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政要》是唐玄宗时史臣吴兢编撰的一部政论性历史文献。该书是对“贞观之治”历史经验的系统性总结。虽然此书只是如实记录了唐太宗与臣下谈话并没有加以评论,但是这些记录已全面反映了唐初李世民集团的法律思想。[22]其中既包括唐太宗李世民的言论,也有像魏徵这样唐代名臣的言论。
《贞观政要》着重描绘了唐太宗李世民“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以及以此为核心阐发的法律思想,集中表现在“恤刑慎杀”和“用法务在宽简”两个方面。
其一,“安人宁国”。唐太宗李世民经历过隋末农民起义,深知百姓的力量完全可以决定一国之兴衰。[23]有鉴于此,他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正是在该方针的指导下,统治者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力戒奢靡、重视法制,从而形成了“贞观之治”。[24]“安人宁国”源出于《贞观政要·务农》(以下引此书只注篇名)。唐太宗对侍臣说:“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若兵戈屡动,土木不息,而欲不夺农时,其可得也?”又说道:“夫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人苦。”其大意是:“凡事都必须致力于根本,国家以人民为根本,人民以穿衣吃饭为根本,凡经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根本。要不失时,只有皇帝不苛烦百姓才能达到。如果战争不断,营建不停,而想不占用农事的时间怎么可能得到?”[25]“使人民和国家安宁,只在于国君。国君与民休息,人民就快乐;国君欲望越多,人民就受苦。”[26]此外,《贞观政要》也多次记载李世民体恤民间疾苦的言论。例如,《君道》中,李世民对侍臣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教戒太子诸王》中,他引用古人的话说:“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等。
其二,“恤刑慎杀”。《贞观政要》体现了唐太宗“恤刑慎杀”思想。唐太宗提出“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27],尤其注重严格死刑执行程序。例如,唐太宗慎用死刑主要表现在建立“九卿议刑”制度和死刑“三覆奏”“五覆奏”制度。具言之:一是“九卿议刑”制度。贞观元年,唐太宗对身边侍臣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存宽简。”[28]又说道:“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29]这造成到贞观四年,全国判处死刑的仅有二十九人,几乎使刑法搁置不用。二是死刑覆奏制度。贞观五年,因大理寺丞张蕴古将太宗旨意密报给李好德,唐太宗虽怒将其判处死刑,但事后后悔不已。因此,他下令严格死刑程序,设置了死刑五覆奏制度。唐太宗下诏曰:“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五奏。”[30]又曰:“守文决罪,或恐有冤,自今之后,门下省覆,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31]同年,太宗又感到虽然已实行五覆奏制度,但批阅死刑犯都是在一日之内,使得该制度流于形式。因此,下令在京城的主管机关,请求处决死刑的,应当在三日内五次覆奏,天下各州三次覆奏。“诏曰:‘在京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云五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审思,五覆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自今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三日中五覆奏,天下诸州三覆奏。’”[32]
其三,“用法务存宽简”。“用法务存宽简”语出于《刑法》。唐太宗说道“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存宽简”[33],其大意是:人死不能复生,法令应宽大简约。这是唐太宗“安人宁国”思想的延伸。换言之,唐代统治者认识到用法应当从“简”,从“轻”,从“公”。[34]这一思想在《贞观政要》中多有体现。唐太宗在《赦令》中说道:“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唐代用法从简。李世民继位后,命令长孙无忌等人重新修订《武德律》,并于贞观十一年颁行《贞观律》。虽然《武德律》相比《大业律》就已删繁就简,但《贞观律》更进一步。《贞观律》共“定律五百条,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减大辟九十二条,减流人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35]。二是唐代用法从轻。立法上改重从轻,量刑时宁轻勿重。就前者而言,唐初相比隋代“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36]。就后者而言,唐太宗缩小了连坐的范围和刑罚。[37]三是唐代用法从公。虽然受限于时代,彼时人们没能充分认识到立法应以“公正”为原则。但是,唐初统治者对执法中的“公正”给予了高度重视。例如,唐太宗时,其故旧高甑生诬告李靖,有人认为因其身份特殊,可以宽宥。但太宗认为“理国守法,事须画一”,判高甑生减死徒边。[38]这表明了唐太宗不别亲疏,一断于法的思想。(www.xing528.com)
除了记录唐太宗的言行,《贞观政要》也留下了唐代名臣的生动形象。其中魏徵便是典型。有论者指出,《贞观政要》实质上就是魏徵谏太宗之录。[39]魏徵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仁义为主,刑罚为末。
其一,“仁义为主,刑罚为末”。魏徵法律思想的核心与《唐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一致。他认为仁义和刑罚是本与末的关系。[40]魏徵说:“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为理之有刑罚,犹执御之有鞭策也,人皆从化,而刑罚无所施;马尽其力,则鞭策无所用。由此言之,刑罚不可致理,亦已明矣。”[41]他强调只要对百姓施行仁政,道德教化水到渠成。[42]在此指导思想下,魏徵主张“今作法贵其宽平”“赏宜从重,罚宜从轻”等法律观点。[43]
其二,慎刑恤典。魏徵擅长兼容儒法的统治术。他时常提醒唐太宗要居安思危,慎用刑罚。[44]《政体》中记载,魏徵说道:“自古失国之主,皆为居安忘危,处理忘乱,所以不能长久。”君主除了应时刻严格注意自己的言行外,还必须树立慎刑恤典的法律思想。在《刑法》中记载,魏徵说:“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者也。今之刑赏,未必尽然。或屈伸在乎好恶;或轻重由乎喜怒;遇喜则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则求其罪于事外。所好则钻皮出其毛羽,所恶则洗垢求其瘢痕。瘢痕可求,则刑斯滥矣;毛羽可出,则赏因谬矣。刑滥,则小人道长;赏谬,则君子道消。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不劝,而望治安刑措,非所闻也。”这也就是说,只要统治者奉行刑赏“劝善惩恶”之精神,严格依法办事,不以个人喜怒为转移,就可以达到刑罚适当的局面,国家就能长治久安。[45]
其三,“一一于法”。魏徵强调仁义并不是忽视法律的作用。在执法方面,魏徵强调严格执法。他认为执法应为“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46],“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47]。他坚决反对“法无定科”和“仁心弃法”等枉法滥刑的做法。此外,在《公平》中记载他说:“罪人欲其严酷,喜怒肆志,高下在心,是则舍准绳以正曲直,弃权衡而定轻重者也”,“法无定科,任情以轻重;人有执论,疑之以阿为。”在审判方面,魏徵认为:“凡理狱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为主,不严讯,不旁求,不贵多端。”[48]大意是审理案件时,要以所犯之事为主进行审理,根据案件事实断罪定刑,而不能严刑拷打,旁求罪证。这都是“一一于法”思想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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