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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制对楚法的影响与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楚国虽长期以来被周视为蛮夷,但是到了战国时期,真正继承了西周法制的则是楚国,下文详述西周法制对楚法的影响。楚王遵循周制而备受称赞,或中原诸侯也以楚人遵循周制而赞之,此类的事迹常见诸史籍。[110]由此可见周司法制度对楚国的影响。(四)楚国法思想与法规范亦有周的影响存在楚人的法律思想深受周的影响,如周人所提倡的“明德慎罚”思想,也是楚人所认同的。由此可见立法方面,楚人也受到周制影响。

西周法制对楚法的影响与解析

楚国虽长期以来被周视为蛮夷,但是到了战国时期,真正继承了西周法制的则是楚国,下文详述西周法制对楚法的影响。

(一)楚先祖与周的历史渊源

楚人称其先祖为“三楚先”,即包山楚简简217的祭祷记录所载:“举梼楚先老僮、祝融、鬻熊各一牂。”[108]楚与周的最早重要交会,根据史籍记载当是鬻熊之世,时在周文王。在周王朝建立后,楚人也开始学习周礼文化,并接受了周的封建制度。周成王封鬻熊曾孙熊丽为“子”,属于较低位阶的诸侯。

史记·楚世家》载:

周文王之时,季连之苗裔曰鬻熊,鬻熊子事文王,蚤卒。其子曰熊丽。熊丽生熊狂,熊狂生熊绎。熊绎当周成王之时,举文、武勤劳之后嗣,而封熊绎于楚蛮,封以子男之田,姓芈氏,居丹阳。楚子熊绎与鲁公伯禽、卫康叔子牟、晋侯燮、齐太公子吕伋俱事成王。

可见,楚在西周初年的成王时期已经成为周封建体制下的一员。由是以后,周制度就影响及至楚国的各个方面,从礼制到法制,包括司法和立法思想,等等。楚王遵循周制而备受称赞,或中原诸侯也以楚人遵循周制而赞之,此类的事迹常见诸史籍。

(二)楚人对周制的接受

两周之时,楚国虽未完全被周视为“体制”内成员,但楚对周制度的引进仍然是持续不断的。由此,在春秋以降的“礼崩乐坏”之时代,反而是原先被视为“蛮夷”之荆的楚国保留了较多的周制。

比如,楚国对“以妾为妻”的禁止,即为周之礼制,目的是为防止妻妾乱序,保证嫡长子的宗子地位。《国语·楚语》载司马子期欲以其妾为内子(即嫡妻)之事,司马子期因此事访楚左史倚相,倚相对曰:

君子曰:“从而逆。”君子之行,欲其道也,故进退周旋,唯道是从。夫子木能违若敖之欲,以之道而去芰廌,吾子经楚国,而欲廌芰以干之,其可乎?

倚相的意见表明了早在春秋楚昭王时期楚国统治阶层对“以妾为妻”就持反对态度,反对理由是因为此种行为有违“君子之道”,即为违反当时的统治阶层共同认可的“礼制”,此种“礼制”自然是源自周制。

再如,周制对楚国的影响,在包山楚简中最为显见的是楚国的纪年方式,从包山楚简中我们见到楚国是实行以事纪年制度,我们可以看到楚国用于纪年的事件或是战争或是礼制之事,此正与“国之大事,唯祀与戎”相符,所以有学者认为目前所见的楚国纪年大部分均可比附于《周礼·春官·大宗伯》所载之五礼,[109]由此可见周礼制对楚国的影响。

(三)楚司法制度有明显的周制痕迹

征诸史籍与出土文献,我们可以发现,楚国司法制度有明显的周制痕迹。

比如,《礼记·王制》曾载周之司法诉讼程序: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制刑。

由上引记载我们可以见到,司法术语和程序在楚国可以找到很多类似对应物。在司法术语方面,包山楚司法简中所见的左尹官署下属的官吏中就有类似于 “史”的,称为“李”(此即“吏”,“吏”“史”相通),其上一级的称为“正”,“正”向左尹(左尹作为楚王下的最高司法官,正如周王之“大司寇”)报告案件情况,左尹也是对楚王直接负责。在司法程序方面,如负责审理者(成狱辞者)为“史”,“史”审理完毕后向上级“正”报告,“正”再上报给“大司寇”,“大司寇”再将之向周王汇报。这样审案的流程,几乎和我们在包山楚司法简中所见的程序相同。[110]由此可见周司法制度对楚国的影响。

(四)楚国法思想与法规范亦有周的影响存在

楚人的法律思想深受周的影响,如周人所提倡的“明德慎罚”思想,也是楚人所认同的。《左传·成公二年》记载申公巫臣在谏阻庄王时其就引:“《周书》曰:‘明德慎罚’。”

在法规范方面也有显明的例证,《左传·昭公七年》载:

无宇辞曰 :“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若以二文之法取之,盗有所在矣。”王曰:“取而臣以往,盗有宠,未可得也。”遂赦之。

上述记载常被引用于法史学教科书说明春秋时期楚国有“仆区之法”,姑且不论“仆区”到底内容为何,但从其中楚人称赞楚文王的“仆区之法”并将其与周文王之法并列共称“二文之法”,可见楚人以楚制可以与周制并称为荣。由此可见立法方面,楚人也受到周制影响。

[1]《诗经·大雅·文王》。

[2]《尚书·康诰》。

[3]《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

[4]《尚书·召诰》。

[5]《尚书·康诰》。

[6]《尚书·酒诰》。

[7]《尚书·无逸》。

[8]参见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页。

[9]《礼记·乐记》。

[10]《礼记·礼运》。

[11]《史记·太史公自序》索隐。

[12]《史记·太史公自序》索隐。

[13]《左传·僖公二十五年》。

[14]参见陈梦家:《尚书通论》,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15]《论语·八佾》。

[16]《史记·鲁周公世家》载:“周公戒伯禽曰:‘我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成王之叔父,我于天下亦不贱矣。然我一沐三捉发,一饭三吐哺,起以待士,犹恐失天下之贤人。子至鲁,慎无以国骄人。’”

[17]《史记·鲁周公世家》。

[18]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外二种)》,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21页。

[19]《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

[20]《孟子·尽心》。

[21]《论语·季氏》。

[22]《诗经·相鼠》。

[23]《论语·季氏》。

[24]《晋书·刑法志》。

[25]此种观点见《尚书正义》《尚书今古文注疏》《尚书今译今注》。

[26]《吕刑》中“祥”意为善,为吉。

[27]参见[清]于鬯:《香草校书》卷八《书四》。

[28]即《吕刑》中言:“五虐之刑”。

[29]《史记·五帝本纪》:“三苗在江淮荆州数为乱。”正义曰:“三苗之国左洞庭而右彭蠡。”古洞庭、彭蠡的具体范围,参见钱穆《先秦诸子系年》(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87页。

[30]这一点已为近年来的考古发现所证明,参见严文明《中国史前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文物》1987年第3期。亦见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一章第三节《古文献记载中的中国原始社会》。

[31]参见陈梦家:《尚书通论》,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一部第六章“结语与问题纲目”。

[32]《尚书·康诰》。

[33]《尚书·大禹谟》《左传·哀公二十六年》引《夏书》。

[34]《荀子·君道》。

[35]《论语·子路》。

[36]《墨子·尚同》。

[37]《尚书·康诰》。

[38]译文参见屈万里《尚书今译今注》。

[39]参见《尚书今古文注疏》。

[40]皋陶,传说中主刑之官,于尧舜之世作五刑,伯夷传说为尧舜时的礼官,但也曾制五刑。此说明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礼教,刑罚各有其用途。而作为礼治的内容,刑亦为其中之一。参见清人张澍辑补《世本》及《尚书·尧典》。参见金景芳《论人治与法治》,载氏著《古史论集》,济南:齐鲁书社,1982年。

[41]参见张光直:《中国青铜器时代》,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1—2页。

[42]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吴敏娜、胡晓军、许景昭、侯昱文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第2页。

[43]参见唐群:《青铜器史话》,西安:三秦出版社,2005年。

[44]该铭文全文及考释,参见李力《两周青铜器铭文法典说略——从青铜器铭文法律史料看两周法制》,载王宏治主编《历代法典说略》(上),北京:燕山出版社,2012年,第1—52页。

[45]该铭文全文及考释,参见刘海年《img匜铭文及其所反映的西周刑制》,《法学研究》1984年第1期;李学勤:《岐山董家村训匝考释》,载氏著《新出青铜器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10—114页。(www.xing528.com)

[46]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5页。亦参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400—401页。

[47]《诗经·大雅·文王》。

[48]《尚书·多方》。

[49]《左传·僖公五年》。

[50]《尚书·召诰》。

[51]西汉出现的《周礼》一书并非出自周公之手已为多数学者所认可,但该书所述制度内容在很多方面能反映西周的制度,出土的西周文物文献往往有可印证之处;另外,否定周公编订《周礼》一书并不意味着要否定周公制礼的事实,周公制定的礼仪制度,不少内容确实包含在《周礼》一书之中。除此之外,《仪礼》和《礼记》也记载着周礼的丰富内容。《仪礼》是夏、商、周三代礼制的集成,《礼记》则叙述了人们修养德性即所谓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要义。我国历史上的礼,就包括在《周礼》《仪礼》和《礼记》这三部巨著之中。参见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53页。

[52]《周礼·春官·大宗伯》。

[53]《汉书·贾谊传》

[54]《后汉书·陈宠传》。

[55]《尚书·吕刑》。

[56]《周礼·秋官·大司寇》。

[57]《周礼·秋官·小司寇》。

[58]《周礼·秋官·乡士》。

[59]《周礼·秋官·遂士》。

[60]《诗经·小雅·北山》。

[61]《礼记·王制》。

[62]《礼记·郊特牲》。

[63]《礼记·昏义》。

[64]《礼记·昏义》。

[65]《礼记·坊记》。

[66]《周礼·地官·媒氏》。

[67]《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68]《礼记·郊特牲》。

[69]《仪礼·士昏礼》。

[70]《仪礼·士昏礼》。

[71]《仪礼·士昏礼》。

[72]“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73]《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74]参见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91页。

[75]《尚书·汤誓》载:“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今汝其曰:‘夏罪其如台?’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

[76]本节涉及的金文释文用繁体字,尽量用宽式隶定,通假也尽量径直给出。白话文翻译用简体字,特此说明。

[77]马承源:《中国青铜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

[78]李学勤:《有关春秋史事的清华简五种综述》,《文物》2016年第3期。

[79]参见李学勤:《新整理清华简六种概述》,《文物》2012年第8期。李学勤:《有关春秋史事的清华简五种综述》,《文物》2016年第3期。

[80]清华简六公布以来,学界主要是在释读方面进行研究,主要研究成果多发布在网上,各家意见可参见王宁文所列,参见王宁:《清华简六〈子产〉释文校读》,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6年7月4日。正式发表的论文参见孙合肥:《清华简〈子产〉简19—23校读》,《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81]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陆)》,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第136页。

[82]本文引《子产》以整理者释文为主,采宽式隶定,引用简文时以方框在文中标出编号。在该批简文公布后,学界对文字释读有很多讨论修订意见,本文择而从之,因本文重点不在文字释读,为阅读顺畅,不一一出注。释文参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陆)》,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版,第137—138页。

[83]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子产》的最后一段有“是谓仪固”则与前文不同,其因待查。

[84]王宁:《清华简六〈子产〉释文校读》,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6年7月4日。

[85]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陆)》,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第138页。

[86]张伯元:《清华简六〈子产〉篇“法律”一词考》,简帛网,2016年5月10日。

[87]李学勤:《有关春秋史事的清华简五种综述》,《文物》2016年第3期。

[88]刘成群:《清华简与先秦时代的黄老之学》,《人文杂志》2016年第2期。

[89]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陆)》,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第143页。

[90]“国”与“野”为西周的基本区域划分,又同城乡之别、阶级之分、族类之异紧密相连。参见赵世超:《周代国野制度研究》,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1页。

[91]现在学界多公认《尚书·吕刑》《逸周书·尝麦解》与周之“刑书”有密切关联,故而子产所定“刑书”绝非历史首次。清华简《保训》篇记载的“中”亦论者有认为即是上古“刑书”,参见刘光胜:《礼与刑:〈保训〉文王传“中”的两个维度》,载王捷主编《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六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

[92]葛志毅先生在论《尚书》各篇的文献渊源时对青铜器铭文所载各类公文书与《尚书》各篇的文献来源等关系的进行深入讨论,可参看。葛志毅:《谭史斋论稿续篇》,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1—56页。

[93]参见杨明明:《颂器铭文与西周册命礼新探——“受令册佩以出”再释》,《中华文化论坛》2015年第2期。

[94]参见刘光胜:《礼与刑:〈保训〉文王传“中”的两个维度》,载王捷主编《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六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

[95]如讨论普遍意义上的司法制度变迁动力问题,参见张正印《司法制度变迁的知识学动力——从子产“铸刑书”说起》,《法学评论》2016年第2期。再如,在法理学视角讨论社会转型期的司法与法律规则、规范问题的,参见于明《法律规则、社会规范与转型社会中的司法——〈叔向使怡子产书〉的法理学解读》,《北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2辑。

[96]黄东海、范忠信:《春秋铸刑书刑鼎究竟昭示了什么巨变》,《法学》2008年第2期。

[97]参见王沛:《刑鼎源于何时——由枣阳出土曾伯陭钺铭文说起》,《法学》2012年第10期。李零也早已指出铸刑书应是“铸于铜器”,参见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51页。

[98]关于“刑书”作为法规范的表述方式,详见下文,在此不赘。

[99]残断简被整理者列为第一组,整理者释文见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信阳楚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125—128页。现有较新简文缀合编联释文可参见陈伟等著《战国楚地出土简册(十四种)》,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4—378页。

[100]史树青:《信阳长台关出土竹书考》,《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63年第4期。下文引史先生观点均出于此篇论文,不一一出注。

[101]参见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358页。

[102]参见李守奎:《楚文献中的教育与清华简〈系年〉性质初探》,载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 (第六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300页。

[103]李学勤:《〈尝麦〉篇研究》,收入李学勤:《古文献丛论》,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88页。

[104]传世《尚书·吕刑》篇并非“吕刑”这一刑书的原本形态,应该是颁布《吕刑》时的诰令文书经过编辑后选取的部分内容。

[105]另外,《尚书》内多有以“誓”“诰”“命”为名,也是当时的非规则型法规范的体现。

[106]孔许友:《论春秋时期的刑书书写——以铸刑鼎之争为中心》,《云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

[107]王沛:《“刑”字古义辨正》,《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108]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34页。

[109]楚国用以纪事的国之大事,在《周礼》所载五礼中大部分均可找到对应。如军礼,《周礼·春官·大宗伯》载:“以军礼同邦国。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包山楚司法简简103的纪年——“大司马邵阳败晋师于襄陵之岁”即属军礼的“大师之礼”,包山楚司法简2的纪年——“鲁阳公以楚师后城郑之岁”即是属军礼的“大役之礼”。又如宾礼,《周礼·春官·大宗伯》载“:“以宾礼亲邦国。” 包山楚司法简197的纪年——“宋客盛公边聘于楚之岁属于诸侯之“聘礼”。聘礼属宾礼之一,《礼记·曲礼》载:“诸侯使大夫问于诸侯曰聘。”再者有嘉礼,包山楚司法简简12纪年——“东周之客致胙于郢之岁”,此致胙即属《周礼·春官·大宗伯》所载属于嘉礼之一的脤膰之礼正如《周礼·天官·膳夫》载:“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郑注云:“致福,谓诸臣祭祀,进其余肉,归胙于王。” 参见于成龙《楚礼新证——楚简中的纪时、卜筮与祭祷》,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年,第4—9页。

[110]关于楚王及中央司法官署接受地方民众申诉的审理程序,笔者另有撰文,在此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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