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吏与酷吏,可以分别代表专制法律的善恶两面。[49]循吏和酷吏表面上都是奉法而行,但却有着根本不同。循吏追求的是奉公守法,依法办事。酷吏则是将皇帝命令当作最高法律,而枉顾其他。
循吏,又称“良吏”,指中国古代那些奉职守法、依理办事的官吏。在《旧唐书·良吏列传》和《新唐书·循吏列传》中记载了多位循吏的生平事迹。武则天时期有八位于史有传的循吏,分别是冯元常、蒋俨、王方翼、薛季昶、裴怀古、韦景骏、张知謇、杨元琰。其中,前四位仕宦经历主要在太宗、高宗时期,后四位则主要在武则天时期。[50]《新唐书·循吏列传》这样评价循吏:“治者,君也;求所以治者,民也;推君之治而济之民,吏也。故吏良则法平政成,不良则王道弛而败矣。”可见,循吏是王朝治世的中坚力量。循吏的生平事迹是唐代法律思想的生动反映,其法律主张主要包括:
其一,贯彻“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唐太宗确立了“安人宁国,惟在于君”[51]的治国思想。循吏正是君主“安人宁国”思想的实践者。例如《新唐书·循吏列传》记载,神龙年间,韦景骏任肥乡令。在任期间,漳河水灾,他因势利导,解决了水患。漳河北闹饥荒,他走访村民,关心百姓,防止百姓成为流民。韦景骏治理有方,深受百姓爱戴,以至于其出任赵州长史再次路过肥乡时,百姓纷纷拿出酒食犒劳他。[52]循吏将人情与法意合而为一的做法是实践“安人宁国”思想的生动例证。
其二,注重法律的教化作用。循吏将“兴礼义,重教化”放在首位。[53]隋唐时代,随着法制的完善,国家与社会已共同构成了 “礼化”世界。[54]循吏正是这“礼化”世界的操作者。例如,《新唐书》记载,韦景骏在任贵乡令时,遇到母子相讼的案例。对此,韦景骏结合自己的经历说道:“令少不天,常自痛。尔幸有亲,而忘孝邪?教之不孚,令之罪也。”[55]后将《孝经》赠予他们并讲解其中大义,让二人领会人伦亲情。于是,母子感悟,母为慈母,子为孝子。可见,循吏不但奉法守职,也同样注重法律的教化功能。
其三,实践法律“慎守平典”的理念。例如《旧唐书·良吏列传》记载,长寿年间,恒州鹿泉寺僧人净满被弟子诬告,称其在高楼中用弓箭射一幅女人画像,意为诅咒武则天,大逆不道。武则天命裴怀古捉拿并诛杀净满。但是,裴怀古在详细审问之后将净满释放。武则天大怒。裴怀古上疏曰:“陛下法无亲疏,当与天下画一。岂使臣诛无辜之人,以希圣旨?向使净满有不臣之状,臣复何颜能宽之乎?臣今慎守平典,虽死无恨也。”大意是武则天作为君主应不分亲疏,一断于法,臣子应“慎守平典”,公正执法,更何况净满无罪,理应释放。
酷吏是西汉之后,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政治现象。史学家将以严刑峻罚暴虐百姓的司法官吏称为酷吏。[56]武则天时期,酷吏政治被推向了极致。酷吏成为武则天打压政治异己、制造政治恐怖的工具。例如《旧唐书·酷吏列传》记载,武则天时期酷吏政治十分严酷:“逮则天以女主临朝,大臣未附;委政狱吏,剪除宗枝。于是来俊臣、索元礼、万国俊、周兴、丘神勣、侯思止、郭霸、王弘义之属,纷纷而出。然后起告密之刑,制罗织之狱,生人屏息,莫能自固。至于怀忠蹈义,连颈就戮者,不可胜言。”酷吏的“法律主张”主要包括:(www.xing528.com)
其一,信奉法律的御用性。有论者指出,中国古代社会是权尊于法,法服庸于权。君主控制国家的权力媒介是官[57],酷吏便是典型。酷吏将皇帝意志视为最高法律,强调法律的御用性。[58]武则天时期,酷吏审讯、定罪重臣和宗室只有刑,没有律。刑罚完全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可以任意地置政敌于死地。[59]例如,太子李贤在调露二年,被废为庶人,幽于京师。丘神勣奉武则天之命,逼杀李贤。[60]可见,武则天时期,酷吏法律主张的核心是法律具有御用性。
其二,迎合“以刑法理天下”的政治需求。后人评价武则天“委政酷吏”“以刑法理天下”“肆斩杀怖天下”。[61]她所依赖的酷吏也往往将律搁置一边,而将不受任何条文限制的刑视为最得心应手的工具。以“徐敬业案”为例,自徐敬业扬州起兵后,武则天“疑天下人多图己”,于是“大开诏狱,重设严刑,有迹涉嫌疑,辞相逮引,莫不穷捕考按。至有奸人荧感,乘险相诬,纠告疑似,冀图爵赏”[62]。酷吏纷纷应声而起。“于是周兴、来俊臣、丘神勣、王弘义等揣识后指,置总监牧院诸狱,捕将相,俾相钩逮,掩搦护送,楚掠凝惨。又污引天下豪桀,驰使者即按,一切以反论。吏争以周内穷诋相高,后辄劝以官赏,于是以急变相告言者无虚日。”[63]
其三,执法依赖酷刑。酷吏执法往往依赖酷刑,其手段极其残忍。武则天时期,酷吏“执法一反唐初恤刑守法的传统,用刑破律,颇为酷滥”[64]。例如,酷吏索元礼擅于实施各种酷刑:“即洛州牧院为制狱,作铁笼囚首,加以楔,至脑裂死。又横木关手足转之,号‘晒翅’。或纺囚梁上,缒石于头。讯一囚,穷根柢,相牵联至数百未能讫,衣冠气褫。”[65]又如,酷吏来俊臣用刑手段极其残忍:“俊臣鞫囚,不问轻重皆注醯于鼻,掘地为牢,或寝以匽溺,或绝其粮,囚至啮衣絮以食,大抵非死终不得出。”[66]
值得注意的是,武则天时期,酷吏的法律主张应明确两点:一是立法上仍延续唐初的立法精神,只是执法上更为严酷。二是其严酷的刑罚手段只是针对统治者内部成员,尤其是“关陇统治集团”成员,而非所有人。[6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