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用法家实现了富国强兵并开创了一统天下的伟业,随后却历二世十五载而亡,给世人留下了太多的震撼和警醒。去秦不远的西汉统治者和学者对秦亡首先进行了反思。刘邦的重臣陆贾认为“秦二世尚刑而亡”[41],贾谊在著名的《过秦论》一文中认为秦亡的原因是“仁义不施”,且统治者不懂得“攻守之势异也”的道理。司马迁在《史记》中也引用贾谊的观点对秦亡的教训也进行了一番精辟的检讨:
秦本末并失,故不长久。由此观之,安危之统相去远矣。野谚曰:“前事之不忘,后事之师也。”是以君子为国,观之上古,验之当世,参以人事,察盛衰之理,审权势之宜,去就有序,变化有时,故旷日长久而社稷安矣……秦离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守之者无异也。孤独而有之,故其亡可立而待……二世不行此术,而重之以无道,坏宗庙与民,更始作阿房宫,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赏罚不当,赋敛无度,天下多事,吏弗能纪,百姓困穷而主弗收恤。然后奸伪并起,而上下相遁。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自君卿以下至于众庶,人怀自危之心,亲处穷苦之实,咸不安其位,故易动也。是以陈涉不用汤武之贤,不藉公侯之尊,奋臂于大泽而天下响应者,其民危也。故先王见始终之变,知存亡之机,是以牧民之道,务在安之而已。[42]
这段话虽没将秦亡直接归因于秦法,但广织法网,提倡严刑峻法,对臣民进行驾驭驱使,这些都能从秦法家思想中找到踪迹,故后人大多在自觉不自觉中将秦亡与秦法联系在一起,正所谓“成也秦法败也秦法”。班固在《汉书·艺文志》这样评价法家:“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伤害至亲,伤恩薄厚。”[43]这样一种观点在后世几成不刊之论,法家作为一个学派在历史长河中也就几乎沉寂了下来。
但法家的影响并未就此消散。首先在制度层面,由法家学说指导下建构的秦朝中央集权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制度不少都保留了下来;在思想层面,自西汉后儒家虽大部分时间为正统,但法家思想则更多是以潜在或隐蔽的形式存在,正所谓“阳儒阴法”“儒表法里”“外儒内法”,法家思想仍然在有些时候的不少地方或明或暗地发挥着影响。喻中教授认为:“中国的法家并不仅仅存在于先秦时期。从先秦到两汉再到明清,一直延伸至当下,甚至在可以预期的将来,法家学说都是存在的。换言之,从古迄今的法家是一脉相承的。”[44]喻中教授继而提出了“法家三期论”的观点,认为法家自诞生至今已有三种历史类型:第一期是指先秦法家及其余绪,上文提到的秦法家即属于这一期;第二期是20世纪上半叶出现的法家,学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新法家”;第三期则是20世纪中叶以后直至今日的法家思潮与实践。[45](www.xing528.com)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列强“坚船利炮”的威逼之下,中国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权丧国辱,饱受欺凌,有识之士对世情、国情重新审视,纷纷寻觅救国救民的良方,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法家思想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清末黄遵宪较早注意到西方政治中的“法治”因素,并以中国古已有之的法家“以法治国”来指称和概括欧美政治。他在《日本国志》一书中曾谈道:“余闻泰西人好论权限二字。今读西人法律诸书,见其反复推阐,亦不外所谓权限者,人无论尊卑,事无论大小,悉予之权以使之无抑,复立之限以使之无纵。胥全国上下同受治于法律之中,举所谓正名定分,息争弭患,一以法行之。余观欧美大小诸国,无论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法治国而已矣。”[46]章太炎则公开为秦法家及其代表人物“正名”,反驳汉代以来儒家对商鞅和秦法的非难,他在《秦政记》中指出:“秦皇本商、韩之法治国,秦政如是,然而卒亡其国者,非法之罪也。”梁启超以“法治主义”指称法家,将其与放任主义、人治主义、礼治主义、势治主义进行对比分析,并认为:“故自今以往,我国不采法治主义则已,不从事立法事业则已,苟采焉而从事焉,则吾先民已发明之法理,其必有研究之价值,无可疑也。”[47]
陈启天将20世纪初期中国所处的时代称为“新战国时代”,他在《韩非子校释》一书的《序言》部分写道:“继觉我国自海通以还,已由闭关之国转入国际竞争之局。在此局中之列强莫不内求统一,外求独立,有若我国古代之‘战国’然者,命之曰‘新战国’亦无不可。旧战国时代所恃以为国际关系竞争之具者,厥为法家思想,此不可争之事实也。近百年来,我国既已入新战国时代之大变局中,将何恃以为国际竞争之具乎?思之,重思之,亦惟有参考近代学说,酌采法家思想,以应时代之需求而已。”[48]可惜清末民初这些对法家的“正名”和呼吁基本局限在一小部分知识分子中间,未能形成推动时代变革的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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