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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实践法家思想的探析——历史视角下的研究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专制王朝并称“皇帝”的君主,他在位37年,对法家思想多有推崇和实践。如果以秦始皇完成六国统一为分水岭,其对法家思想的实践也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统一前和统一后。(一)统一前对法家思想的实践经过商鞅主持的两次成功的变法后,秦国国力日强,虽然商鞅本人惨遭杀害,但其法得以保留。秦始皇对此笃信不疑,屡兴大狱,恣意诛杀无辜。

秦始皇实践法家思想的探析——历史视角下的研究

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专制王朝并称“皇帝”的君主,他在位37年,对法家思想多有推崇和实践。如果以秦始皇完成六国统一为分水岭,其对法家思想的实践也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统一前和统一后。而且他本人在这两个阶段对法家思想的具体态度和做法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一)统一前对法家思想的实践

经过商鞅主持的两次成功的变法后,秦国国力日强,虽然商鞅本人惨遭杀害,但其法得以保留。正如韩非所指出的:“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30]从惠王到庄襄王,中经59年,以奖励耕战、严刑重罚为特点的秦法得以延续,秦的国力进一步提升。在此期间,东方六国由于恐惧“会盟而谋弱秦”,“常以十倍之地,百万之众,叩关而攻秦”,结果却是贾谊在《过秦论》所指出的“秦人开关延敌,九国之师逡巡遁逃而不敢进,秦无亡矢遗镞之费,而天下诸侯已困矣。于是从散约败,争割地而赂秦”。

及至嬴政即位,他很好地继承并执行了秦法家的治国方略,执政后有步骤地清除掉了阻碍其掌权的嫪毐、吕不韦等权贵及其党羽,同时能够礼贤下士,[31]李斯、尉缭、王翦蒙恬等一大批文臣武将都团结在其麾下,经过十年奋战,最终完成全国统一。在统一前,李斯对法家思想发展不多,主要是协助嬴政在执政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致力于实现“皆有法式”和“事皆决于法”,这从文献记载和睡虎地秦简所提供的材料可以窥见。1975年年底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整理出来的秦律就有18种,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内容则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多个方面。此外,还有《效律》(关于物资管理和制式标准等)61简、《秦律杂抄》(多为与军事有关的律文)42简、《法律答问》(官方对法律的解释说明)210简、《封诊式》(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98简,可见内容之丰富,这也说明秦在统一之前,就已经建立了较完备的法律制度。

(二)统一后对法家思想的实践

统一六国后,秦始皇对法家思想的实践较之以前还是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治理制度层面,另一个则是治理理念和行事风格层面。

1.治理制度层面的创制

第一,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加强国家的集中统一。

统一初期,秦始皇就否决了丞相王绾等关于在边远地区“置王”“立诸子”的建议,指出:“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32]他采纳了李斯关于实行郡县制并同赋税赏赐诸子和功臣的建议。秦始皇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其后南并五岭以南之南越地,置南海、桂林、象郡三郡,北取阴山以南地置九原郡,之后陆续分析出东海、恒山、济北、胶东河内衡山等郡。京畿地方为一特殊区域,由内史统之,故称内史,其区域相当一郡,皆直辖于中央。

第二,提高君主在政权中的绝对法律地位。(www.xing528.com)

秦统一六国后,丞相王绾、廷尉李斯等认为嬴政创造了前无古人的不世功勋,自古“泰皇”最贵,奏请嬴政上尊号为“泰皇”。嬴政主张去掉“泰”字,留“皇”字,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追尊其父庄襄王为“太上皇”,自称“始皇帝”,并期待“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33]。秦始皇自称始皇帝后,还肯定了李斯等提出的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朕”的建议,实现法令的全国统一。为显示皇帝地位的至高无上,秦始皇规定了避讳制度,即全国臣民对秦始皇及其祖先的名字,在记事、上书甚至言谈中都要避讳,不得直呼,其他必须使用涉及皇帝姓名的地方,以异音同义词代替。

第三,进一步强调依靠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

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更加注重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这可从在记述其功绩的石刻中多次看到这种倾向和做法。比如始皇二十八年的刻辞写道:“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二十有六年,初并天下,罔不宾服。亲巡远方黎民,登兹泰山,周览东极。从臣思迹,本原事业,祗诵功德。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再如琅琊石刻写道:“端平法度,万物之纪……六亲相保,终无寇贼。欢欣奉教,尽知法式。”始皇二十九年的石刻刻辞又说:“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箸纲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始皇三十七年的刻辞写道:“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34]刻辞中提到的“明法”“法式”“法度”“刑名”“旧章”都是指秦朝法律,其在颂辞中反复出现,反映了秦始皇对法律这一治理手段的偏好和倚重。

2.治理理念和行事风格层面的变化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信奉阴阳家的五德终始之说,认为周是火德,秦代周,秦就是水德。在这种理念主导下,产生一系列制度变革,即“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这种水德之说还深刻改变了秦王朝刑事法制的面貌,即通过施行严刑酷罚来配“水德”。正如《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更名河曰德水,以为水德之始,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秦始皇对此笃信不疑,屡兴大狱,恣意诛杀无辜。据载,始皇二十年,“荆轲为燕太子丹刺秦王,后诛轲九族。其后恚恨不已,复夷轲之一里。一里皆灭”[35]。始皇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销其石”[36]。秦始皇的刑罚淫威甚至还施及鬼神。始皇二十八年,他东行郡县,“浮江,至湘山祠,逢大风,几不得渡。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于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37]。如此做法简直是任性妄为,难怪方士侯生和卢生都要说他“天性刚戾自用”,“乐以刑杀为威”。

秦始皇在统一后还大肆推行文化专制主义。韩非曾说:“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以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38]秦始皇对此种理念贯彻得非常彻底,并发起了一场堪称浩劫的“焚书坑儒运动。始皇三十四年,在一次寿宴上,淳于越等再次奏请仿殷周之制,行分封之法,秦始皇让大家对此讨论时,遭到了丞相李斯的严厉批判,他指出:

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39]

李斯的建议得到了秦始皇的大力支持,在第二年借方士侯生和卢生二人诽谤案之机制造借口,株连了四百六十余名儒生,并“皆坑之咸阳”。太子扶苏对此进谏:“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40]秦始皇不仅不听还勃然大怒,并将扶苏发配至边地监军。自此,秦始皇愈发独断专行,残暴无度,使得刚统一不久的天下又开始变得纷乱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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