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的劳役刑问题,学术界至今存在分歧。有主张无期说的,也有主张有期说的,这个分歧在“隶臣妾”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现在看来,无期说是有一定道理的。秦的劳役刑是“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组成的一个刑罚等级序列,“自城旦而下逐次降低。把劳作工种,劳役强度,服刑役加刑具、色衣、监视与否,以及加肉刑情况诸方面统一结合起来,就构成为各种刑徒的名称和轻重不同的等级序列”[103],而且都无固定期限,这个序列为汉代所继承,文帝以后改无期为有期,所谓“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晁错称为“罪人有期”[104]。
(一)司寇
司寇是较轻的劳役,《汉旧仪》记载 :“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后汉书·张皓传》注:“司寇二岁刑,输作司寇,因以名焉。”沈家本说:“司犹察也,古别无‘伺’字,司即伺察之字。司寇,伺察寇盗也,男以守备,其意盖如此。”[105]蔡枢衡认为:“司寇作实是笥簆斫,亦即以编织精致竹器为内容的自由和劳动刑。”[106]
汉初,司寇轻于“隶臣妾”,“隶臣妾”减等为司寇,如汉简《告律》规定: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各减其罪一等,“耐为隶臣妾罪耐为司寇,司寇、迁及黥颜頯罪赎耐”。相反,司寇加等为“隶臣妾”,《具律》规定:“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东汉刑制亦无“隶臣妾”之名,司寇为轻于鬼薪白粲之劳役,《后汉书·章帝纪》:“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
司寇法律地位比庶人低,但相对有一定的自由,如汉简《赐律》规定:赐衣,“司寇以下布表、里”;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盐廿分升一”;“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赐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尤其重要的是,《傅律》规定,司寇的子孙在傅籍时确认为平民身份,“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其他罪犯的子孙大盖没有这样的待遇。《亡律》规定:“司寇、隐官坐亡罪、隶臣以上,输作所官。”
从出土简牍及历史文献看,司寇针对以下犯罪:
诸为人请求以枉法,而事己行,为听行者;[107]
亡入匈奴,外蛮夷守弃亭障逢(烽)隧(燧)者不坚守降之,及从塞徼外来绛(降)而贼杀之,皆要(腰)斩,妻子耐为司寇作如;[108]
殴亲父母及同产,耐为司寇,作如司寇。[109]
(二)隶臣妾(www.xing528.com)
作为劳役刑之一种,“隶臣妾”重于司寇,轻于鬼薪白粲。自云梦秦简发现后,学界曾就“隶臣妾”问题展开激烈争论,有“刑徒”说,有“官奴隶”说,还有“刑徒”兼“奴隶”说。如果从劳役的等级序列看、从整个刑罚体系来看,“隶臣妾”应为刑徒。
(三)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其得名是由于服此役者,男犯“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女犯“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110]。鬼薪白粲轻于“城旦舂”,而且不施加肉刑。因此,“鬼薪白粲”成为有一定身份者犯重罪的优待,如《汉书·惠帝纪》记载恵帝即位,下诏:“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
此外,鬼薪白粲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鬼薪白粲”为官府服杂役,如牧马、牛、羊等,如果马、牛、羊食人稼穑,“鬼薪白粲”被笞打一百,并“禁毋牧”,并由“县官皆为赏(偿)主”。“鬼薪白粲”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其家室不能“居民里中”,否则以亡论。其诉讼权力受到限制,“城旦舂、鬼薪白粲告人,皆勿听”。
(四)城旦舂
“城旦舂”是最重的一种劳役刑,其得名与所服苦役有关,“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111]。
《汉书·外戚传》有城旦舂服刑的描述:“高祖崩,惠帝立,吕后为皇太后,乃令永巷囚戚夫人,髡钳衣赭衣,令舂。戚夫人舂且歌曰:‘子为王,母为虏,终日舂薄暮,常与死为伍!相离三千里,当谁使告女?’”城旦舂可分为几种:只服“城旦舂”苦役,“不加肉刑髡剃”者称为“完城旦舂”;在服“城旦舂”苦役前若施黥、劓、斩趾等刑,称为“刑城旦舂”,依次分别称作“黥为城旦舂”“斩左趾以为城旦舂”,作为对某些犯罪加重的刑等。
应劭说城旦舂为“四岁刑也”,应是文帝以后的制度,汉初“城旦舂”无明确刑期。汉简《具律》:“隶臣妾及收人有耐罪,系城旦舂六岁。系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为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自出殹(也),□□。其去系三岁亡,系六岁;去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这里只考察“完城旦舂”刑,适用以下犯罪:“斗而以釰及金铁锐、锤、椎伤人”[112];与人妻和奸;蒸淫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伪写“小官印”;“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窃盗赃值“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年不盈十岁杀人;诸马牛到所,穿宑及置它机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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