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12座从战国末期到秦代的墓葬,其中11号墓出土了一大批秦代简牍,总计1155支。墓主人是曾做过司法官的“喜”。简牍的内容大部分是法律和文书,不仅有秦律,而且有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出土文献多与法制直接相关,依大标题可分为:《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及乙种。[49]这是我国第一次发现的出土秦简中的秦律,也称之为睡虎地秦简。尽管出土《秦律》仅是部分秦律的部分条文,但却是迄今发现的我国最早的法律,它为我们研究秦朝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第一手丰富而翔实的材料。因此,它的发现,不仅对研究秦朝的法律制度,而且对研究秦朝以后各朝的封建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秦律十八种》内容为秦代部分法律条文,共201支简。所辑含《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每种律都不是该律章的全部条款,只是抄录人按需要摘录的有关条款。《田律》是指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厩苑律》是指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的法律;《仓律》是指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金布律》是指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关市》是指管理关和市的法律;《工律》是指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工人程》是指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均工》是指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徭律》是指徭役征发的法律;《司空》是指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置吏律》是指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效》是指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军爵律》是指军功爵的法律;《传食律》是指驿站传饭食供给的法律;《行书》是指公文传递的法律;《内史杂》是指内吏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尉杂》是指延尉职责的法律;《属邦》是指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秦律十八种》虽非十八种法律的全文,更远非秦律的全部,但其内容仍是很丰富的,它是研究秦代政治史、经济史及法制史的珍贵资料。
《法律答问》,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容之一。计简210支,内容共187条,主要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及律文进行解释。《法律答问》所解释的是秦律主体部分,即刑法;所引用的某些律文的形式年代是很早的,即很可能是商鞅变法时制定的律文。商鞅是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的,《法律答问》解释的范围,大体上与《法经》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律相符。《法律答问》是对秦律有关条款及术语的解释,当具法律效力, 所解答律条大多属秦律主体,所以其排列顺序与李悝《法经》之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大致相符。《法律答问》多处以“廷行事”,即判案成例作为解答的依据,说明在司法中适用判例,已经成为一种制度。除刑法实体内容外,还有对诉讼程序的说明,如“辞者辞廷”(诉讼者向廷诉讼),“州告”(周告,告不实,又以他事告),“公室告”(危害社会的犯罪),“非公室告”(家庭内部的侵害)等。秦自商鞅变法,实行中央集权和统一法令,《法律答问》是中央对法律的解释,具有统一的法律效力,《法律答问》对于了解秦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状况,都具有很重要的史料价值。
《封诊式》所见皆为与诉讼相关的程序及具体实施规则,供官吏处理各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封”为查封之意,“诊”为勘查、检验之意,“式”则为执行政务的标准“式样”(程序)之意。包含:《治狱》《讯狱》《有鞫》《封守》《覆》《盗自告》《□捕》《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另有两个小标题字迹磨灭未能释出。(www.xing528.com)
《效律》有单独立章者, 比《秦律十八种》所收文字多许多,当为首尾完备的律章。
《秦律杂抄》的内容庞杂,存在有律名和无律名之分,见存律名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十一种, 其中除了《除吏律》与《秦律十八种》所收律名相同外,其余无重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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