左右武卫(原左右武卫府)、左右屯卫(原左右领军府)、左右候卫(原左右武候府)和左右御卫(新置)。
其余四府(四卫)为:左右备身府(原左右领左右府)和左右监门府(依旧名)。
十二卫统府兵、宿卫京城。四府不统府兵,左右备身府负责侍卫皇帝。左右监门府分掌宫殿门禁。
同时,在全国范围之内置“折冲府”。十二卫遥领天下657个折冲府,居中御外,卫戍京师,是府兵和禁军的合一。左右监门卫主管诸门禁卫,左右千牛卫统率千牛备身等为皇帝侍从、仪卫。
其中,十六卫官署在皇宫之南,所以称为“南衙府兵”,与守卫皇宫北门的北衙禁军交错宿卫,相互牵制。
中唐以后,均田制遭到破坏,府兵制瓦解,十六卫丧失战斗力,仅作为仪饰之用,朝廷依恃北衙禁军。十六卫只剩下名号,直到五代后晋之时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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