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朝经过70多年的发展,至武帝时,“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20],国库殷实,人民富足,中央几次平定地方叛乱之后,通过削藩等政策解决了诸侯和中央的关系问题,迎来了汉王朝内部的长期和平和稳定。
汉朝初期,秦朝挟书律的废止使得思想再度活跃起来,汉代诸子在批判秦朝暴政的基础上开始对治世思想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讨论,出现了各学派相互借鉴融合的趋势,使得新思想、新理论的出现成为可能。
汉武帝时,公羊学派在诸子论战的过程中应运而生了,公羊学派以《春秋》公羊学为基础,融合了法家、阴阳家、墨家等思想学说,属于今文经学内部一个重要的分支学派。汉武帝对儒学兴趣极深,他重用喜好儒术的窦婴为相,分别破格提拔儒生赵绾和王臧为御史大夫和郎中令,并将当年所举贤良中“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者全部罢免,武帝时对法家、纵横家的排斥体现了儒教治国的方针政策。汉武帝多次策问郡国所举贤良方正,“策问以古今之道”,公羊学派大儒董仲舒和公孙弘深得汉武帝之意,开始登上汉代的政治舞台,推动了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董仲舒在回答汉武帝如何从天人之际、古今之道达致尧舜伟业的《天人三策》,充分阐释了他的天人感应学说,并且在第三策中得出结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21]董仲舒的意思指的是,春秋时期天下一统,是天地之间永久的原则,是古往今来的一致道义,而如今各家学派林立,个人观点各异,只有禁绝除儒家学说之外的其他学派的发展,才能实现政令统一,民心所向。
汉武帝采取了董仲舒的主张,施行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确立和完善了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儒学从此取得了正统思想的地位,深刻影响着汉代法律体系的架构和运转。主要表现有三:第一,朝廷设置五经博士,设太学,免除其徭役和赋税,开辟了儒士入世参与国家治理的渠道,地方设立各级学校,传授儒家经典和教义,在乡里以三老掌教化,鼓励孝行;第二,儒学经典法律化。儒学经典被赋予了法律效力,在司法领域进行“《春秋》决狱”,即以儒家经典的“大义”和所载案例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使得儒家的经典成为人们行为合法性的主要标准;在立法领域,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据经解律使得经学和律学相结合,进一步促进了律学的儒家化;第三,朝廷议事必须以儒家思想为根据,在朝廷议事过程中要求大臣“具以《春秋》对”“以经义对”,儒家经典成为政治决策的指导思想和直接依据。第四,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的理论,使得则天顺时、法自君出、阳尊阴卑、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等法律价值观成为后世君主专制时代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唯一标准。
(二)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先秦时期,儒家的一系列思想难以被统治者所理解和接受,作为诸家学说中的一支,儒家理论内容远远多于政治实践。而法家思想由于注重刑罚的威慑作用,尤其是在战乱频仍的战国时代,法家的思想更容易在战乱向一统过渡的时期博得统治者的青睐。荀子正是在这种现实的刺激下决定开始对儒家思想进行创造性改良,借鉴吸收了法家的学说,开了儒法合流的先河。
公元前221年,秦王朝统一天下,法家思想成为当时的主导法律思想。根据1975年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可知,当时秦朝非常重视法制建设,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皆有法式” “事皆决于法”[22]。但是统治者在政治文化上实行极端的专制主义,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严禁民间开设私学,秦朝还“专任刑罚”,施行严刑峻法,横征暴敛,最终形成了“重臣不敢谏,志士不敢谋,天下已乱,奸不上闻”[23]的局面。(www.xing528.com)
秦二世而亡,西汉初年,经济萧条,民生凋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将黄老之学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原则。黄老之学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刑,与民休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汉初经济社会得到迅速的恢复,一个强大统一的中央集权帝国实现了复苏。汉武帝时接受了大儒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大力尊崇儒家思想。
董仲舒的思想是经过改造之后的儒家思想,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又兼采道家、阴阳家以及殷周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因素。通过“天人感应”“君权神授”以及阴阳五行学说为“三纲五常”的意识形态进行论证,又以“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24]的观点将“三纲五常”和“德主刑辅”绝对化为永恒的真理,儒家经典大义也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至此,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正式形成。
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秦朝时期实行政治文化专制主义,君主高度集权,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可以随意制定法律、取消法律、更改法律,皇帝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法自君出的观念一直为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西汉董仲舒又通过“君权神授”和“天人感应”的学说论证“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进一步将法自君出的观念神化了,指出皇帝代表“天”来施教,天意不可违犯,皇帝当然享有至高无上的立法权。
第二,经义决狱,刑有等级。儒家思想以礼为核心,外在形式表现为重在区分尊卑贵贱、君臣父子夫妻等差别。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人物荀子就主张“礼法一体”,首倡“隆礼重法”,但是在礼法之间,荀子仍然主张以礼为先、为本、为重。西汉时期董仲舒是将儒家经义运用到法律实践中的第一人,“《春秋》决狱”标志着西汉礼法融合已经趋于成熟,使得儒家经典在当时的政治文化环境下取得了主导性地位。引经入律、以经注律逐渐成为后世封建王朝立法的惯例,隋朝《开皇律》纳礼入律,唐朝的《唐律疏议》更是礼法融合、经律于一的典型代表。以礼入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刑有等级,周礼“八辟”之制引入律文即为唐律“八议”,从而使得有特殊身份的人在犯罪时能够得到宽大处理,以卑犯尊违反礼制的许多行为引入律文形成“十恶”制度,对卑者处以重罚。
第三,德主刑辅,德本刑用。先秦时期,儒家创始人孔子在论语中就提出过“为政以德”的观点,德刑关系上更侧重于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5]。孟子主张“隆礼”,君主要以德服人、以德行仁,提倡先教后刑。董仲舒进一步继承了儒家的德政思想,以“天”为根据,通过阴阳五行家观念中的“阴阳”与“德刑”的比附类推,提出“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的理论。
第四,“三纲”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三纲”指的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26]。春秋时期,孔子就要求各级社会成员都应该严格遵守周礼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孟子和荀子对于孔子的思想予以继承。西汉时期董仲舒以阴阳家的学说为根据创造了一套富有神学色彩的“三纲”理论,“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臣为阴;夫为阳,妻为阴”[27]。在董仲舒看来,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绝对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是符合天意的,是一种永恒的不可改变的真理。后世王朝在制定法律时以“三纲”为立法的指导原则,严格保护君权、父权和夫权,以确保封建统治根基的长远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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