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死刑制度解析:理解其历史发展及种类

死刑制度解析:理解其历史发展及种类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因此针对的犯罪行为被认为是严重的,“降畔贼、劫略夺攘矫虔者,其刑死”。汉初的死刑有四种,皆沿秦制。一般死罪处以弃市,罪大恶极者处以枭首、腰斩。枭首、腰斩减轻为弃市,汉简《具律》规定:“城旦刑尽而盗臧(赃)百一十钱以上,若贼伤人及杀人,而先自告也,皆弃市。”从简文可知,间谍被处以磔刑。

死刑制度解析:理解其历史发展及种类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因此针对的犯罪行为被认为是严重的,“降畔贼、劫略夺攘矫虔者,其刑死”。汉初的死刑有四种,皆沿秦制。一般死罪处以弃市,罪大恶极者处以枭首、腰斩。

(一)弃市

沈家本说:“汉之弃市,斩首之刑也。”[122]弃市不仅剥夺罪犯的生命,而且带有很大的侮辱性,《释名》:“市死曰弃市,言与众人共弃之也。”弃市是死刑中最轻的一等,因此,斩右止刑加重为弃市,如《汉书·刑法志》记载,文帝刑制改革时,规定:“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枭首、腰斩减轻为弃市,汉简《具律》规定:“城旦刑尽而盗臧(赃)百一十钱以上,若贼伤人及杀人,而先自告也,皆弃市。”汉简《囚律》规定:“刑尽而贼伤人及杀人,先自告也,弃市。”

其适用有下几个特点:

1.杀人者

“杀人者死”为古代刑法的通例,出于复仇的社会心理。故意杀人,汉《贼律》规定:“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两人以上的预谋杀人,汉《贼律》规定杀人者及与谋者“皆弃市”。“子牧(谋)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对可以预见并能阻止后果发生的过失杀人也处以弃市,《田律》规定:“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宑,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如果因此而杀人,处以弃市。甚至规定:“有挟毒矢若谨(堇)毒,摧,及和为谨(堇)毒者,皆弃市。”

2.枭首、腰斩等重罪之亲属

《汉书·景帝纪》注引如淳曰:“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3.亲属相奸

强奸,汉初处以宫刑。但亲属相奸,即使和奸也处以死刑,秦律《法律答问》:“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123]汉律继承了这个传统,汉《杂律》规定:“奴取(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同产相与奸,若取(娶)以为妻,及所取(娶)皆弃市。”

4.其他性质严重或危害性强的犯罪

(1)“盗铸钱及佐者”[124];(2)“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最(聚)”[125];(3)“伪写彻侯印”[126];(4)“挢(矫)制害者”[127];(5)“不孝者”;(6)“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128];(7)“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129];(8)“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130];(9)“奴婢射伤人”[131];(10)“盗宗庙服御物者”[132];(11)“□母妻子者,弃市。其悍主而谒杀之,亦弃市;谒斩若刑,为斩、刑之”。

(二)磔

《说文》:“言磔者,开,张也,刳其胸腰而张之,令干枯不收。”汉初承袭自秦律,景帝中二年“改磔曰弃市”。《周礼·秋官·掌戮》注:“膊谓去衣磔之。”正因如此,妇女一般无磔刑,因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女子当磔若要(腰)斩者,弃市”的规定。此外,磔刑的适用有以下特点:

1.强盗

一般的窃盗罪不至死,但采取暴力手段的强盗、群盗、盗杀伤人等,汉《盗律》则处以磔刑:“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群盗及亡从群盗殴折人抧(肢)胅体及令佊(跛)赛(蹇),若缚守将人而强盗之,及投书、县(悬)人书恐吓人以求钱财,盗杀伤人,盗发冢,略卖人若己略未卖,桥(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133]

2.间谍

张家山汉简《贼律》:“□来诱及为间者,磔。”间谍,汉代文献常谓之间人。《汉书·韩信传》:“信使间人窥知其不用,还报,则大喜,乃敢引兵遂下。”《汉书·周勃传》:“吴王素富,怀辑死士久矣。此知将军且行,必置间人于殽、黾厄陿之间。”《说文》:“间,隙也。”《尔雅·释言》“间,伣也。”郭璞曰:“《左传》谓之谍,今之细作也。”《孙子》:“故用间有五:有乡间、有内间,有兵间、有死间、有生间。”[134]《汉书·朱博传》:“先是,南蛮若兒数为寇盗,博厚结其昆弟,使为反间,袭杀之,郡中清。”从简文可知,间谍被处以磔刑。

(三)腰斩

刘熙《释名》曰:“斫腰曰腰斩。”《战国策·秦策》:范雎曰“今臣之胸不足以当椹质,要(腰)不足以待斧钺”。沈家本认为:“范雎谓胸当椹质,要待斧钺。言胸伏于椹质上,而以斧钺斩其要也,其状甚明。”[135]《史记》记载李斯具五刑,“要斩咸阳市”,因此程树德认为“是要斩本秦制”[136]。汉代“要斩”皆裸身受刑,《汉书·张苍传》记载“苍当斩,解衣伏质,身长大,肥白如瓠”。因此,汉简《具律》规定“女子当磔若要(腰)斩者,弃市”。大概是出于风化的考虑,妇女腰斩以弃市替代。腰斩仅“次于枭首”,主要适用以下犯罪:

1.谋反

《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腰)斩以匀(徇)。”《晋书·刑法志》:曹魏“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汉书·昭帝纪》:“夏阳男子张延年诣北阙,自称卫太子,诬罔,要斩”,“(元凤三年)夏四月,少府徐仁、廷尉王平、左冯翊贾胜胡皆坐纵反者,仁自杀,平、胜胡皆要斩。”(www.xing528.com)

2.大逆无道

大逆无道处要腰斩,文献记载很多,如《汉书·晁错传》:“错不称陛下德信,欲疏群臣百姓,又欲以城邑予吴,亡臣子礼,大逆无道。错当要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开陵侯禄)征和三年,坐舍卫太子所私幸女子,又祝诅上,要斩”,“承父侯续相如……延和四年四月癸亥,坐贼杀军吏,谋入蛮夷,祝诅上,要斩”。《汉书·王子侯表》:鄗侯舟,“征和四年,坐祝诅上,要斩”。因此,沈家本说:“汉之要斩,大逆无道以外,它亦罕见。”[137]后世法律继承了汉律,《魏书·刑罚志》:“神img中,诏司徒崔浩定律令。……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没县官。”

3.军法

公羊传·文公十六年》注:“无营上、犯军法者斩要。”韦昭《国语·鲁语》注:“斧钺,军戮。《书》曰:‘后至者斩。’”古时候将军出征,帝王赐以斧钺,表示有专征专伐之权。《汉书·王传》:“绣衣御史暴胜之使持斧逐捕盗贼,过被阳,欲斩,已解衣伏质,是以军兴从事而欲以斧钺要斩王。”沈家本认为:“军法皆要斩,如乏军兴者要斩是也。”[138]《晋书·刑法志》:“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武帝纪》注引如淳曰:“军法,行逗留畏懦者要斩。”《淮南子·泛论训》:“两军相当,将施令曰,斩首拜爵而屈桡者要斩,然而队阶之卒,皆不能前遂斩首之功,而后被要斩之罪。”汉简《盗律》规定:“徼外人来入为盗者,要(腰)斩。”

(四)枭首

枭首,即清律所谓的“枭示”,《汉书·陈汤传》颜师古注:“枭,谓斩其首而县之也。”清代“斩其首,暴其罪,着其名,标之以竿,即其地而悬之,用以示警乎众”[139],因此,枭首刑不仅仅是剥夺罪犯的生命一种刑罚,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其警示世人,以此为戒。

枭首由秦首创,程树德说:“秦杀嫪毐,其徒二十人皆枭首,是枭首本秦制。”[140]秦汉时期,枭首被视为死刑中最严厉的一种,所谓“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141]。因此,枭首主要针对的是“无尊上、非圣人、不孝者”[142]等被认为最严重的犯罪。具体地说,枭首主要适用以下犯罪:

1.不孝

《大戴礼记》中有所谓的“逆人伦者”[143],枭首主要针对这类犯罪。古人以为枭为不孝之鸟,“方生之初,母为多方哺食,尽极劬劳。及其羽翼将成,母则目盲力竭,不复能为攫取以供,乳枭遂群噉其母以供饱。母不能避,惟坚啮木枝,任其肆食而毙……其不尽者,惟余一首,空悬木枝之上”。因此,“人主即其义而取之以警乎众”[144]。

“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有犯者”,如殴父母、贼杀伤父母、与后母奸私等,汉人认为“此非小变也”[145],对这种行为处枭首。《贼律》规定:“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董仲舒决狱》曰:“‘甲乙与丙言相斗,两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两,误伤乙,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146]

后世沿用汉律,南朝宋“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经死”,按当时法律“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孔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况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147]这种行为唐律称为“恶逆”,入“十恶”。沈家本认为:此条“即《唐律》之殴詈祖父母、父母也。《唐律》殴者即斩,与汉法同。唐删枭首之法,故不言枭首”[148]。

2.大逆无道

春秋公羊传》何休注所谓的“无尊上”,沈家本认为“大逆不道谋反之事皆赅之。”[149]《汉书·外戚传》:“女子楚服等坐为皇后巫蛊祠祭祝诅,大逆无道,相连及诛者三百余人,楚服枭首于市。”“武帝时期巫蛊”案中,丞相刘屈牦腰斩,“妻子枭首”,沈家本说“此大逆之枭首也”[150]。

3.谋反者

墨子·备城门》以下的各篇被认为是反映战国晚期秦国法律制度的文献,其《号令》篇云:“禁无得举矢书若以书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断,身枭城上。”[151]《栾布传》:“汉召彭越,责以谋反,夷三族,枭首雒阳。”沈家本说“此谋反之枭首也。”

至于《公羊传》何休注中所谓的“非圣人”,《大戴礼记》中所谓的“诬文武者”,汉律对此类犯罪是否处以枭首,于史无考。

北魏仍用枭首,熙平时冀州王买“谋反大逆”,根据《贼律》,王买被枭首,所谓“律重者至枭首”[152]。北齐死刑分四等,“重者缳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梁律“大罪枭其首,其次弃市”。北周死刑有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隋文帝制订《开皇律》时,认为“枭首擐身,义无所取,不益德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153],因此予以蠲除。炀帝时复行枭首,唐律予以废除。

综上所述,汉初刑罚体系较完整,从教诫的“笞刑”,到针对轻罪及过失犯罪的财产刑罚金、赎,再到劳役刑和肉刑,最重为死刑。各刑种之间相互衔接,具有较强的层次性和可适用性。但整个刑罚体系中,继承了先秦以残酷的肉刑、繁重而无期限的劳役刑为主体的特点。肉刑一般不单独运用,往往根据罪行轻重先处以不同肉刑,“刑尽”即施加肉刑后,又罚使各种劳役,这是文帝刑制改革的基础。文帝下令:“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154]这样,文帝刑制改革以后,笞刑取代了肉刑,劳役由无期变为有期,因此,刑罚体系中除死刑外,主要刑罚即是有期劳役附加不同数目的笞刑了,笞刑也由汉初的非“正刑”、一种轻微罪错的教戒手段成为一种主要的刑罚方式。

刑罚具有很强的“报复”性,实质上是由权力部门代表受害者向犯罪进行的同态复仇,所谓“伤人有创者刑,盗有臧者罚,杀人者死”[155]。而且施加刑罚的目的也是为了预防犯罪。一方面,“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通过刑罚“去其为恶之具”[156],这样不仅可以残害犯人的肢体,也毁害了犯人的生理机能,使其无法重新犯罪,以达预防的效果,是现代刑法上所讲的所谓特别预防;另一方面,行刑于大庭广众之中,死刑还要徇之三日,甚至“菹其骨肉”,带有明显的威慑恐吓色彩,古人以为这样“朝夕鉴戒,刑者咏为恶之永痛,恶者睹残刖之长废,故足惧也”[157],也就是要通过血腥的刑罚手段,使为恶者受到严惩,使他人受到警告,这就是现代刑法上所谓的“一般预报”。汉初的刑罚观念,是先秦刑罚观念的延续。

汉律根据犯罪动机,将犯罪区分为故意和过失。在刑罚适用上,故意犯罪处以重刑,过误犯罪处以轻罚。通过对汉初刑罚体系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一特点,故意犯罪或刑或杀,而过失犯罪或罚或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