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礼乐志》:“故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婚姻是经过六礼程序而建立的男女关系,其性行为合于礼法,故谓之婚姻。若不合礼法,非礼之男女性关系即为奸非行为,是历代犯罪行为中的一大类。奸非行为如不考虑男女双方之有无血缘关系,尊卑关系等身份因素,一般可分强奸与和奸两大类。强奸不但违礼,而且有用强等暴力色彩,因此量刑亦重。和奸即通奸,即男女双方虽然是你情我愿但却非礼的性活动,男女双方均有应得之罪,即所谓“彼此俱坐之罪”。如再考虑男女双方的社会身份等因素, 汉代的奸非犯罪就多种多样。
(一)与人妻奸
《汉书·功臣表》:“土军嗣侯生,坐与人妻奸,免。岸头侯张次公,坐与淮南王女陵奸受财物,免。”颜注:“陵,淮南王安女名也。”《尚书大传》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古者奸罪甚重,此二者仅止免侯,盖轻于古矣。称淮南王女,似是无夫者,而与土军之罪同,是汉时不分有夫无夫矣。
(二)吏奸部民妻
《汉书·功臣表》:“成嗣侯朝,坐为济南太守与城阳王女通,耐为鬼薪。”《御览》:“《会稽典录》曰:谢夷吾为荆州刺史,行部到南鲁县,遇章帝巡狩幸鲁阳,敕夷吾入,传录囚徒。有亭长奸部民妻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奸民何得言和?观刺史决当云何?顷,夷吾呵之曰:亭长,诏书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三老、孝弟、兄弟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余事,与上意合。”此《唐律》之监主于监守内奸条也。《唐律》加奸罪一等,无夫徒二年,有夫徒二年半。奸人妻前二事仅止免侯,而成嗣侯为鬼薪者,殆城阳归济南所监,故罪较重欤?南鲁亭长不得言和,未知所处者何罪?或与成嗣侯同论。若以强奸论,则无此法理也。
(三)强奸人妻
《汉书·王子侯表》:“庸嗣侯端,坐强奸人妻,会赦,免。”会赦免侯,则其所犯者重,但不知所赦者何罪?
(四)淫寡女
《晋志》:“淫寡女三岁刑。”淫寡女,无夫者也。于无夫者加重,与《唐律》有夫重而无夫轻者意正相反。《汉律》无夫、有夫似无分别,此条殆晋世所增者欤?
(五)未除服奸
《汉书·诸侯王表》:“常山王勃,坐宪王丧服奸,废徙房陵。”《楚王戊传》:“为薄太后服,私奸,削东海、薛郡。”《功臣表》:“望邑嗣侯季须,坐母公主卒未除服奸,兄弟争财,当死,自杀。降虑侯融,以公主子侯,坐母薨未除服奸,自杀。”汉法居丧犯奸其罪极重,诸侯王罪至废徙,其他皆当弃市矣。楚王戊以国丧罪至削郡,礼法之严如此。
(六)与后母乱(www.xing528.com)
《汉书·王子侯表》:“乘丘嗣侯外人,元康四年,坐为子时与后母乱,免。”与后母乱,罪不得轻,此殆已更大赦,故仅止免侯。后母虽非生母,究有母之名。与母有奸非行为,彼此均有重罪。
(七)假子以母为妻
《汉书·王尊传》:“守槐里,兼行美阳令事。春正月,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问,辞服。尊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县磔着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补注》:“沈钦韩曰:前妻之子也。《列女传》,魏芒慈母曰:‘于假子而不为,何以异于凡母。其父为其孤也,而使妾为其继母。’颂曰:慈惠仁义,扶养假子。《晋书·阎缵传》,家门无佑,三世假亲。案缵自言继母。武梁画像题云,闵子骞与假母居。与此假子对也。周寿昌曰:汉制,春不行刑,此以非常逆恶,不能缓至冬,即今律之决不待时也。”
(八)与姊妹奸
《汉书·王子侯表》:“安城嗣侯寿光,坐与姊乱,下狱,病死。东平王庆,坐与姊奸,下狱,瘐死。”《诸侯王表》:“代王年,坐与同产妹奸,废徙房陵,与邑百家。” 汉时多荒王,与姐妹同产奸,应该是重罪无疑,或下狱,或废徙。一般人犯此罪行,为人所不齿,为刑罚所加,乃至诛死。
(九)禽兽行
《汉书·燕王定国传》:“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事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上许之,定国自杀。”此禽兽行之当诛之者,虽诸侯王不宽也。
(十)与父御婢奸
《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汝阴嗣侯颇,坐尚公主与父御婢奸,自杀。”父之御婢并无名分,其身份与父妾不同。与父之妻妾通奸当以乱伦之禽兽行罪名处死,后世“十恶”罪名的“内乱”即由此而来。但汝阴嗣侯与无名无分之御婢奸,畏罪自杀,不知在《汉律》中不知如何与区分?按律应科以何罪?
(十一)报伯叔母
《晋志》:“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左传》宣三年:“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杜注:“《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汉法无死罪,未知是何罪名?无可考。自乘丘嗣侯以下,并奸罪之关于亲属者,《唐律》分奸缌麻亲及妻、奸从祖母姑、奸父祖妻三条;奸伯叔母者绞,亦沿于晋法,而未改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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