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统一天下之后,法家思想成为国家治理的主导思想,并在此基础上“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1],统治者针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作制明法”“事皆决于法”[2],推行文化专制主义,再加上秦朝统治者的苛捐杂税,大兴土木,秦王朝最终走向灭亡。
汉朝建立之初,基本承袭秦朝的制度,史称“汉承秦制”,政治方面,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地方实行郡县两级制度。汉文帝时,通过推行“众建诸侯而少其力”[3]的削藩政策,来维护中央集权,巩固汉王朝的统一;经济方面,经过秦朝的暴政和持续的战乱,社会经济受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经济凋敝,民不聊生,“天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4]。
汉初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积极寻求一种有利于社会恢复和民众安居的统治政策。由于统治者目睹了秦王朝二世而亡的历史现实,加之汉初经济政治情况也不能够与法家的思想实现较好的融合,于是统治者将以“无为”为主要特点的黄老思想作为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同时又杂糅了儒法各家的思想,以促进汉初经济社会的恢复。
所谓的“黄老”,王充言:“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5],其经典著作,除了《道德经》之外,还有一些假托黄帝的经书,1973年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老子》乙本卷前的《经法》《十六经》《称》《道原》四篇古佚书,可窥“黄帝之言”之大致。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以道家的哲学理论为主要思想来源,“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6],它抛弃了道家学说中消极遁世的一面,广泛借鉴其他学派积极进取的因素,将老子道家的哲学理论与现实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主要特点的“黄帝之学”相结合,使得“黄老之学”获得了新的意涵。刘安《淮南子》一书的出现标志着汉初黄老学说发展到顶峰,汉初的黄老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初“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具欲休息乎无为”[7]。陆贾在《新语》中专门著述了《无为》一篇,向汉高祖刘邦宣传黄老“无为而治”思想,也为汉初统治者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以道家哲学为主要特征的治国理论。他指出“夫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敬谨”,“故无为也,乃无不为也”[8]。陆贾所讲的无为并非是任何事都不做,而是谨慎地遵从天道、人道来行事,力求做到徭役不烦、刑罚不滋、兵马少设。
高祖死后,惠帝继位,吕后称制。曹参、陈平得到重用,《史记》记载,曹参担任齐相时,继续推行“黄老之学”,相齐九年,“齐国安集”,起到了恢复生产、安民稳政的成效,“衣食滋殖,刑罚用稀”[9]。陈平继任丞相,“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10],这深刻体现了黄老之学“与民休息”的本质特征,这使得汉初的生产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出现了和平安定的局面。文帝、景帝在位期间,继续推行“无为而治”的方针政策,“轻徭薄赋”“平狱缓刑”,最终出现了“政宽人和”“移风易俗”“黎民醇厚”人民安居乐业的景象,史称“文景之治”。
第二,文武并用,儒法并用。经历了秦朝的专制暴政和兴亡,汉初统治者吸取了经验教训,认识到在积极推行“无为而治”的同时,也要兼采儒法两家的思想,注重儒家的礼义教化功能,“文武并用”,才能更好地革秦之弊,有效维护自己的统治。(https://www.xing528.com)
陆贾在《新语》中除了向汉初统治者论述了无为而治的思想之外,也对于仁义教化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论证。他认为秦朝之所以二世而亡是因为统治者不注重施行德教,因此,汉朝治国应该“行仁义,法先圣”[11]。以仁义教化“劝善”,以法令“诛恶”,文武并用,德刑兼施,二者相辅相成,特别是在秦王朝残暴统治之后,汉朝统治者更应该以德治为先,刑罚为末。惠帝之时,废除挟书之律,儒家学说在汉朝国家巩固的过程中进一步得到统治者的认可。汉文帝时期,主张国家政策务必宽厚,“专务以德化民”,“兴于礼义”[12]。提出“牧民而道之善”[13],就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而不是像秦朝那样专任刑罚并把刑罚作为唯一手段的治国策略。
由此可见,汉初统治者在积极宣扬黄老之学的基础上,也认识到了儒家德治思想对于汉朝社会环境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文武并重,儒法并施,才能更好地维护政权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
第三,革秦之弊,约法省刑。严刑峻法是导致秦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汉初统治者认识到秦朝的繁法苛刑不利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不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因此主张革秦法之弊,约法省刑。
高祖初入咸阳之时,就“召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14]。“三章之法”虽然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政策措施,但是它反映了当时统治者和民众对于秦朝苛法的痛恶,汉高祖也试图通过约法来笼络民心。后来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汉初统治者认为“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遂令丞相萧何搜集秦朝法律,借鉴其中有利于维护汉初社会稳定的内容,以李悝《法经》为基础,制定了九章之律,即《九章律》。之后“叔孙通益律所不能,傍章十八篇”[15]。惠帝、吕后继承了汉初“约法省刑”的传统,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省刑除弊的措施。惠帝时“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16],保存儒家经书等已经不算是犯法了。吕后主张“除三族罪、妖言令”[17],刑罚也有所缓和。
文帝在位期间,“绝秦之迹,除其乱法”,改革秦朝遗留下来的繁刑苛法。一是废除肉刑。文帝时下诏:“今法有肉刑三”,即黥、劓、刖左右趾三刑,时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其女缇萦上书文帝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文帝深怜其意,下令废除死刑,“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无)繇(由)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18]。后来景帝又两次减笞刑,并规定笞臀部。文帝废除肉刑,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改革,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二是废除连坐收孥法。自周以来就有夷三族法,一人犯法,父母、兄弟、妻子一起治罪,文帝下诏:“今犯法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朕甚不取。”[19]尽管当时的丞相周勃、陈平等人反对废除连坐之法,但是汉文帝仍然坚持废除;三是废除诽谤妖言法。秦朝有偶语弃市的法律规定,汉朝也有妖言惑众者处以斩刑之说,汉文帝时,废除了诽谤妖言法,这项严酷的法律制度的废除使得很多直言上谏者免遭杀戮,不至于堵塞进谏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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