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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告律》的沿革与发展: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汉《告律》是从秦律中有关“告诉”的法律制度继承发展而来。那么汉初的《告律》后来是如何沿革的,李力曾撰文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囚律》与《告律》仍然并存,一种是汉以后修律时并入《囚律》。汉《告律》在张家山汉简中虽仅存五条,但其他文献及出土的竹简秦汉律中也存在着大量与诉讼有关的条文。

汉《告律》的沿革与发展: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史记·萧相国世家》记载:“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据此,学术界一般认为萧何制订的汉律是以其“独先入”而收得之“秦丞相御史律令”为基础的。至于汉律有九章,则见于《汉书·刑法志》:“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但九章律目则不见于史、汉记载。详细说出九章律目的是唐代人,如《唐律·名例》疏议云:“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331]唐人所编《隋书·经籍志》云汉律久亡,大约是汉律内容唐代已佚,仅存篇目。但无论如何在历史文献的记载中,汉律九章都没有《告律》,因此,张家山汉简《告律》作为一种律名是首次发现。[332]

就现有文献资料来看,秦律中存在相当数量关于“告诉”之事的相关法律,但秦律中是否有《告律》之名或以《告律》来分篇尚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汉《告律》是从秦律中有关“告诉”的法律制度继承发展而来。至于《告律》之名出现系汉初定律时首创,抑或秦律已有《告律》之名,我们也无从判断,但张家山汉简《告律》的发现,其学术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利用它可以帮助我们厘清古代法律的沿革演变。

由于隋唐时期汉律久已散佚,因此唐代著述中都无一例外地以为,汉律中有关“告劾”之事的法律规定包括在《囚律》中。如《晋书·刑法志》:“《囚律》有告劾、传覆”,后来才“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也就是说,汉律“告劾”方面的内容包括在《囚律》中,直到曹魏末年司马氏执政时改革旧律的篇章体例和类目,到晋泰始三年颁布《泰始律》时,才从《囚律》中分出来单独成篇,称之为《告劾律》。《唐六典》亦复如是记录。[333]在此以前,“从秦汉至晋,未有此篇。”[334]受唐人著述的影响,唐以后研究律学者对此观点都没有产生过丝毫无怀疑。如沈家本在《汉律摭遗》中将“妇告威姑”“诬告”“投书”“囚徒诬告人反”等汉律归之于《囚律》[335],将“先自告除其罪”列入《具律》[336]。程树德在《九朝律考·汉律考》中的《律名考》中不列,在《魏律考》的《魏律篇目》中据《唐六典》和《晋书·刑法志》将《告劾律》列为十八篇之一。刘俊文也认为告讼之事秦汉律皆有之,但有关法律规范:“秦载于《囚律》,汉则分散于《囚律》《厩律》及科之中,至魏乃创并为《告劾律》。”迟至西晋《泰始律》才“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337]现在据张家山汉简《告律》来看,沈家本将“妇告威姑”“诬告”“投书”“囚徒诬告人反”等汉律条文归之于《囚律》的分法、以及以后学者的上述说法显然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从《告律》的主要内容来看,《告律》是单纯就有关“告诉”之事,即对于各类诉讼主体及其诉讼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那么,唐《斗讼律》中的“告讼之事”应由汉初《告律》发展而来,[338]《晋书·刑法志》说汉“《囚律》有告劾、传覆”之事,现在看来,在汉初的法律中至少不是这样分篇的。那么,“告劾”之事既归《告律》,汉《囚律》的主要内容就只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这些内容后来恰恰都演变为唐之《断狱律》。[339]因此,此山贳冶子在所著《宋刑统释文》中说:“囚法,今断狱律是也。”[340]很有可能,汉初《囚律》是单纯的“断狱之法”,主要是对司法官员的鞫讯审判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www.xing528.com)

那么汉初的《告律》后来是如何沿革的,李力曾撰文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囚律》与《告律》仍然并存,一种是汉以后修律时并入《囚律》。[341]据上文引《晋书·刑法志》的记载,《告劾律》在魏晋之际是从《囚律》中析出,那么可以肯定此前一定是曾经被并入《囚律》的,而且当时人们似乎已不知在汉代至少在汉初《告律》曾单篇行用,想必汉初《告律》与《囚律》并列的局面持续不会太久。

汉《告律》在张家山汉简中虽仅存五条,但其他文献及出土的竹简秦汉律中也存在着大量与诉讼有关的条文。下文即以张家山汉简《告律》为主,结合其他有关的秦汉律,对秦汉时期有关“告诉”的法律进行考述。

秦汉律中关于“告诉”的法律条文,主要是通过设立诉讼过程中的各种罪名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来规范诉讼程序的。主要罪名有“诬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投书”等。此外,还规定了一些诉讼行为的非罪性,对此不具有违法性的“告诉”,法律一般不予禁止,司法官员可以依法“勿听”,即不予受理。但也鼓励人们“告奸”及“自告”,并在法律中严格区别“诬告”与“告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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