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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封建制度下的身份与宗祧继承:以张家山汉简《置后律》为例的研究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是古代经官方认可、符合宗法礼制或法律规定的封建爵位、家长权继承人。一般人称后,王侯称嗣子。通过研读张家山汉简《置后律》,并将其内容上与商周、下与唐宋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方能就其中变化沿革一目于然,其主要变化可试作如下归纳:(一)汉代立嗣置后的法律是在对商周相应制度进行继承借鉴、比较选择的基础上完成的,又与其现实的社会政治需要紧密联系。

古代封建制度下的身份与宗祧继承:以张家山汉简《置后律》为例的研究

“后”是古代经官方认可、符合宗法礼制或法律规定的封建爵位、家长权继承人。一般人称后,王侯称嗣子。西周有一套完整的立嗣的制度,主要体现在西周礼制中,杨树达在《春秋大义述》中归纳为:第一,“《春秋》正与子,不正与弟”。第二,“无子而立弟,则先长而后幼”。第三,“均之子也,先立贵”。第四,“均之庶子也,先立长”。并指出立嗣的的目的是“名分定则觊觎绝,此至人之用心也。”西周时在特殊情况下,立嗣还可以变通,“至如兄有疾而立弟,子有罪而立孙”,等等[295]。

秦朝“凡事皆有法式”,从睡虎地秦简中的有关条文看,秦朝在法律制度中已制定了有关“后子”的规定,但限于资料仍不得其详[296]。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297]

从张家山汉简《置后律》及其他律文中的相关条款反映的情况来看,汉朝一经建立,就在汉律中规定了“置后”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是汉初“置后”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因为其时爵制相当普遍,如《汉书·文帝纪》:“(正月)因赐天下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师古曰:“虽非己生正嫡,但为后者即得赐爵。”李学勤指出:“置后律详述有爵者如何置后。由于当时爵级相当普遍,置后自然是很大的问题。”[298]

另一方面是汉初“立后”尚缺乏相应规范,民间立后随意性较大,且影响社会与家庭的和谐稳定。贾谊在《立后义》中说:“今以为知子莫若父,故疾死置后者,恣父之所以。此使亲戚不相亲,兄弟不相爱,乱天下之纪,使天下俗失所尊而不让,其道莫经于此。疾死致后复以嫡长子,如此则亲戚相爱也,兄弟不争,此天下之至义也。民之不争,亦惟学王宫国君室也。”[299]

至于汉代“立后”的法律是否承秦制而来,目前尚不能遽下断语[300]。但有一点,立嗣置后的传统肯定是远绍西周,某些“死不为置后”“不宜为立嗣”的做法亦在刻意追比模仿西周。如《汉书·武五子传》:昌邑王贺薨,“豫章太守廖奏言:‘舜封象于有鼻,死不为置后,以为暴乱之人不宜为太祖。海昏侯贺死,上当为后者子充国;充国死,复上弟奉亲;奉亲复死,是天绝之也。陛下圣仁,于贺甚厚,虽舜于象无以加也。宜以礼绝贺,以奉天意。愿下有司议。’议者皆以为不宜为立嗣,国除”。

唐代以后的律典中有“立嫡子违法”条,令典中则有“立嫡子”的具体规定。“嫡子”一词有狭义与广义之分,专指与泛指之分:只有嫡妻所生之子可称为嫡子,是为狭义,但不专指一人;唐律所谓“嫡子”专指为承袭父权(如爵位、宗祀权)而立之子,仅一人而已,故曰立,即秦汉时期所谓“后子”。薛允升指出:“嫡子云者,即古之所谓为父后者也。汉时常有赐为父〈后〉者爵人一级之诏,后则绝不经见矣。”[301]一般情况下,嫡妻所生之长子是当然的人选。但如果没有嫡长子,就要选立其他人立为嫡子。唐律“立嫡违法”条即为此而设,唐代嫡子选立的办法和原则并不直接由律来规定,而是见于唐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302]显而易见,魏晋以后律、令受礼制的影响较大。

汉代立嗣置后的制度上承周秦,下启唐宋,其中有因袭,也有变革。通过研读张家山汉简《置后律》,并将其内容上与商周、下与唐宋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方能就其中变化沿革一目于然,其主要变化可试作如下归纳:

(一)汉代立嗣置后的法律是在对商周相应制度进行继承借鉴、比较选择的基础上完成的,又与其现实的社会政治需要紧密联系。历史发展到汉代,摆在汉人面前可供选择的立嗣置方式有两种,即所谓商人的“兄终弟及”与周人的“父死子继”,汉初对是“立弟”还是“立子”这两种方式的选择是艰难而漫长的一个历史过程。

据《汉书·文帝纪》记载:“有司请蚤建太子,所以尊宗庙,文帝于是下诏曰:‘朕既不德,上帝神明未歆飨也,天下人民未有惬志。今纵不能博求天下贤圣有德之人而嬗天下焉,而曰豫建太子,是重吾不德也。谓天下何?其安之。’有司曰:‘豫建太子,所以重宗庙、社稷,不忘天下也。’上曰:‘楚王,季父也,春秋高,阅天下之义理多矣,明于国家之体。吴王于朕,兄也;淮南王,弟也:皆秉德以陪朕,岂为不豫哉!诸侯王、宗室昆弟有功臣,多贤及有德义者,若举有德以陪朕之不能终,是社稷之灵,天下之福也。今不选举焉,而曰必子,人其以朕为忘贤有德者而专于子,非所以忧天下也。朕甚不取。’有司固请曰:‘古者殷、周有国,治安皆且千岁,有天下者莫长焉,用此道也。立嗣必子,所从来远矣。高帝始平天下,建诸侯,为帝者太祖。诸侯王、列侯始受国者亦皆为其国祖。子孙继嗣,世世不绝,天下之大义也。故高帝设之以抚海内。今释宜建而更选于诸侯宗室,非高帝之志也。更议不宜。子启最长,敦厚慈仁,请建以为太子。’上乃许之。因赐天下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

从这段史料来看,不管汉文帝当时内心的真实想法如何,但他在 “立嗣”时考虑的对象就有多人,其中“楚王,季父也”;吴王,兄也;淮南王,弟也。最终在有司的坚持下,秉着“立嗣必子”的原则,立子启为太子。

无独有偶,汉景帝在刚即位未立栗太子以前及废栗太子以后遇到同样的问题。即位之初,景帝尚“未置太子,与孝王宴饮,从容言曰:‘千秋万岁传于王。’王辞谢。虽知非至言,然心内喜。太后亦然。”[303]无论此时景帝出于什么目的和想法,是不是出于至诚之心,还是为了讨太后欢心,或迫于当时的情势,但毕竟是他自己主动提出,而梁孝王推辞,但并不是没有这样的想法。这一次为窦婴的正言所阻:“天下者,高祖天下,父子相传,此汉之约也,上何以得擅传梁王!”[304]多年后,景帝废栗太子,“窦太后心欲以孝王为后嗣。大臣及袁盎等有所关说于景帝,窦太后义格,亦遂不复言以梁王为嗣事由此。以事秘,世莫知”[305]。这一次是太后主动提出,显然是出于爱子宠儿梁孝王的请求,这一段秘事,褚先生补曰:

盖闻梁王西入朝,谒窦太后,燕见,与景帝俱侍坐于太后前,语言私说。太后谓帝曰:“吾闻殷道亲亲,周道尊尊,其义一也。安车大驾,用梁孝王为寄。”景帝跪席举身曰:“诺。”罢酒出,帝召袁盎诸大臣通经术者曰:“太后言如是,何谓也?”皆对曰:“太后意欲立梁王为帝太子。”帝问其状,袁盎等曰:“殷道亲亲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质,质者法天,亲其所亲,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尊者敬也,敬其本始,故立长子。周道,太子死,立適孙。殷道。太子死,立其弟。”帝曰:“于公何如?”皆对曰:“方今汉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当立子。故《春秋》所以非宋宣公。宋宣公死,不立子而与弟。弟受国死,复反之与兄之子。弟之子争之,以为我当代父后,即刺杀兄子。以故国乱,祸不绝。故《春秋》曰‘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臣请见太后白之。”袁盎等入见太后:“太后言欲立梁王,梁王即终,欲谁立?”太后曰:“吾复立帝子。”袁盎等以宋宣公不立正,生祸,祸乱后五世不绝,小不忍害大义状报太后。太后乃解说,即使梁王归就国。[306]

事实上,不仅窦太后一人有让景帝传位于梁王的想法,其他人如羊胜、公孙诡等也“欲使王求为汉嗣”[307],景帝自己不知出于何种考虑也提出过“千秋万岁传于王”的想法,看来这种想法在当时并非完全是为礼、法所不容的。汉代皇家立嗣是在“殷道”与“周道”、“亲亲”与“尊尊”、“立子”与“立弟”、“质”与“文”之间进行着艰难而现实的抉择,最终是以“立子”为主,特殊情况下以“立弟”为补充和补救。这种选择中除了聚合礼制之争以外,也少不了各种政治势力的角力。

《汉书·孔光传》:“绥和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中山孝王及同产弟子定陶王在。定陶王好学多材,子帝子行。而王祖母傅太后阴为王求汉嗣,私事赵皇后、昭仪及帝舅大司马骠骑将军王根,故皆劝上。上于是召丞相翟方进、御史大夫光、右将军廉褒、后将军朱博,皆引入禁中,议中山、定陶王谁宜为嗣者。方进、根以为:定陶王帝弟之子,《礼》曰:昆弟之子犹子也,为其后者为之子也,定陶王宜为嗣。褒、傅皆如方进、根议。光独以为礼立嗣以亲,中山王先帝之子,帝亲弟也,以《尚书·盘庚》殷之及王为比,中山王宜为嗣。上以《礼》兄弟不相入庙,又皇后、昭仪欲立定陶王,故遂立为太子。”

皇室以外的其他贵族身份的继承的顺序:(www.xing528.com)

1.父死子继。在古代多子的情况下,确立了“以贵以长”的基本原则,如张家山汉简《置后律》:“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五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08]据此可以看出,汉代法律规定侯爵等级的后子是原爵位继承,卿爵等级的后子一律继承公乘,五大夫以下的后子都是降两级继承。继承者必须是嫡长子,如果没有嫡长子,其嫡子以外之余子、姬妾之子也可以。彻侯、关内侯以及五大夫爵位以下都是逐级连贯记述,唯独卿爵与五大夫之间,缺少自左庶长至大庶长九级爵位,这就意味着卿是左庶长至大庶长的总称,代表军功爵制中一个大的等级。

需要特别指出,在《置后律》中还特别规定:“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309]《白虎通》对此还有解释:“君薨,適夫人无子,有育遗腹,必时其产立之何?专適重正也。”[310]在汉代文献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阏氏节侯冯解散……(子)共侯它嗣,一年薨。亡后。孝文二年,文侯遗以它遗腹子嗣,十四年薨。”《汉书·昭帝纪》:“泗水戴王前薨,以为嗣,国除。后宫有遗腹子暖,相、内史不奏,上闻而怜之,立暖为泗水王。相、内史皆下狱。”

2.在无子户绝的情况下,才考虑以兄弟即“同产”为后。《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七世孙)杜陵公乘喜诏复家。”孟康曰:“诸复家皆世世无所与,得传同产子。”《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昌圉侯旅卿)六世子赐代,死,无子,绝。有同产子,元始二年,求不得。”即张家山汉简《置后律》所谓“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311]

3.其他亲属。张家山汉简《置后律》规定:“□□□□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老、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将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312]

立嗣置后正不限于直系或旁系卑幼,甚至于尊长,这是其他朝代所罕见的。《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鲁侯涓“死事,母代侯。”索隐 :“涓无子,封母侯疵也”。《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酂文终侯萧何……孝惠三年,哀侯禄嗣。六年薨,亡后。高后二年,封何夫人禄母同为侯,孝文元年罢。高后二年,(筑阳)定侯延以何少子封,孝文元年更为酂,二年薨。”

当然,诸侯贵族的“立嗣置后”是有一定仪式和程序的,《汉书·景帝纪》:“二年春二月,令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国,大鸿胪奏谥、诔、策。列侯薨及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谥、诔、策。王薨,遣光禄大夫吊襚、祠、赗,视丧事,因立嗣子。列侯薨,遣太中大夫吊祠,视丧事,因立嗣。”

(二)唐宋以后关于“立嫡”的法律与汉代立嗣置后有继承,也有发展。张家山汉简《置后律》中有些内容与唐宋律相同,《置后律》规定:“女子比其夫爵。”《唐律疏议》中也有类似规定:“依《礼》:‘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注云:‘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313]

当然唐宋律与汉律也有较多的不同,如汉代立为人后者不限于子,已见前面论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公布时,张建国据《奏谳书》案例二一认为:“以前睡虎地秦简中的‘后’字一直被理解为‘后子’。现在案例二一说明,‘后’的含义要远超过‘后子’的含义,或者说‘后子’仅是‘后’概念中的一个分概念。‘后子’指‘嗣子’没有问题。‘后’则是‘继承人’之意,不限于嗣子,至少包括死者最亲近的直系亲属。”[314]唐宋以后法律中有“立嫡违法”条,所谓立嫡即立子。明清法律中则更进一步规定:“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也就是说,“同宗之人尊卑有序。失序,如以弟嗣兄,以侄孙嗣叔祖而乱其昭穆之次也,失尊卑之序,与乱宗族之姓者,其罪相等,故亦得杖六十之罪。”[315]

由此看来,张家山汉简《置后律》规定的“同产相为后”的制度在唐宋以后尤其是明清律中则为非法,这当是最大的区别。

(三)汉代法律中对立后有限制性条款。罪犯不得为立后。《汉书·景十三王传》:“初,武帝复以亲亲故,立敬肃王小子偃为平干王,是为顷王,十一年薨。子缪王元嗣,二十五年薨。大鸿胪禹奏:‘元前以刃贼杀奴婢,子男杀谒者,为刺史所举奏,罪名明白。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暴虐不道。故《春秋》之义,诛君之子不宜立。元虽未伏诛,不宜立嗣。’奏可,国除。”又:“豫章太守廖奏言:‘舜封象于有鼻,死不为置后,以为暴乱之人不宜为太祖。海昏侯贺死,上当为后者子充国;充国死,复上弟奉亲;奉亲复死,是天绝之也。陛下圣仁,于贺甚厚,虽舜于象无以加也。宜以礼绝贺,以奉天意。愿下有司议。’议皆以为不宜为立嗣,国除。”

自杀者不得为立后。张家山汉简《置后律》明确规定:“其自贼杀,勿为置后。”[316]《汉书·邹阳传》:“初,吴王濞与七国谋反,及发,齐、济北两国城守不行。汉既破吴,齐王自杀,不得立嗣。”《汉书·萧望之传》记载萧望之“竟饮鸩自杀”,“有司请绝其爵邑”,显然是依法处理,宣帝特别下诏,使其“长子伋嗣为关内侯”,当是法外“加恩”。

罪犯不得立为人后。张家山汉简《置后律》规定:“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317]《汉书·王子侯表》记载阴城侯刘苍:“太初元年薨。嗣子有罪,不得代。”《汉书·韦贤传》:“初,玄成兄弘为太常丞,职奉宗庙,典诸陵邑,烦剧多罪过。父贤以弘当为嗣,故敕令自免。弘怀谦,不去官。及贤病笃,弘竟坐宗庙事系狱,罪未决。室家问贤当为后者,贤恚恨不肯言。于是贤门下生博士义倩等与宗家计议,共矫贤令,使家丞上书言大行,以大河都尉玄成为后。贤薨,玄成在官闻丧,又言当为嗣,玄成深知其非贤雅意,即阳为病狂,卧便利,妄笑语昏乱。征至长安,既葬,当袭爵,以病狂不应召。大鸿胪奏状,章下丞相御史案验。玄成素有名声,士大夫多疑其欲让爵辟兄者。……而丞相御史遂以玄成实不病,劾奏之。有诏勿劾,引拜,玄成不得已受爵。”

恶疾、废疾者不得立为人后。《白虎通·封公侯》:“世子有恶疾废者,以其不可承先祖也。故《春秋传》曰:兄何以不立?有疾也。何疾也?恶疾也”[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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