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有着较为发达的文明,已出土的青铜器反映了当时的文明状况,因而张光直先生把这个“青铜器在考古记录中有着显著重要性的时期”称为“中国青铜器时代”,这个时代大约延续了1500年之久。[41]青铜器除了有社会生活中的使用价值之外,本身亦可作为国家政治的意象和象征(比如鼎),所以其上常常会有铭文(亦称金文)。截至2002年,我国发现的从商到汉的青铜器铭文共计13371篇,这其中的大部分是西周时代的铭文。[42]陕西是西周统治的核心区域,这些青铜器绝大多数出土于陕西省。[43]
两周时期的法律因时代久远早已失传,但这些铭文记录了当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生活状况,所以青铜器铭文是我们研究当时法律思想的重要文献。裘卫盉、五祀卫鼎、九年卫鼎、倗生簋等铭文展现了当时的“治地之约”和土地转让之法律程序等细节;师旂鼎、琱生三器和曶鼎等铭文记载了“治民之约”与当时法律诉讼中的“誓”;还有一些青铜器铭文记载了西周时期的若干法令。这里以两个有代表性的青铜器铭文为代表来简述陕西省出土西的周青铜器铭文中的法律思想。
卫盉1975年出土于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其铭文132字,较为详细地记述了周代的一件土地交易的实况,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案例。[44]匜亦在1975年出土于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其铭文157字,记载了一件周代由民事法律关系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判例。该判例记述了牧牛因诬告自己的长官并违背首次判决的誓言被处罚的过程。[45]从这两个铭文所记载的案情和判决,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一)法律的阶级性
牧牛所犯之罪是“敢以乃师讼”,也就是说因为他控告了他的上级官员,所以犯罪。西周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等级化的礼与法制度,控告上级,也就是对整个国家的政治和法律秩序的侵犯,所以被认为是犯罪。
另外,殷商时代已经形成以血缘亲族关系为基础的家族、社会和天下观念,“社会结构已经十分秩序化”,[46]周袭殷制,秩序化更强,所以法律制度倾向于维护现有的阶级秩序。牧牛之罪体现了当时的法律有极强的阶级性,着重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特权。
(二)“誓”及官方在法律关系中的作用(www.xing528.com)
匜铭文中“誓”出现了7次之多,皆为法律用语。《说文》中解释:“誓,约束也。”《礼记·曲礼》言:“约信曰誓。”孔颖达疏曰:“共相约束以为信也。”可见誓为双方口头或文字的一种约定,或以立誓的方式表示。立誓的对象是天或神,因此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反映了神权社会特征,依靠超验的权威来维持社会的信用。在铭文的案例中,伯扬父认为牧牛违背了誓言,以此定罪量刑,而后牧牛重新任职和接受处罚都需要“誓”。
可见“誓”既是当时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的仪式,这种仪式在法律关系形成和惩罚等过程中都会出现。“誓”本身是礼的一种形式,但是“誓”并没有规范性,只能由当时礼法秩序中伯扬父这样的官员来解释。两案例亦说明,民事案件或出现纠纷需要官方的承认或做器记载。
(三)法律的身份性
铭文判例中所述,伯扬父对牧牛两次减刑,这个过程需要牧牛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得到司法现场的相关当事人之信任和理解才能执行。可见当时的法律并不以某种固定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而在于所有当事人的看法和犯罪嫌疑人之态度,并以此作为裁判案件和惩罚的依据。这和《吕刑》之中的法律思想有相似之处。
在西周时期,家国同构,天子的身份似家长,所以在两个案例中都出现,而案例中这种处理司法案件的方式体现了周代法律的身份性,也就是法律问题处理要考虑人与人之间的既有关系,以求达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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