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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作为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概述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央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指的是常设于首都的,具有司法机关中较高的层级和地位。刑部隶属于尚书省,是尚书省下辖的六部之一,它作为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复核大理寺对相关案件的审判以及州县上呈的部分案件。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作为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概述

唐朝的司法机关由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共同构成完整的体系,并对全国范围内无论是都城京畿还是各州县地方的案件都可以相应的得到审理和解决,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

(一)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指的是常设于首都的,具有司法机关中较高的层级和地位。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大体上沿袭了隋朝的制度,主要由大理寺、御史台和刑部构成,它们各自负责自己的工作和职责,各自有自己的编制规格,同时又互相协作,共同形成和谐的中央司法机关有机体。

1.大理寺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它的职能主要包括审判群臣的犯罪和都城辖区内所发生的部分案件,并按照唐朝刑事法律的规定,将特定的案件上呈刑部或皇帝复核批准。同时,大理寺还要审核地方上呈的部分案件。

大理寺作为中央的审判机关,拥有其自己的编制和规模。根据《唐六典》的记载,大理寺依法设有官吏一共二百八十五人,包括一卿,两少卿,两正,六丞,两主簿,两录事,二十八府,五十六史;还有四狱丞,六狱史,四亭长,十八掌故,一百问事;六司直,十二史;十二评事,二十四史

其中,从三品的大理寺卿作为大理寺的最高长官和负责人,主要负责对案件的审定和判决,即对案件进行详细的考察和判断,并将结果上呈刑部或皇帝。同时,大理寺卿对于一些较轻的犯罪如杖刑以下的,可以直接判决。从五品下的大理正则主要负责核验已审案件判决,参与议定罪名和刑罚的具体施用,并且要考察判决的案件是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大理寺丞对罪犯的定罪量刑有不恰当的地方,那么大理正则要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大理正还要负责对官员和五品以上爵位的罪犯处以弃市时进行监决。

只要是大理寺负责审理或参与审理的案件,大理寺的相关官员如大理寺卿、少卿、丞等都要在案卷上签字署名,这就是所谓的“大理断狱皆连署焉”[103]。但需要指出的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虽然是大理寺,但往往对一些案件的最终判决还是需要由皇帝亲自来决定。可见,司法层面的最高审判权实际上还是掌握在皇帝手中,皇帝可以凭借自己一时的看法和喜恶来决定对罪犯的定罪和量刑。甚至可以直接越过大理寺,不经大理寺的审判可直接判处罪犯刑罚,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大理寺的审判职权。例如唐太宗贞观五年,有个患有风疾的名为李好德的人经常说一些涉及妖邪的言论,太宗便命令大理寺丞去审理此事。大理寺丞审理后上报皇帝,认为李好德患有风疾,不应该判处他刑罚,于是太宗便宽恕了李好德。但后来经侍御史告发,太宗得知大理寺丞私自与李好德洽接,并和他博戏,因此大怒而下令将大理寺丞斩首。但按照唐朝法律的规定,大理寺丞所犯之罪不应被斩首,后来太宗也“既而悔之”[104]。

2.刑部

唐朝的刑部,虽然属于司法机关之一,但从其本质和所属部门来看,还属于行政机关。刑部隶属于尚书省,是尚书省下辖的六部之一,它作为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复核大理寺对相关案件的审判以及州县上呈的部分案件。

刑部的编制和规模主要是按照尚书省的编制来确定,和其他五部相辅相成。刑部一共由四个部门组成,包括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司。据《唐六典》的记载,刑部共有官吏一百九十一人,其中包括一尚书,一侍郎。二郎中,二员外郎,四主事,十九令史,三十八书令史,六亭长,十掌故。一都官郎中,一员外郎,二主事,九令史,十二书令史,四掌故。一比部郎中,一员外郎,四主事,十四令史,二十七书令史,一计史,四掌故。一四门郎中,一员外郎,二主事,六令史,十三书令史,四掌故。

其中,和其他尚书省五部一样,刑部的主管长官是正三品的刑部尚书,同时由正四品下的侍郎来作为副职辅助尚书的工作。刑部尚书和侍郎作为刑部的正副长官,对刑部的所有日常事务负有主管责任,他们掌管国家的刑事法律、刑罚和关防禁令。从五品上的郎中和从六品上的员外郎则是刑部司的正副长官,负责主持刑部司的日常工作。都官司、比部司和司门司中也是由郎中和员外郎负责日常政务的处理,分别带领所属各司的官吏和刑部司共同在刑部尚书和侍郎的总领下来完成相应的审判任务。

由于刑部的行政机关属性,在吏治清明,国家承平的年代,刑部则很少进行审判的工作。例如唐玄宗时期,恰值开元盛世,玄宗皇帝重视文教,整顿吏治,发展农业经济,百姓生活富足,国泰民安,人们也很少触犯法律,所以刑部就只是对部分案件进行复核,很少审判案件,其中一年刑部所断的全国的死刑案件一共才五十八人。[105]到了唐朝中期以后,刑部的主要职责就变为修撰法律。如德宗时期,刑部侍郎就上书皇帝希望用决杖来取代部分死刑的极刑处决,并被批准。[106]宪宗时期,刑部侍郎奉皇帝之命删改格后敕,整理成三十卷,并经文宗时期刑部的修定颁行全国。[107]

3.御史台

唐朝的御史台主要负责监察百官群臣,是中央的监察机构。御史台除了监察职能外,还会参与审理部分重大或疑难案件。御史台下辖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共由一百三十六人组成,包括一大夫,二中丞。四侍御史,一主簿,二录事,十五令史,二十五书令史,六亭长,十二掌固。六殿中侍御史,八令史,十书令史。十监察御史,三十四令史。[108]

其中,从三品的御史大夫和正五品的御史中丞是御史台的正副长官,共同掌管御史台的日常事务。他们的职责主要是掌管国家的法律典章以及政令,并纠察百官,以正朝列。同时,有冤无处诉的案件和弹劾百官的事情,也要由御史大夫和中丞来参与。

御史台下辖的三院中,台院主要负责纠察和弹劾在朝官员,并参与一些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审理;殿院则主要负责检查殿堂之上百官的言行是否符合礼法;察院则主要负责监察全国范围内各地方州县行政区划内的所有相关官吏。从六品下的侍御史任职于台院,并由其中年纪较大,资历较老之人来负责台院的日常事务。侍御史主要负责纠察和检举官吏的不良行为,同时还要推鞫狱讼。殿院的日常工作事务则由从七品下的殿中侍御史来负责,殿中侍御史要监督和检查朝堂上百官的站班排辈,掌殿廷供奉的仪式。察院则由正八品上的监察御史来负责日常事务的开展,监察御史要分别监察在朝百官,监察地方各州县等官吏,同时还要纠视刑罚,整顿严肃朝廷的礼仪。

从太宗贞观末开始,御史台便掌握了一定的审判权。按照以往的惯例,御史台是不受理案件的,但因为御史台和大理寺对一些案件的审理和看法存在差异,于是便在御史台中增设东西二狱,由御史台自己来进行审理。到了高宗年间,御史则开始轮流值守,受理案件,这也改变了御史台原本捕风捉影,不论是否属实就弹劾官员的陋习。[109]

唐朝的御史除了可以依据法律来纠察和弹劾不法外,还可以运用以往判例来处罚违礼但未违法之事。例如御史就曾弹劾太子出游寺庙道观时违礼而清道,设仪仗,并主张对太子所率领的随从人员进行处罚,但太子的这一违礼行为在唐朝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能依据以往的判例来进行处罚。[110]对一些重大或疑难的案件,侍御史还要会同中书舍人及给事中来审理,这就构成了唐朝的“三司理事”[111]。(www.xing528.com)

4.中央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但同时又相互联系,相互交叉,共同构成唐朝中央的司法机关有机体系。简单来说,大理寺主要负责具体审理案件,刑部则主要负责对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而御史台则主要负责监察,同时三个机关还会在审理大案、难案时互相协作,共同审理。

除了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外,中央三大司法机关还存在互相监督和制衡的关系。刑部就对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有复核的权力,这就对大理寺的审判活动构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监督,确保大理寺依法审理案件,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例如,刑部要亲自派遣相关人员前往狱中巡视大理寺所审理的罪犯,包括检查罪犯的饮食供应等方面,并治理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

同样,具有监察职能的御史台也可以对官吏的非法行为进行检举。唐玄宗时期,御史台拥有很大的监察权,可以事无大小都进行检举,造成了大量官员因此被贬黜的局面。当然,这其中自然包括对大理寺和刑部官吏的监察,而且御史台是直接隶属于皇帝的机关,他们可以直接向皇帝检举官员的不法行为,所以这种监察还是非常有力的。

当发生一些重大的案件或是疑难案件,单凭某一个机关无法正确审理时,还会由各机关之间互相协作,组成共同审理组织来解决。除了上述的“三司理事”外,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组成的“三司推事”也可以处理一些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当然,行政机关的参与也是古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必要时,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也要派代表参与案件的审理。唐太宗就仿古制而规定大辟罪要由中书、门下两省四品以上的官员及尚书省九卿来参与判决,以避免冤狱和刑罚的滥用。[112]如果地方上发生了重大案件,中央则要派出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评事所组成的“三司使”前往地方协助案件的审理,这也体现出中央对地方的监管以及统治者追求慎刑宽仁的表现。

对于国家的立法和修法活动,中央的司法机关也会参与。例如,《唐律疏议》的制定就有御史中丞、刑部郎中和大理丞的参与;[113]《太极格》的删定也有刑部员外郎、刑部主事以及大理丞的参与。[114] 这也体现了各中央司法机关之间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共同进行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致力于更好地推动国家司法活动开展的工作。

(二)地方司法机关

除了在中央设有三大司法机关来统领全国的司法工作外,为了便利地方司法,节省中央的司法资源,提高全国司法工作的效率,唐朝还在州县等各地方设有相应的司法机关。唐朝的地方行政区划主要由州和县构成,但在此之外,还有更高的道、府以及较低的乡、里。唐朝和古代其他朝代一样,适用地方行政机关兼具司法机关职能的原则,所以各级地方行政机关也具有司法的职能。

1.州一级的司法机关

唐朝的州按照境内所有户口的户数多少分为上州、中州和下州,不同的州也会存在一定的不同。刺史作为一州之长,既是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是最高司法长官。他要负责录囚犯,纠察不法行为并用法律制裁,还要将存在疑问的审理案件上报有关部门。[115]刺史下属一些官吏如司户参军事和司法参军事都负责一定的司法工作,协助刺史来完成所在州县的司法工作。司户参军事主要负责辨查男女婚姻中不合法的情况,调解井田等方面的民间纠纷。司法参军事的主要职责是掌管律、令、格、式的适用,并进行推鞫定罪量刑,督察对盗贼的抓捕,纠察奸非之事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罪量刑,使人们远离非法而安居乐业。

另外,唐朝还在首都所在之地设有府并与州平行,玄宗又在首都外增设了一些府,这些府一级行政区划的最高掌管府尹则也是相应府的最高司法长官,掌握司法的权力。唐朝边疆所设的官吏少数民族的都护府也以最高行政长官都护为各自都护府的最高司法长官,和州刺史一样享有本行政区内的最高司法权力,处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司法事务。

2.县级司法机关

唐朝低于州一级的行政区划就是县,和州一样,县也按所登记的人口户数的多少分为上县、中县和下县,除了一般的县外,还存在两种特殊的县,即京县和畿县,就是首都下辖的周边县。在县一级的行政区划中,县令是最高的地方行政长官,同时也兼最高司法长官,而且县令要亲自处理所辖县内发生的案件。县令要负责匡正所管辖县内的风气,安抚治下百姓,发展农业生产,营造安居乐业的社会氛围。县令也要亲自审理案件,打击所管县内的违法犯罪,平反冤假错案,要体恤百姓的疾苦。除了县令负责司法工作外,县内还有司法、典狱等官吏也要辅助县令,从事相关的司法工作。

不同于中央和州、府等,作为基层行政单位的县最直接的面临广大百姓的日常纠纷,需要受理大量的案件。从史料中可以发现许多县令亲自审理案件的例子,如卫州新乡县令裴子云在任期间,就亲自审理了一个关于牛和牛犊的争议案件,并运用智谋使当事人坦白事实的真相,并且作了恰当的判决以息事宁人。[116]还有懿宗时的江阴县令赵和,也亲自审理了相邻两农的财产纠纷案,并旁敲侧击的查明了案情真相,检查了契约书,并依照法律进行了判决。[117]

除了县一级的行政机关的长官县令和其下属的官员审理日常案件外,县所辖的乡、里等也有协助司法工作的乡长和里正等。这些乡长和里正等管理所在乡、里的人员,要按照所属县的官员的要求来收回和分发土地,领导乡民和里民大力从事农业生产,监督劝导按时缴纳赋税,除此之外还要协助县令等人开展司法工作。而且乡、里之下还存在邻和保,保有保长,也负有协助司法的义务,如果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隐瞒罪犯而不予纠举的,要根据罪犯所犯罪行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乡、里、保、邻还负有协助抓捕囚犯的义务。[118]

3.地方监察机关

唐朝在州县等行政区划外还设有特殊的区划——道,来监督地方的行政和司法工作。道一般由数个州组成,并设有负责长官观察使和属下如都知兵马使、都押衙、都教练使等武职以及副使、行军司马、判官、掌书记、支使、推官和巡官等文职,他们在观察使的统一领导下,对地方各州进行监察,纠举犯罪不法。具体而言,道的官吏主要职责为监察官员的好坏,户籍人员是否属实,赋税徭役是否合理合法,百姓是否勤于农事,府库收支情况,还要监察为非作歹,违反法律,违背礼教纲常等的行为。[119]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到了肃宗时期,诸道观察使的权力日益扩大,已经远远超过原本的监察权,还决定官吏的升迁,掌握司法权和军事权。如宪宗朝,观察使上报所辖州刺史兴修水利灌溉农田的功业,得到了皇帝的赏赐。[120]《新唐书》中也记载了时任江西观察使的傅师亲自审理案件的事情,这也表明观察使具有一定的司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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