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将结合《子产》篇,试述“刑书”的体例与内容。
“刑书”问题是涉及中国古代法形式、内容的重要问题,论者纷繁。从法律史视角来看,讨论集中于两个问题。
一为春秋时期子产铸刑书事件,从子产铸刑书的历史背景、形式、内容、意义等基本都被不断讨论。最为常见的是以子产铸刑书事件作为论述出发点的,此类论文多是子产铸刑书作为讨论法理学问题的由头,重点并不在于史实问题,只是借此发挥观点,在法学研究中颇为多见。典型的标题是“从子产铸刑书说起”之类,然后阐述作者关于法学上某一问题的意见。[95]还有挖掘阐释子产铸刑书历史意义的,如认为铸刑书刑鼎不仅是公布成文法,更重要的是从礼治到缘法而治的社会控制模式转变。[96]子产铸刑书问题在法律史学领域已经形成通说,各种法律史教科书均有专节予以阐述。不过,近年来已有学者对通说提出辨正反思。
二为中古时期“刑书”何指,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中国古代法是否属于“以刑为主”,所以多在法律史学界讨论,主要是集中在《新唐书》记载“唐之刑书有四”的真义、是否有误等问题,引起多位研究唐律的法律史学者持续二十多年的讨论,最近方告有初步公认的结论。以上的两个史实涉及问题广泛,其意义主要在于关涉对中国古代法的形式、内容、性质的认识与判定。我们在这里只讨论子产的“刑书”形式与内容问题。
(一)“刑书”形式问题
子产所铸“刑书”的形式,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刑书”的物质载体——刑器是否为刑鼎,二是“刑书”文本体例问题。
1.子产铸刑书于鼎说再辨正
子产将刑书铸于刑器,史籍最初记载见于《左传·昭公六年》:
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藏争辟焉。”
在此未明言此刑器为鼎,而《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铸刑鼎,则明确刑鼎即为刑器之一,其载蔡史墨曰:
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
后来,杜预注《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时云:“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但是,刑书是否就一定铸于刑鼎之上,自来有争议。有研究者认为,铸刑书应该是铸于刑器,即各种礼器,如兮甲盘,并不专指鼎。[97]
其实,子产铸刑书于鼎说,至汉代时就已经成型,《汉书·五行志上》载:
郑以三月作火铸鼎,刻刑辟书,以为民约,是为刑器争辟。
上引叙述实以《左传》为据,加入汉代人的看法,汉代人认为刑书即刑辟之书,是为“民约”,将刑书内容铸刻在刑鼎之上,颜师古则注云“铸刑于鼎,故称刑器。”此后,铸刑书于鼎遂成定说,历代多沿袭此说不改。
但子产铸刑书于鼎说或未必为定谳。从史籍记载来看,无论是铸刑书于何种礼器上,铸于其上的文本往往非刑书本身,而是颁布刑书时的诰令类文书,比如传世的《尝麦解》《吕刑》等篇就属此类。另外,从《子产》篇的记载来看,虽有记载子产立法的事迹,但亦未提及子产所立之法后来成为铸“刑书”于鼎了,恰恰相反,我们从出土的诸多周代青铜器的铭文看,公文书的册命类文书很少见到有具体的条文规范,都是类似于《吕刑》等类公文书。具体的“刑书”条文则是书于简册藏之于府,如《尝麦解》所记载的:“太史乃藏之盟府以为岁典。”(www.xing528.com)
2.“刑书”体例及《子产》篇非“刑书”说
“刑书”为公文书,其体例为何?至今无原始文本可参。《左传·昭公六年》记载的夏商周三代刑书,只有“禹刑”“汤刑”“九刑”等名称。根据现有史料推衍,从文本原生形态来看,三代“刑书”均为公文书。比如,“九刑”或即《逸周书·尝麦解》所载“大正正刑书”的九篇。与《尝麦解》相似文本体例的还有《吕刑》,均是典型的周代公文书体例。上文曾经提及有学者提出《子产》篇内容可能源自子产所铸“刑书”,不能排除此种可能性。但从文书体例来看,则不确。“刑书”作为公文书,必定具有固定格式,如较为典型的《吕刑》《尝麦解》两篇传世文献,固然非“刑书”本体,但系与之相关诰令文书,故而保留了较多原始的公文书形式,故而格式较为严谨。[98]
关于“刑书”和《子产》篇的体例问题,1957年出土于信阳长台关一号楚墓的残断楚简书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线索。[99]信阳楚简的第一组被誉为最早的战国竹书,该批简文或是与《子产》类似性质作品。史树青先生曾撰文指出,该批残简“可能是春秋战国之际的有关儒家政治思想的论著,其中心内容为阐发周公的法治思想”[100],他还认为,“周公为了巩固西周的统治,确曾作过刑书”,“此篇竹书引用了不少周公关于刑罚的言论。”“此篇逸书,引用不少关于周公的言论,如‘戔人(小人)格(杀)上,则刑戮至’等句,它可能是春秋战国时人所整理、阐述的周公《刑书》,我们可以由此推测出周公《刑书》的内容梗概。”由于信阳楚简残断过甚,无法得知其完整篇章结构,从现存内容看其为文体例,或与《子产》篇同属论说体,比如信阳竹书也多处见到“是谓”(简1-28、1-46)、“可谓”(简1-47)等在《子产》篇同样出现的论说文常用语词。李学勤先生曾指出,信阳竹书或是《墨子》佚篇,记载的战国时期的周公(西周君)与申徒狄的对话,[101]这一说法也能印证信阳竹书或许即是战国时期成书的论说文,只是其中或有以周之史籍为论证材料而已。《墨子》一书多引周史籍,是为常见。另外,《子产》篇简文中多以“此谓”结束的论证方式在清华简(伍)《汤在啻门》篇中也可以见到,传世先秦诸子书的论说文中也比比可见,不一一枚举。总之,此类论说文体在战国时期是比较常见的。
最后,《子产》篇与子产“刑书”之关系还需要考虑清华简的文献来源。李守奎先生认为该批文献的主人或为楚国的师或大师,由其文字书写习惯来看,墓主可能来自郑国。[102]可见《子产》篇即“刑书”的可能性不大。
总之,我们倾向于认为《子产》篇与子产所作“刑书”有关系,但不是“刑书”本身。《子产》篇前九段的“此谓”结束句多为某种规则或规范提炼后的表述,或即源于“刑书”,只是《子产》篇以论述观点为主,在抄录“刑书”时自然会将具体规则条款省略。化用或直引某种公文书的为文方式,我们在《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的大史克言论中也可见一斑:
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
上引“《誓命》曰”以下的内容即为《九刑》的佚文。[103]
(二)“刑书”的内容问题
关于“刑书”的内容问题,我们需要分二项申说,一是“刑书”作为法规范的表述方式;二是“刑书”所载规范是否仅限于“刑罚”方面内容。
1.“刑书”作为法规范的表述方式
先秦时期的“刑书”作为法规范,其表述方式,现在还很难确知。从《吕刑》《尝麦解》的文本内容看,与后世所见律令的规则型表述方式不同,更多是记事与记言文体。《尝麦解》记载了西周初修订“刑书”(即“王命大正正刑书”的“九刑”)的过程、礼仪,并将“刑书”立法依据、内容、目的等在“王若曰”里记述。《吕刑》则是开篇以“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交代“吕刑”的制定来由,并以“王曰”等记言形式,将“吕刑”文本里的内容进行引述。[104]由此看来,《吕刑》《尝麦解》两篇作为诰令类的公文书,其记载的内容更类似于所谓“刑书”的序言,作为法规范“吕刑” “九刑”的具体内容在此二篇中虽无全面记载,但其要点已经可以窥之一斑。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早期的法形式,多表现为非规则型的“先王成例”,《吕刑》《尝麦解》所载内容虽是当时“刑书”的序言,也应是具有相应的规范效力。[105]
2.“刑书”内容是否仅限于“刑罚”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的历代多有著家认为子产制定的“刑书”即“刑罚”之书。法史学界曾盛行以“刑书”即为刑法典,铸刑书即铸刑罚之书很多时候成为论证前提,比如有从书写的视角论证,认为:“铸刑鼎是将刑律刻铸在鼎上的较特殊的书写行为,铸刑鼎的实质是将罪刑合一的属于制定法性质的刑书公之于民,具有刑书法典化和法典公开化的双重意义。”[106]揆之史籍记载,子产所铸刑书,未必仅仅是有关刑罚争讼的内容,此点亦早已有辨。比如,“刑书”之“刑”,在子产之时未专指刑罚,其还有“规范”之意,有学者指出,战国时期形成的文献以及该时期传抄的前代文献中出现的“刑”有“刑罚”“用刑”“法度”“效法”等义项,需要结合具体文本语境进行理解,[107]不可一概而论。而“刑辟”一词,也需要我们重新认识,或不仅仅限于刑罚之意。
而从《子产》篇的记载来看,“令”“刑”内容也不仅是限于刑辟之法,更多的是治政相关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张美弃恶”。
总之,《子产》篇的记载对于法律史研究具有特别的意义:其一,在于让我们可以对子产铸“刑书”一事的历史源流、思想背景可以有更多了解,尤其是理解叔向诒子产信会有更多帮助;其二,对于春秋时期的法律形式及其演变可以有更多了解。尤其是对“令”这一法律形式的出现时间,或是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这一发现正和岳麓秦简所记载的战国末期至秦的秦令相呼应。郑国子产时期的“令”“刑”两种法律形式,在后世“令”一直延续不变,“刑书”则演变为“律典”。秦汉以降“律令”并称的传统法律形式,若从起源看,或许是“令律”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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