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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祖尊神保护民众的思想探究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神权、敬祖、保民是夏商周三代在发展中逐渐完善的统治思想体系。(一)神权法思想产生出的保民思想神权法思想反映在法律方面一般具有这样几个特征:第一,神(或上天)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而国王的统治权来源于神。夏商时期一脉相承的神权法思想在周人对“天命”的解释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有的学者认为周人对“天命”并不是真的信奉,而只是一种利用,所以认为西周是神权法思想的动摇时期。

敬祖尊神保护民众的思想探究

神权、敬祖、保民是夏商周三代在发展中逐渐完善的统治思想体系。从后世追记的文献看,夏人的神权思想比较单一,天意具有毋庸置疑的权威,所以夏统治者在讨伐周边的氏族或部落时完全打着“天”的旗帜号称“恭行天罚”;商统治者为了解释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则在敬天的同时格外尊崇自己的祖先,以标榜自身血统的高贵;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的经验,特别提出了“保民”的主张,以天意、祖先之德及民心作为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周人的“保民”思想对孟子的民本主义有着直接的影响,也是汉以后主流思想论证王朝更替、政权合法性的主要理论来源。

(一)神权法思想产生出的保民思想

神权法思想反映在法律方面一般具有这样几个特征:第一,神(或上天)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而国王的统治权来源于神。第二,统治者所宣布的法律法令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有些甚至就是神的直接命令。因此,违背法令就是违背神意。第三,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若遇有疑难问题,须通过特定程序,直接由神来裁判。

神权法思想产生有这样几个原因:第一,是迷信自然的产物。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有限,对一些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充满敬畏,认为冥冥之中有超自然力的存在,其主宰着自然界中的一切,也主宰着人类社会。第二,是社会压迫的产物。国家形成后,人们对人类社会中的许多现象,如贫富分化、剥削、战争、命运等亦无法解释,所以也只有将其归结为神的安排。第三,是政治统治的需要。统治者为了解释政权的神圣和自己掌握政权的合理,便会借神权来强化王权。“神”不仅是统治者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也是被统治者赖以生存的精神寄托。

周人在用武力取代了商的统治后,要维持长治久安必须要解释这样两个问题:第一,上天为什么抛弃了商人?第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小邦周”为什么能取代统治者“大邦殷”?夏商时期一脉相承的神权法思想在周人对“天命”的解释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与夏、商统治者一样,周统治者也宣扬“神”——上天的权威至上,并宣扬周人正是秉承了上天的旨意来统治人间的。但更为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周人为了阐释自己统治的合法性,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对夏商神权法思想进行了修正与补充,这才是周人在思想史上的贡献。

“以德配天”的思想是周初统治者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强调上天的公正无私,强调“德”的重要性,有德者得天下。其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天”是天下人的保护者,为天下人所共有。因此,“天命”——统治权不会专归于某一族或某一人,而是会发生变化、转移的,这就是“天命靡常”[1]或“惟命不于常”[2]。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就是有“德”之人获“天命”,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3]。商人的祖先有“德”,因而成了“天之元子”(即天的长子),成了天下的统治者。但商人的子孙由于“不敬其德”,失去了“天之元子”的地位,“皇天上帝”便抛弃了失德的商人,“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4]。而周文王却因有德,成为“天之元子”,于是上天“大命文王”[5],而周人得了天下。因此,在周人看来,王权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统治者的自身之“德”,只敬天还不足以“受天命”,只有敬天的同时又有“德”才能“受天命”。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因为民心的向背是有德失德的标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周公言:“人无于水鉴,当于民鉴。”[6]保民的措施是要体恤民的艰难,“知小民之依”[7]。依:意为隐,即难言之隐情,也就是民生的艰难。这种体恤要求统治者一方面克制贪欲,不要过分滥用民力,使民能安居乐业。另一方面要求统治者能谨慎用刑。

有的学者认为周人对“天命”并不是真的信奉,而只是一种利用,所以认为西周是神权法思想的动摇时期。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亦有偏颇之处。因为无论是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来看,还是从周人当时的生活状况看,人对神的崇拜都是必然的,是难以动摇的。所以周人的“以德配天”说只能是对神权法思想的补充,这些补充在后世所产生的影响并不是周人所能预料的。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缺乏完整的理论形态,其为政权服务的现实性很强,神权与王权是高度统一。周时,神权与政权的“统一”达到了更深的层次,即民心、天意、王权都是统一的。也许正是由于这种“现实性”与“统一性”的高度发达,才使得中国社会的发展难以形成其他古文明中所具有的宗教,也难以完全摆脱“上天”及“神”的羁绊。

(二)敬祖思想与礼治思想的完善

1.宗法制祖先崇拜

“政治早熟”是中国古代国家建立的一个特点[8],因为在经济发展尚不充分,或者尚未达到能够产生国家的时候,国家却提前的诞生了。按照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铁器或青铜器的使用是国家产生的必要的经济条件。迄今为止的考古发掘证明,相当于夏代时期的文明虽有青铜器的出现,但其普遍使用的工具仍然是陶器和石器。直到战国铁器才被广泛运用生产之中。

周人的统治更具有“早熟”的特征,因为商的经济形态远比周发达,周夺取天下,其经济发展与政权的统治相比有着明显的不足,这种不足需要用传统来弥补。所以周统治者不仅保留和继续了夏商以血缘为纽带的统治方式,而且将这种方式更加完善,得以更长久的延续。氏族血缘与国家组织直接结合,逐级任命和分封自己的亲属担任各级官吏并世袭下去,这就形成了“宗法制”。(www.xing528.com)

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有二: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于嫡长子。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夏、商时,宗法制已具雏形,但由于刚进入阶级社会,统治者尚不能做到使氏族血缘制与国家组织水乳交融。周统治者在总结夏、商两代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使宗法制完善起来。宗法制以血缘为纽带,并以祖先崇拜的方式凝聚宗族的力量进行统治,祖先崇拜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遵守祖制,礼作为祖先留下的制度而被神圣化。

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礼,是原始社会末期血缘氏族制的产物,它的出现早于宗法制度。原始社会末期的礼有两项主要的内容:一是祭祀,《说文解字》言:“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二是通过祭祀而产生的氏族内部的行为规范,合乎规范便为有礼,违犯者则为无礼。由此可见,礼在产生时有两个特点:一是与祭礼相联系,以血缘为基础。二是不带有普遍性,各氏族有各氏族的规范,即有不同的礼。国家建立后,由于氏族血缘传统的大量保留,礼也被保留下来,经过更新后保留下来的礼成为约束人们言行的规范,并发展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礼制”。礼制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维护宗法等级,规定不同血缘的人具有不同的身份和地位,即“礼者为异”[9]。二是利用血缘纽带,团结族人。

2.礼治思想

夏商时期的礼治具有了普遍的意义,而且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如夏代“大人世及以为礼”[10]。说明宗法制下贵族世袭制本身就是“礼”。商代礼治思想的核心是“敬”。即强调统治者,尤其是王的权威。《说苑·修文篇》总结认为,夏过分强调氏族成员的和睦,而无上下之别,君主缺少威严。殷人过分强调等级,并使人过分地相信鬼神所赐的灾福,对君敬而不亲。

周人的“礼治”兼采夏、商的内容,既强调具有宗族血缘关系的人要互相友爱,尤其是子女必须孝顺自己的父母,这就是所谓的“亲亲”;同时也要求民必须敬官,下级必须尊敬上级,天子具有人间最高的权威。这就是所谓的“尊尊”。而在宗法制下,“亲亲”与“尊尊”是统一的,人们,尤其是统治者孝敬了自己的长者,也就是尊敬了上级。

(三)礼治的内容与“敬天保民”

在西周礼治中,始终贯穿了这样几个原则,即《礼记·大传》中所总结的“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正是礼治的这几个原则,产生出西周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即孝、忠、节、义。

亲亲,是指爱自己的亲属,最重要的是要求子女孝敬父母,小宗服从大宗,分封和任命官吏则以与王室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定,使亲则贵,疏者贱,即“任人唯亲”。亲亲,确定和维护的是宗法等级制度,与其相应的思想或道德规范则是“孝”,即所谓“亲亲父为首”[11]。

尊尊,是指下级官吏或身份等级卑贱的人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官吏或身份高贵的人。小宗必须服从大宗,上下等级制度不得僭越。与亲亲比较起来,尊尊更强调君主的威严,即所谓“尊尊君为首”[12]。与尊尊相应的思想或道德观念则是“忠”,即诸侯忠于天子,大夫忠于诸侯,士忠于大夫。

长长,是强调年幼者应尊敬年长者,男女有别则是强调男尊女卑及男女授受不亲。与长长、男女有别相应的思想和道德观念则是节、义。

《礼记·礼运》中将礼治思想的内容按人们在宗族、社会、家庭、国家中所具有的不同地位作了更具体的表述:“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由此我们可以体会到礼治思想的核心确实是“德”。这一思想反映于法律上,便是将道德的规范变成了法律的禁令,不孝不友被视为最大的犯罪,《孝经·五刑》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周人的礼治思想在继承夏商的同时,又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这就是“亲”与“敬”兼顾,而落脚点在“保民”。无论亲亲也好,尊尊也好,都是对与天子有着血缘关系的人而言的,即对周宗族及联姻者应该以忠孝的伦理道德加以教化,而不是动辄使用刑罚。就是所谓的“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13]。

周人的神权思想与礼治思想虽然都是在夏商基础上的发展,但是却有着“保民”的鲜明特点,这一特点经先秦及汉儒家的理论化而成为中国传统主流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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