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曹魏时期殿中侍御史的职责及其对朝堂秩序的维护

曹魏时期殿中侍御史的职责及其对朝堂秩序的维护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殿中侍御史在曹魏时首次出现,置二员,主要职责是在大殿上伺察非法,以笔记录大臣们在朝堂上的失仪之处,是第七品官员。每年冬至、元正等时间,朝廷都会举行大的朝会,这时殿中侍御史就要按照要求穿戴自己的官服,遵守自己的礼仪和法度来站在大殿之上。王无竞作为殿中侍御史,看到宰相班序杂乱,直接上前纠正,可见其职责所在。殿中侍御史在朝堂上正班序、纠不肃者,极好的维持了朝堂秩序,彰显皇帝权威。

曹魏时期殿中侍御史的职责及其对朝堂秩序的维护

殿中侍御史作为御史台的三院御史之一,在中国古代的官制历史上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殿中侍御史最早出现于魏晋,发展到唐代不论其管理还是职能都已经进入到比较成熟的阶段。所以对唐代殿中侍御史的研究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一)殿中侍御史的沿革

殿中侍御史最早出现于魏晋,《晋书》中说,殿中侍御史最早形成于曹魏时期。曹魏时期曾在兰台派遣二名御史在殿阁之中,监督殿中百官,纠察其中的不法行为。[142]这样的描述,使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殿中侍御史一职是在曹魏的时候出现并开始发展的。从魏晋到隋再到唐,殿中侍御史或废或立,其所属部门、官品以及职能虽然也时有变化,但大致趋于稳定。作为御史台三院之一,对御史台弹劾官员、推鞫狱讼等都起着重要作用。

殿中侍御史在曹魏时首次出现,置二员,主要职责是在大殿上伺察非法,以笔记录大臣们在朝堂上的失仪之处,是第七品官员。曹魏时期就曾设御史八人,当在殿阁之上有大型集会的时候,御史就要簮白笔并且侧陛而坐,当时所谓的簮笔就是指簮笔以奏不法。[143]到晋的时候增设两人,变为置殿中侍御史四人,东晋省掉两人,梁又增设为四人,掌殿中禁卫内事,朝堂大殿秩序由其负责掌管,对其品秩未作明确规定。北魏北齐也都同样设有殿中侍御史,分别为五品和八品之职。

隋初的时候,改殿中侍御史为殿内侍御史,设十二个人担任此职,为正八品下官员。[144]隋末,隋炀帝将殿内侍御史一职废除,一直到唐武德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才又改曰殿中侍御史,一共有四人,都是八品的官员。后来又在大臣的提议下,增加了两人成为六人的编制,同时还提高官阶为七品。这与《唐六典》中所记载的“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上”[145]相重合。

从殿中侍御史的产生到唐朝,其人员、品秩一直或增或减,有的朝代将其省去,但之后又复设,殿中侍御史在官制中逐渐拥有一席之地。

(二)唐殿中侍御史与其他两院御史的关系

唐代御史台共由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组成,殿中侍御史就隶属于三院之一的殿院。

就目前我们可以看到的史料来说,在唐初之前并没有御史台已经形成“三院制”的相关记载。正史中明确三院制的相关记载是在《新唐书》,其中指明了侍御史隶属于台院,殿中侍御史隶属于殿院,监察御史隶属于察院的具体划分。[146]但《新唐书》是欧阳修宋朝的时候编撰的,所以并不能明确“三院制”具体的产生时间。

台院侍御史,大家都称呼其为“端公”,而殿院侍御、台院侍御都被称为“侍御”,由此可见,台院在三院中的地位高于其他两院,而侍御史在三院御史中的地位也是最高的。殿中侍御史的地位则略高于监察御史,可以辗转于台院侍御史和察院御史之间,出入行步的时候,或柱里或柱外,地位明显介于两者中间。三院御史之间分工合作,职务或有交叉,而殿中侍御史辗转于其他两院御史中间,哪里需要就过去支援。这种行使职务的方式使御史制度的发展更加稳定。

(三)唐殿中侍御史的职能

唐代殿中侍御史的职能有很多,例如掌管殿阁朝廷之上所举行的供奉仪式。每年冬至、元正等时间,朝廷都会举行大的朝会,这时殿中侍御史就要按照要求穿戴自己的官服,遵守自己的礼仪和法度来站在大殿之上。如果皇帝举行郊祀之礼或是外出巡视地方,殿中侍御史则要按要求穿戴自己的官服,在旌门检查和监督皇帝出行或祭祀的仪仗和程式是否符合规定,并纠正其中失礼之处。同时,殿中侍御史还要在京城内检察他的巡地里是否存在不法的行为并予以纠正。[147]

以下将对殿中侍御史的具体执掌进行描述。

1.唐殿中侍御史的纠举朝仪的职责

殿中侍御史掌纠举朝仪之职,京城附近和各地方诸州的供奉之兵都要接受他的纠察。在诸大臣站在阁门之外正班之时,殿中侍御史要纠察擅自离开班列或窃窃私语不严肃的人。每年元日和冬至的朝会上,殿中侍御史要按照要求穿官服,戴黑豸并骑马,到大殿之上。[148]所以殿中侍御史的主要职责是纠举百官在殿庭上的失仪、失礼之处,包括百官离班以及言行不严肃者。碰到元日、冬至朝会这样的大日子,会骑着马、穿着特定的衣服戴着特定的帽子上殿。

《唐六典》中记载了殿中侍御史在朝堂上的班列,即每次朝会时,和侍御史一起跟随仪仗站到自己位于中丞下,给事中中书舍人后的位置[149],由材料可知,殿中侍御史与侍御史一起上朝,站在中丞和给事中中书舍人中间,一旦侍御史有缺,殿中侍御史就顶上(“入朝,则与殿中侍御史随仗分入……阙则殿中承乏。”[150]),同时还要履行殿中侍御史纠举朝仪的本身职责。

殿中侍御史在朝堂上一个重要的职责是督查百官上朝时站队的顺序。例如贞元朝时,作为太子詹事的苏弁上朝觐见的时候,按照旧的礼法制度站在太常宗正卿之下,这时殿中侍御史邹儒立对仗弹之。[151]不论是职位大小,殿中侍御史直言纠弹,不避强悍。

如若百僚班序有杂,立失言顽而不肃者,殿中侍御史还可以按照礼法的规定来惩罚这些人[152]。例如大足年间,作为殿中侍御史的王无竞站在阁门之外,而宰相却团立于班北,王无竞便走上前去告诫宰相,指责他作为大臣站在距离皇帝很近的地方,理应严肃恭敬,不能私自偏离自己的位置,同时还用自己的笏板打他,让他回到自己的位置上[153]。王无竞作为殿中侍御史,看到宰相班序杂乱,直接上前纠正,可见其职责所在。殿中侍御史在朝堂上正班序、纠不肃者,极好的维持了朝堂秩序,彰显皇帝权威

此外,殿中侍御史还负责朝官在廊下吃饭时的检查工作,“若两班就食廊下,又分殿中一人为使以莅之”[154]。

2.唐殿中侍御史负责郊祀巡幸时的仪式规范

唐代殿中侍御史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在“郊祀、巡幸,则于卤簿中纠察非违,具服从于旌门,视文物有所亏阙,则纠之”[155]。

在皇帝郊祀、巡省需要大驾与卤簿时,皇帝要穿黑介帻单衣并乘坐步辇出行。侍中则带着皇帝的玺印陪侍在皇帝身侧,且不佩剑。殿中侍御史要负责督摄黄麾之内,并同侍中和黄门侍郎一起保护皇帝的安全。[156]也就是说,在重大事件,皇帝需要大驾与卤簿时,殿中侍御史督摄黄麾以内,引导仪仗,保护皇帝大驾的安全。在国忌斋以及其他仪式中,监察御史和,殿中侍御史一起负责,视不如仪者[157]。此处的不如仪应当包括人也就是大臣行为的不合礼仪之处,和五品文物是否有缺、摆放是否合适。

殿中侍御史还规范在祭祀等场合百官的言行。广德年间,群臣到兴唐寺为已故太后行香,鱼朝恩于寺庙外停放车马以供摆放斋馔,并邀请群臣来食用。同时,朝恩还随意谈论时政,群臣大都避而不谈,而户部郎中和殿中侍御史却用正确的言论来劝说朝恩,朝恩因此不高兴并且离开了。[158] 殿中侍御史李衎和户部郎中相里造制止鱼朝恩在行香时的不当言行,直而强突,可见殿中侍御史有维持祭祀等场合的肃敬的职责。

3.唐殿中侍御史监察官员服饰的职责

唐代时候,殿中侍御史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纠察官员们的服制。这一职责产生于开元四年。开元年间,玄宗打算在南郊举行祭祀活动,时任中书令张说认为应该遵循古代的礼制穿着大裘,并且命令相关部门制作二冕。但玄宗认为大裘太过简朴,不适宜夏天和冬天穿着,于是废弃大裘不再穿着。元正朝会时,玄宗戴衮冕通天冠,百官北面望朝,佩戴算袋,其他时候则不再这样穿戴。[159]于是,玄宗皇帝下令要通过衣服颜色的不同来区别一个人身份地位的高低贵贱,而且这种礼制是不可以被僭越的。而现实情况是往往有些官员会僭越礼制,穿着与自己身份地位不匹配的服色,这就需要殿中侍御史来监督和纠察。[160]从此以后,殿中侍御史便又增加了一项职责,即纠察不同品阶、不同职务的官员们的衣着颜色,以及衣服上刺绣的花纹。

4.唐殿中侍御史弹劾的职责(www.xing528.com)

殿中侍御史在唐代有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弹劾之职。不过,并不仅仅殿中侍御史有弹劾的职责,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也有。这里我们着重研究殿中侍御史的弹劾职责。

弹劾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官员,上至宰相、尚书、御史大夫等高级官员,下至普通官员,都是其弹劾的范围。

玄宗朝的殿中侍御史郭震就曾弹劾刑部尚书、太子宾客和青州刺史等人,认为刑部尚书用女巫秽乱纲常并和太子宾客及青州刺史内外联合,权倾朝野,无恶不作,以至于朝野危惧,人神怨愤。而自己作为殿中侍御史,有责任纠察百官,弹劾不法。[161]最终郭震弹劾成功,刑部尚书等人被依法处分,并且都被贬官。

而睿宗景云中,僧人惠范仪仗太平公主的权势,逼迫百姓交出自己的店铺,州县官员忌惮太平公主因而不敢审理,时任御史大夫的和殿中侍御史的慕容珣两人不惧太平公主的权势,弹劾僧人惠范。[162]但不幸的是,二人反被太平公主诬陷,因此事而被贬官。但同时,这也恰恰体现了殿中侍御史弹劾不法官吏,尽忠职守的一种精神。

唐代殿中侍御史弹劾的主要依据是官员们具体的犯罪事实。并且这些犯罪都有法可依,也就是说在唐律中有相应的处罚方法。包括渎职、贪赃枉法、仗势欺民,等等。弹劾除了根据具体事实外还包括“风闻趣事”,即殿中侍御史还可以根据坊间传闻、风闻之事,来弹劾官员。此时弹劾,并不需要有具体的事实和证据。

5.殿中侍御史巡视京城的职责

唐殿中侍御史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是知左右巡,察其所巡之内的不法之事。

京畿诸州兵皆隶殿中侍御史焉[163],所以唐代殿中侍御史领导京城、诸州的兵马,当然这里对兵马的率领主要是因为殿中侍御史对其所负责分巡的左右京城内有监察的职责。[164]殿中侍御史分巡左右京城,一般新上任的主管右巡,在知右巡一段时间后,则转为左巡。

最初,知左巡、右巡是监察御史负责的。但是,之后因为监察御史职务繁杂,需要支援,便让殿中侍御史掌左右巡。不过殿中侍御史掌左右巡的具体时间,各史料记载有所出入。《唐会要》记载,殿中侍御史分知左、右巡的时间为贞元十四年四月;《唐六典》记载殿中侍御史置左右巡之分在唐玄宗时期;《通典》记载殿中侍御史在开元初期便分巡左右;《国史补》则记载殿中侍御史分置左右是在开元初到天宝末这段时间里。[165]

这里讲的殿中侍御史察所巡之内的“不法之事”指的是在被贬或流放后,没有立即离开,而是滞留在京城;或是实施讹诈、盗窃等不法行为;或是贸易、赋敛等不按规定办理,这些“不法之事”殿中侍御史要据实全部上奏,如果没有发现或是故意放任“不法之事”发生的,要按照法律对殿中侍御史进行处罚[166]。

殿中侍御史对于其在所巡之内发现的不法之事一经发现就可进行惩处,但如果在其所巡之内,有人做不法之事,因为失职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是故意包庇隐匿,查办的殿中侍御史根据其所涉案件的轻重要受到惩处。比如在代宗大历八年的时候,为殿中侍御史,分职左巡,当时时郇模哭市,杨img不闻奏,被代宗知道了,认为杨img肆意包庇犯罪,知而不报,贬img为连州桂阳县丞员,外置。所以殿中侍御史在知巡的过程中需要秉公执法,不然要受到牵连。

6.殿中侍御史的推鞫职责

御史台的职权,从秦汉到隋,都是以监察为主的。但到了唐朝,御史台更有了审判案件的权力,殿中侍御史作为御史台的官员,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审判权力,即推鞫狱讼的权力。唐朝规定殿中侍御史一共有九人,其中一人要担任“东推”的职责,监管太仓的出纳;一个人要担任“西推”的职责,监管左藏的出纳。[167]由此可见,殿中侍御史同时掌握推鞫狱讼的权力。

殿中侍御史所知的东、西推主要分东西两边负责审理一般的案件,“东推”主要负责京城中各部门的案件;“西推”主要负责地方州府的案件。原本东西推的职责是由侍御史来担任,但德宗时期由于推鞫事务繁多,以至于侍御史不堪重负,于是增加了两名侍御史“推官”来协理。到了兴元元年则直接取消了推官,改由殿院中的两名官员担任东西推,并和台院的知东推、西推侍御史一同负责推鞫事务,称为“四推御史”[168]。自此,殿中侍御史有了推鞫职事。

但当时的“四推御史”分别在不同的日子受理事务,知日则只有台院的知东推、西推侍御史受理;双日则只有两名殿中侍御史受理。[169]这就造成了刻板划分京城各部门和地方州府以及只、双日的限制,造成司法资源分配不均[170]。到了元和中,宪宗采纳了薛存诚的建议,推鞫狱讼不再以东推、西推为限,也取消了单日、双日受事的限制,“四推御史”轮流受理案件,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也使司法资源得以充分发挥。

殿中侍御史推鞫狱讼的缘由一方面是通过自己申请。比如在睿宗时,朝雍令刘少img凭恃岑羲亲姻,颇黩于货,殿中侍御史辛替否将刘少img拿下,对其进行审理,还询问一同审判的官员是否可以宽宥其罪。最终刘少img被处以死刑[171]。武后时,宠佞薛怀义恃宠而骄,胡作非为。时任殿中侍御史的周矩便主动上奏要求参与案件的审理。[172]这都是殿中侍御史自己抓捕犯人,然后要求对其进行审判的典型案例。

但是更多的是由皇帝直接命令殿中侍御史推鞫狱讼。在唐天宝初年,杨慎矜与王鉷常职田,两人之间常有矛盾,王鉷于是散布流言谎称杨慎矜作为隋炀帝的子孙,常常私下和一些不良人员往来,且在家中藏有谶书,预谋反叛以恢复隋朝的旧业。玄宗得知后盛怒,立即命令刑部尚书萧隐之、大理卿李道邃、少卿杨璹、侍御史杨钊、殿中侍御史卢铉在尚书省共同审理此案,最终赐杨慎矜自尽。武后时,有人放粟债于贵乡,为害百姓,有人禀报武后,就命令殿中侍御史来俊臣推鞫此案。[173]

还有一种情况是殿中侍御史被审理案件的其他官员推为审判官员。像唐肃宗至德二载广平王俶克复的案件中,受牵连者有东京百官受安禄山父子官者陈希烈等三百余人。负责审理该案的礼部尚书李岘以殿中侍御史李栖筠为详理判官[174],来协助自己审理案件。

总的来说,唐代殿中侍御史的司法审判职能并不是单独存在的,有时候其会单独行使审判职能,但大多时候是与其他官员相互配合,尤其是与御史台的其他同僚共同推鞫狱讼,审理案件,维护了唐朝社会的稳定和政治的清明。

7.殿中侍御史劝谏皇帝的职责

史料记载,唐代殿中侍御史还承担劝谏皇帝的重要职责。在皇帝随心所欲司法,不计这一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的时候,殿中侍御史会站出来权衡利弊,给皇帝分析个中利害,最终公正的解决案件。

唐太宗贞观七年,裴仁轨私自役使门夫,唐太宗非常生气而想要将裴仁轨处以斩刑。但是,殿中侍御史李乾祐却认为法令是天下所有人所应该共同遵守和维护的,皇帝也不可以随意更改或违反法律的规定。裴仁轨所犯的罪行轻微,但是皇帝却想要对他加以极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皇帝按照自己的喜怒而随意处罚罪犯,那就将导致法律成为空文,百姓也不再相信和遵守法律。[175]如果司法不公会造成民心恐慌、不知所措,皇帝听了李乾祐的建议,明白了他的苦心,免除了裴仁轨的死刑,并且还升了李乾祐的官,以其为侍御史。

8.殿中侍御史的其他职责

除以上职责,唐代殿中侍御史还有许多其他的职责。像修史、修起居注、充水陆运使、充河源军司马兼知营田事、充吐蕃使、充盐铁转运使等。殿中侍御史还有管理牧场和果园、制置稻田等职责。

总之,唐代作为殿中侍御史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对殿中侍御史的管理以及职能分配都已经很成熟,并且可以起到代表性作用。唐代殿中侍御史的具体执掌有纠举朝仪、负责郊祀巡幸时的仪式规范、监察官员服饰、弹劾官员、巡视京城、推鞫、执掌库藏出纳、劝谏皇帝等主要职能,还有修史、充水陆运使、充河源军司马兼知营田事、充吐蕃使、充盐铁转运使、管理牧场和果园、制置稻田等其他职责。殿中侍御史在唐代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仅在规范官员的礼仪方面起监督作用,还往上对接皇帝,劝谏皇帝,往下巡京、弹劾官员、推鞫狱讼,在各个环节都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唐代作为一个典型朝代,对唐代殿中侍御史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借鉴到其他朝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