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公元前145—约前86年)是西汉时期著名的史学家、文学家、思想家。字子长,龙门(今陕西韩城)人。“涉猎广博,贯穿经传,驰骋古今上下数千载间。”[54]司马迁多次游历全国,对社会生活有过深入的调查。后入仕为郎中、太史令,因李陵事件获罪入狱并受腐刑。此后司马迁着手撰写《史记》,征和年间完成。《史记》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在中国文学史上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是后世对《史记》最中肯的评价。司马迁的法律思想以儒家的理论为中心,融合了道家、法家等学说,以历史事实论证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必然性。
第一,《春秋》大一统理论。司马迁以董仲舒解释《公羊春秋》的“大一统”理论为修史的主要指导思想,这也是其法律思想的主要脉络。“《春秋》之义行,则天下乱臣贼子惧焉。”[55]司马迁用公羊学的“三统论”为主要根据来论证汉朝统一天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指出王者受命于天,对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有着积极地意义。司马迁从维护“大一统”的角度出发,评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指出中央应该强化自身的集权统治,即“强本干”,极力批判地方诸侯叛乱,支持中央旨在削弱地方诸侯势力的削藩政策和针对地方诸侯的“推恩令”,这样有利于弱化地方诸侯势力,维护中央集权和大一统的局面。
第二,以德为主,德刑相济。鉴于秦亡的教训,司马迁主张人君治国应该以德礼为主,德刑并用的原则。司马迁认为法律具有“禁奸止邪”的作用,认为治理国家离不开刑罚的威慑,但是用刑必须恰当、适时,司马迁反对国家制定过于繁杂严密的法律,“法令滋彰,盗贼多有”[56]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司马迁不主张“唯法而治”,主张以儒家倡导的“德”“仁”等观点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他在《史记》中把是否实行“德治”作为衡量一个朝代兴亡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同时司马迁也重视“乐”的教化作用,他指出:“故音乐者,所以动荡血脉,通流精神而物正心也。”[57]强调“乐”能培养人的道德情操,从而达到教化的目的。
第三,人性论与因势利导说。司马迁主张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这是人所共有的特性,他指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58]这是人们犯罪的主要原因,要想解决这种问题,司马迁提出了“因之”“利导之”的方式,改变人们的经济物质生活条件,努力满足人们的物质欲望,即“仓廪实而知荣辱,衣食足而知礼节”[59],通过发展生产,来满足人们的欲望,“利导”人性。
(二)班固的法律思想(www.xing528.com)
班固(32—92年)是东汉时期著名的史学家、文学家,字孟坚,扶风安陵(今陕西咸阳)人。明帝永平年间,班固受诏修《汉书》,二十余载方成。建初四年,班固编辑《白虎通义》,把儒家经学与谶纬神学相结合,成为封建国家的宪典。《汉书》分为纪、表、志、传四体,共100篇。首创断代史新体,与《史记》并为古代史书中最成熟的两部巨著。其中《汉书·刑法志》反映了班固的法律思想。
第一,法律起源说。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君权神授说是自先秦以来最为权威的关于国家和法律起源的学说,被统治者奉为正统学说。而班固结合儒法两家的学说,一定程度上沿袭了前人关于法律起源的“定分止争”说,但是根据统治者的需要,杂糅了其他学说,提出了自己的关于法的起源的理论。他指出“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指出人性源于天道和自然,人类之所以能够团结在一起,是因为“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人要具有仁爱之心,正所谓“不仁爱则不能为群”。人的“仁爱”之心必须要有“礼”和“刑”的双重保障才能使得人民团结,“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60]。根据班固的观点,法律是出于维护人君的统治地位和权威的需要而出现的。
第二,“德主刑辅”论。班固非常重视法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指出法律是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是与德相比,班固认为法律并不是最重要的治国工具,正如司马迁所说:“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61]法律并不是治本之策,而“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辅也”[62]。指出法律是辅助德治的一种治国工具,圣人治国,必须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班固在《汉书·食货志》和《货殖传》中考察社会经济制度时,提倡教化对于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性。“于是在民上者,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故民有耻而且敬,贵谊而贱礼。此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不严而治之大略也。”[63]班固在《汉书·礼乐志》中也指出了把礼乐“正声”作为进行德教的内容来考察,阐释了礼乐教化的可能性和社会功效,同时也宣扬了其“德主刑辅”的理论主张。
第三,“动缘民情”与宽刑理论。班固在对西汉的法制史进行了总结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立法、司法主张和观点,既有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主张,也有法家的观点,对于后世封建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治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64]指出君主立法应该“则天象地”,这样能够增强立法的说服力和合理性,同时立法应该合乎民心,顺应民意,这是人君之所为,“动缘民情”也就成了评价法律好坏的标准之一。班固主张人君立法应该罪、刑相适应,结合东汉的法制实践,呼吁消除繁杂严酷的法令。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提出“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这对于防止证据不足且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体来说,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了黄老“无为”思想、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阶段,在立法和司法上确立了儒法合流的基本格局。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正式形成,对汉以来历代王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得中国古代法律理论的研究逐步向纵深发展,推动了隋唐法律的“儒法合一”特色走向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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