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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立法概述:从六国统一到中央集权法律制度的建立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秦王朝的立法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秦统一以后,秦始皇继承了商鞅所确立的轻罪重罚的立法原则,制定了严密而又极其残酷的法律以加强专制统治。总之,随着统一的专制集权国家的确立,秦朝法度也归于一统,建立了统一的、巩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法律制度。

秦朝立法概述:从六国统一到中央集权法律制度的建立

秦国在简公七年(前408),颁布“初租禾”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在献公(前384—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嬴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秦王嬴政即位,又制定新的法律令,使秦国的法制建设已具有相当规模。

秦在统一以前,王国时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秦王朝的立法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落实皇权专制,在帝国范围之内推行原来王国时期的法律,同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统一帝国的法律制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51]。为统一帝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在每次刻石颂功时都要提到它。如二十八年《泰山刻石》记曰:“皇帝临位,作制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秦统一以后,秦始皇继承了商鞅所确立的轻罪重罚的立法原则,制定了严密而又极其残酷的法律以加强专制统治。如规定农民自报土地以进行登记的“黔首自实田令”,严禁书写、投递匿名信的“投书令”;限期焚烧禁书的“焚书令”法令颁布后30天还不焚烧的处黥为城旦,官吏知见不检举揭发的同罪;收藏禁书处族刑的“挟书令”。秦始皇制定的法律,早已散失,而《睡虎地秦墓竹简》《龙岗秦简》《张家山汉墓竹简》《里耶秦简》以及陆续整理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等出土简牍文献,记载、保留了秦律的很多内容,以“碎片拼图”的形式对秦代法律进行复原。从商鞅变法到建立帝国的130多年间的法律,秦代内容大量增加,远远超越《法经》六篇的蓝本。故汉代桓宽《盐铁论·刑德》评述曰:“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总之,随着统一的专制集权国家的确立,秦朝法度也归于一统,建立了统一的、巩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法律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古代法制历史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秦代的统一立法形式是一个逐步确立的过程,概括而言,可以将其归结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制、诏

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秦始皇二十六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确定了制、诏的法律形式。规定皇帝的“命”称为“制”,“令”称为“诏”,汉代蔡邕《独断》载:“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其具有比法律更高的效力,秦始皇曾发布过许多制命、诏令,如“除溢法制”:

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自今已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52]

(二)律

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商鞅改法为律,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其中既有来源于《法经》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等法律,又有商鞅变法之后逐渐建立的《关市律》《传食律》《徭律》等有关经济、行政、军事方面的法律。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也制定过一些律,如《挟书律》等。秦简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等,《法律答问》中也多有“律曰”字样,说明“律”已成为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三)程

程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秦简《秦律十八种》有《工人程》。《荀子·致士》曰:“程者,物之准也。”杨谅注曰:“程者,度量之总名也。”程就是标准、额度。《韩非子·难一》曰:“中程者赏,弗中程者诛。”其中的程也是数额标准的意思。

(四)课

课是关于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的法规。《管子·七法》曰:“成器不课不用,不试不藏。”有“房秦考工课吏法”的记载。课就是按一定的标准检验、考核。课也是秦简中出现的法律形式,如秦简中的《牛羊课》,是关于牛羊蓄养的立法。(www.xing528.com)

(五)式

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封诊式》,是关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程序、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以及诉讼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示例《封诊式》“讯狱篇”: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解辞,治(笞)讯某。(简2—4)[53]

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辞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没有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诘问到犯人辞穷,多次的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就施行拷打,拷打犯人必须记下,爰书:因某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对其拷打讯问。

(六)法律答问

秦简中的《法律答问》是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解释,因这种解释是官方作的,所以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故其也是一种法律形式。为了统一适用法律,还专门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释,以利于官吏依法判案。在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释的明证,它对秦国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适用当中的重要问题,都作了具体解释,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秦国法律形式的一种,秦统一后仍在沿用,并且影响到后世的法律解释。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本篇绝不会是私人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在当时具有法律效力。”从《法律答问》的内容范围看,《答问》所解释的是秦朝法律中的主体部分,即刑法。据《晋书·刑法志》和《唐律疏议》等书记载,商鞅制定的秦法系以李悝《法经》为蓝本。整理小组认为:“《答问》解释的范围,与六篇大体相符。由于竹简已经散乱,整理时就按六篇的次第试加排列。”[54]示例:

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盗丙,毚(纔)到,乙亦往盗丙,与甲言,即各盗,其臧(赃)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

其前谋,当并臧(赃)以论;不谋,各坐臧(赃)。(简12)[55]

即甲乙素不相识,甲去丙处盗窃,刚到,乙也去丙处盗窃,与甲交谈,于是分别偷盗,其赃物各值四百钱,在离开丙处后同时被拿获。如有预谋,应将两人赃数合并一起论处,没有预谋,各依所盗赃数论罪。

(七)“廷行事”

廷行事即司法成例。秦对许多案件的判决都以廷行事为依据,如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的记载:“廷行事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又废之。”意思是依法而论,官吏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果处以罚盾以上的刑罚,那么,按廷行事除对违法之官处以罚盾以上刑罚以外,还要撤职永不叙用。很明显,秦的廷行事实际上就是判例法,而且秦的这种判例法既可以补法律文件之不足,又可修改法律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廷行事实际上也是秦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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