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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生与文吏的不同法律主张及礼法合一思想的发展探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儒生与文吏互相配合,对汉代的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一) 汉代“儒生——文吏共治”的司法特色“文吏”又称“文法吏”,即“文史法律之吏”,在汉代通常被称为“刀笔吏”或“俗吏”。文吏治国体现在法律层面主要包括用刑严酷和重点打击豪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进行有效统治的工具,法的威慑力有助于维护封建社会秩序,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

儒生与文吏的不同法律主张及礼法合一思想的发展探析

影响汉代司法活动的因素很多,而儒生与文吏通过不同的方式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也提出了内容丰富的法律思想,对于汉代的司法活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马宗霍先生说过:“文吏盖谓文法之吏,亦即刀笔之吏也”[28]。一般而言,文吏则是指明习法律的官员,所谓刀笔之吏,而儒生则是指通晓、研习儒家经典的学者,元帝为太子时,“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乃进言“陛下用刑太深,宜用儒生”[29],可见,儒生与文吏是相对而言的。儒生与文吏互相配合,对汉代的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 汉代“儒生——文吏共治”的司法特色

“文吏”又称“文法吏”,即“文史法律之吏”,在汉代通常被称为“刀笔吏”或“俗吏”。西汉时期,汉承秦制,受秦朝“以吏为师”的影响,汉朝行政官员中多明习法律,武帝至汉宣帝皆好任刑名法吏,武帝时,著名的酷吏王温舒:“以治狱至廷史”[30],汉宣帝年间廷尉于定国“少学法于父,父死,后定国亦为狱史,郡决曹,补廷尉史”[31],于定国也是因为明习法律的原因迁为廷尉,后迁为御史大夫。汉成帝年间的薛宣“少为廷尉书佐,都船御史……以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32]。文吏治国体现在法律层面主要包括用刑严酷和重点打击豪强两个方面。

第一,用刑严酷。汉朝文吏在司法的过程之中大多推崇法家“以刑杀为威”的理念,在适用法律时大多从严解读法律,通过严刑规范民众的行为,有时甚至置法律于不顾,风励杀人。政尚严猛,吏事深刻,通晓文法书令的文吏在政权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据《史记·酷吏列传》记载,武帝年间,杜周为廷尉,诏狱日益增加,旧的刑犯刚刚放出去,新的刑犯接着就被关进来,数量非常多。当时“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有余万”[33]。东汉光武帝年间的樊晔“政严猛,好申韩法,善恶立断,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狱”[34],樊晔推崇法家的学说,深受申不害韩非等人的影响,刑狱严酷。文吏对维护地方治安,维护国家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二,汉朝文吏重在打击地方豪强,削弱地方邪恶势力,维护社会治安。据史料记载,汉朝阳凌人王温舒以治狱至廷尉史,其在广平居住时,豪奸之家在河内横行。王温舒命令郡准备私马五十匹,从河内到长安设立驿站。官吏按照王舒温的方法对郡内的奸猾豪强大肆搜捕,连坐之家千余。上书奏请,罪行严重的处以族刑,罪行轻微的处普通死刑。河内“尽十二月,郡中无犬吠之盗”[35]。东汉著名文吏黄昌,遇到豪强大姓犯罪,“悉收其家,一时杀戮,大姓战惧,皆称神明”[36]。汉初分封诸侯使得地方势力日益强大,最终造成了七国之乱,削弱和打击地方势力一直是汉廷的重要任务,汉朝推崇法家思想的文吏群体则顺应大一统国家加强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通过威严刑罚来打击豪强势力,进一步维护了社会治安,强化了汉王朝的专制统治。

伴随着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渗透和影响,通晓儒家经典的士人也逐渐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国家行政队伍中来,出现了汉代“儒生-文吏”共治的司法特色和儒法合流的特征。董仲舒是汉朝著名的儒生,“明于春秋,其传公羊氏也”,[37]景帝时任博士,讲授《公羊春秋》,后以《天人三策》向武帝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受到武帝赏识,确立和完善了汉至清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是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也是汉朝儒生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其他儒生虽然有所发展或者改变,但是基本上以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为主要脉络,下面介绍一下儒生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第一,天人感应和君权神授。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先秦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了一种宗教色彩非常浓厚的“天人感应”理论。其将政治法律观建立在“天”的理论基础上,天创造了人,而圣人受命于天,最高统治者受命于天。

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38],君主的权力源于天,这种绝对性必然会推演出君主专制主义。君主根据“天意”来统治天下,天通过“祥瑞”和“灾异”来进行赏罚,这一切都是为论证“君权神授”的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使君权神圣化、神秘化,从而树立起君权至上的原则。

第二,“德主刑辅”的为政以德说。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为政以德”的观点,形成了一套维护汉代大一统格局的“德主刑辅”理论。首先,董仲舒认为天子受命于天进行统治,必须实行仁政,以顺应天意,君主应该“以德配天”。其次,统治者施行仁政应该包括制定“惠民”“养民”政策,也包括统治者利用儒家思想对民众进行教化,董仲舒借助“天意”来论证德主刑辅的重要性时,将德刑与阴阳、四时相比附,指出阳为德、阴为刑,统治者必须“承天意以从事”。同时董仲舒指出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为了防止民众做出违反社会秩序的事情,必须要以儒家的伦理道德和礼乐等内容对民众进行教化,并呼吁“立太学以教于国”[39]。

董仲舒在论证德的重要性时,并没有忽视刑的作用。法是统治阶级进行有效统治的工具,法的威慑力有助于维护封建社会秩序,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董仲舒采用阴阳家的学说将“德刑”的相互关系进行对比论证,指出“阴者,阳之助也。刑者,德之辅也”[40],强调“德主刑辅”。

第三,“三纲五常”论。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夫妇的纲常和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旨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三纲五常”学说。“三纲”指的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41]。其中,“君为臣纲”是“三纲”的核心,臣民要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臣民的一切行为都要围绕尊君这个中心。“父为子纲”是“三纲”的基础,儒家文化以家族为本位,家国一体,孝亲才能更好地尊君,子必须对父言听计从,严格遵循孝道。“夫为妻纲”是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则,董仲舒通过阴阳家的理论学说指出,夫为阳,妻为阴,妻子必须绝对无条件的服从丈夫,这是天之经,天之意。董仲舒还提出了“五常”之说,即“仁、义、礼、智、信”,这是君主对臣民进行道德教化的主要内容,“三纲”有赖于“五常”的维系,“五常”之道是国家存亡的命脉。

董仲舒建立起的“三纲五常”的道德理论体系,是君主专制政治的精髓,也是专制主义法律制度的灵魂,维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随着封建制度的衰落和腐朽,“三纲五常”中对人性压抑的各种消极因素也逐渐暴露出来。(www.xing528.com)

第四,“《春秋》决狱”和“论心定罪”。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专制政策,大大推动了儒学的繁荣和复兴。儒家经典成为了道德教化的教科书,董仲舒“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42],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使得儒家经典法律化。董仲舒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43]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春秋》决狱显然是统治者进行主观归罪的一种审判形式,这就导致了“片言折狱”现象的产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综上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继承了先秦儒家的思想,并对其进行了神秘化改造,迎合和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维护和巩固了封建大一统的国家格局,促成了封建正统法律体系的形成,对后世的治国理念和立法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先秦至汉礼法合一思想的发展

从社会思想发展的规律来看,“礼法合一”思想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商周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礼治时代,礼起于祭祀,商礼带有浓厚的神权色彩,《礼记·表记》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神权和王权于一,商王根据占卜的吉凶行事,商朝的刑罚格外严重,体现了商礼重神和重刑的特点[44]。 “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45]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作乐,推行礼治,基本原则是“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46]。西周统治者宣扬“天命靡常”和“皇天无亲,惟德是辅”[47],因此统治者就应该“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周公摄政时提出的施政方针是“明德慎罚”,为周人代商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继承和发展了周礼中“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系统建构了一套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很大,主张“为国以礼”[48] ,“齐之以礼”[49],寓法于礼,注重伦理纲常,维护封建宗法等级特权制度,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战国时期,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学说,主张人君要注重施行仁政,君主只有以德服人才能统一天下,应该对人民教以人伦,以达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50]的目的;反对统治者“杀人以政”,主张省刑薄赋;主张男尊女卑,认为男女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严格符合礼的要求,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51]。战国后期,中国正处于列国战乱割据向天下一统的过渡时期,春秋时期诸子论战经过战国时代的实践检验,儒家的理论学说对人的要求极高,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很难行得通,被视为迂阔之论,而法家主张的依法治国理念,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体现了极高的效率,深得统治者的重视,这种现象给予了当时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子以深刻的启发。荀子批判性地继承了儒家的思想,对儒家思想学说中不合时宜的内容去除,广泛吸收其他学说,尤其是将法家的思想观点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之中来,认为“治之经,礼与刑”[52],提出“隆礼至法”的观点,主张礼刑相辅,先礼后刑。荀子实际上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53],荀子思想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发展历程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对于西汉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秦朝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确立了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治国原则,制定挟书律,文化上实行焚书坑儒,施行思想专制,对儒家采取打压政策,严重限制了儒家思想的发展。

西汉初期,社会萧条,民生凋敝,汉朝急需一种能够指导恢复社会经济和巩固新建的统一王朝的思想原则,统治者遂采取了“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的黄老学说,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黄老之学作为汉代立国的指导思想,经过了汉高祖、惠帝、文帝、景帝几代人的继承和发展,经济社会迅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国家殷实,人民富足,国家实力大大增加。文景时期中央政府实行针对地方诸侯的“削藩政策”大大削弱了诸侯实力,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得到空前巩固,并形成了大一统的局面。汉王朝的和平和安定为儒家思想的复兴提供了一种经济文化环境。

西汉中期的大儒董仲舒系统的神化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全面论证了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董仲舒的思想是经过改造过的儒家思想,其将儒家思想作为主体,实现了儒法合流,同时又吸收了阴阳家、道家等各家思想,以此来维护封建专制制度。董仲舒通过天人感应学说来宣扬“三纲五常”理论和“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其思想带有浓厚的神学色彩,由于其为封建专制制度合法性进行了有力的证成,深得汉朝统治者的赞赏。儒家思想发展的脉络自先秦产生至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礼法合一的法律治理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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