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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深入解析和理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法治国”是战国时期法家区别于其他学派的主要思想和主张。秦法家中对“以法治国”主张阐释较多的当属商鞅和韩非。商鞅曾两次在秦国主持变法且大获成功,商鞅提出了一整套的“法治”思想和理论。韩非认为,前期法家的一些“法治”理念和做法都有不足,比如商鞅的“徒法而无术”,申不害的“徒术无法”,等等。法家虽然主谈“法治”,但法家主张的“法治”与现代法治不论从理念还是具体做法上都是有着天壤之别的。

秦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深入解析和理解

“以法治国”是战国时期法家区别于其他学派的主要思想和主张。该思想和主张虽然主要在秦国获得实践,但首提并非秦法家,而是来自齐法家的管仲。管仲认为,只要国君集中权力,实行法治,就可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15] 。

秦法家中对“以法治国”主张阐释较多的当属商鞅韩非。商鞅曾两次在秦国主持变法且大获成功,商鞅提出了一整套的“法治”思想和理论。为了系统地掌握商鞅的“法治”理论,我们对其思想体系进行简单归纳。

(一)关于变法的主张

商鞅认为实行法治是时代的要求。因为社会是发展的,治国之道也应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不可一成不变。即“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16]。商鞅认为变法是兴邦之路,拘泥古法,不知变通则是亡国之道,他提出:“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夏、殷之灭也,不易礼而亡。”[17]

(二)“法治”要顺应世情民性

商鞅认为,实行法治是历史的发展和人“好利恶害”的本性所决定的。《商君书·开塞》中指出:“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而商鞅所生活的战国时期正处于“下世”,其特点是立禁、立官、立君。在商鞅看来,下世之政改革了中世之弊,中世之政扭转了上世之乱,即“上贤者以道相出也,而立君者使贤无用也;亲亲者以私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无行也。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18]。商鞅还主张,推行法治也需符合人类“好利恶害”本性。在商鞅看来,“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他主张君主在行法治时要顺应这一本性,即:“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19]

(三)推行法治的具体方法

马小红曾对商鞅推行法治的方法进行了归纳, [20]共有三点:第一,推行法治的条件是法、信、权三者相结合,法即法令制度,信即国家信誉,权即君主一人独享的权力,此三者缺一不可;第二,要做到“壹教”“壹刑”“壹赏”,正如商鞅所指出的“治国贵民壹,民壹则朴,朴则农,农则易勤,勤则富”,“故圣王之治也,慎为察务,归心于壹而已矣”。[21]第三,通过重刑手段来实现法治。商鞅曾指出:“以刑去刑,国治;以刑生刑,国乱。”[22]而“以刑去刑”的最好方法就是重刑,甚至“重刑轻罪”。商鞅的逻辑是,如果犯很轻的罪都被处以重刑,那么就没有人敢犯重罪了。(www.xing528.com)

韩非被认为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对秦王嬴政的影响比较大,在未见韩非之前,嬴政观其书后感慨 :“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韩非的思想仍以“法治”为核心,但较前人很多见解有了更为系统、更为综合的思考和阐释。张国华先生认为,韩非的“法治”思想基本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另一部分是法、势、术三结合的“法治”方法。[23]

韩非对时代更替和竞争方式的变迁有着自己的观察和理解,他认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24]既然道德是上古时期的竞争手段,如果再在战国时期这“大争之世”使用就不合时宜。所以韩非主张要靠严厉的法治来代替仁慈的道德进行治理,他提出:“严家无悍孥,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25]主张“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

韩非认为,前期法家的一些“法治”理念和做法都有不足,比如商鞅的“徒法而无术”,申不害的“徒术无法”,等等。韩非在总结前期法家法、势、术三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的思想,使法家的理论更具可操作性。

韩非肯定了慎到“重势”的主张,正所谓“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但只有“势”没有“法”也不行,因为君主的贤、愚以及势之大小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借法行势,以势助法。正如韩非所指出的:

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且夫治千而乱一,与治一而乱千也,是犹乘骥駬而分驰也,相去亦远矣。[26]

“术”在韩非的法治思想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所理解的术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27]。他认为“法”和“术”对于君主来说是“不可一无之具”,他批评商鞅在秦国变法最大的不足就是“徒法而无术”,这导致秦国“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迟迟未能实现天下统一,而商鞅本人也落了个车裂的下场。韩非还曾给“术”下过一个定义,即“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28],在这里,“术”纯然已是君主通过“疑诏诡使”“挟知而问”“倒言反事”等手段来驾驭臣属的权谋手段了。

法家虽然主谈“法治”,但法家主张的“法治”与现代法治不论从理念还是具体做法上都是有着天壤之别的。正如马小红教授曾指出的:“对君主权力的痴迷,使法家无视道德和是非,甚至无视神明与敬畏。所以在读法家著作时,我们常常会感到法家的法治缺乏灵魂,它只是维护君主利益的工具。这种以君主利益为核心的法治,显然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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