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囚,系也,从人在囗。”拘禁是囚之本义,“系讯”是有关囚犯监管方面之法律规定。两汉时期有关系讯的内容仅见于《史记》《汉书》等,沈家本在《汉律摭遗》中有辑录,下面稍加论列。
(一)囚徒自脱及为他人脱去桎梏罪
《唐律疏议》引《狱官令》:“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又条:“应议、请、减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当,并锁禁。”[241]汉代的械具有桎梏、钳釱等,以理推想,重罪必“髠钳釱足”或加以桎梏。如囚徒私自解脱,必是罪上加罪。《汉书·酷吏传》记载义纵为定襄太守,“定襄狱中重罪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者亦二百余人。纵一切捕鞫,曰‘为死罪解脱’。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孟康曰:“律,诸囚徒私解脱桎梏钳赭,加罪一等;与人解脱,与同罪。纵鞫相赂饷者二百人以为解脱死罪,尽杀之。”显然,诸囚徒私解脱桎梏钳赭,加罪一等,应是加本罪一等。沈家本说:“《唐律》囚自脱去枷锁杻,在囚应禁而不禁律内。又有与囚金刃解脱,则专指他人而言,其罪较自脱去为重,以其存金刃也。汉法加罪一等,是加本罪一等,与唐法不同。此唐用汉律而量为变通者也。”[242]
(二)颂系制度
汉惠帝时规定:“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243]这是法律上对一些罪犯的优待制度,沈钦韩《汉书疏证》引唐《狱官令》云:“此颂系即散禁,非谓不入狴牢。”[244](www.xing528.com)
后来适用对象也有所变化,景帝后三年下诏:“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鞫系者,颂系之。”[245]
(三)狱官的法律责任
《汉书·宣帝纪》:“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可见狱官对囚犯不得非法掠笞,也不得使之饥寒而逆人道。至于汉律进一步的规定,则不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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