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唐代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制成熟阶段的研究成果与重大贡献

唐代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制成熟阶段的研究成果与重大贡献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的历史阶段,流传至今的以《唐律疏议》为核心的法制文献资料远较秦汉为多,因而唐代法制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研究者众多。建筑在新旧资料基础上的唐代法制研究,自20世纪初以来便成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重心,百余年来成果迭出,蔚为大观,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上述专著与众多的专题论文,使得唐代法制的各个领域的研究都取得了显著成绩。

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的历史阶段,流传至今的以《唐律疏议》为核心的法制文献资料远较秦汉为多,因而唐代法制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研究者众多。而且,20世纪初敦煌遗书的面世,下半叶吐鲁番文书的出土,以及世纪末《天圣令》的发现,为唐代法制研究提供了新的一手资料。建筑在新旧资料基础上的唐代法制研究,自20世纪初以来便成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重心,百余年来成果迭出,蔚为大观,取得了重要的成就。

清末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开唐律研究之先河,及至民国时期,采用新方法研究唐代法制者渐多,例如胡长清、陶希圣、董康、贺圣鼐、董家遵、张景浚等人在唐代律令考证、刑事和民事法制、司法制度等方面均有所涉及[85]。在此期间,徐道邻所著《唐律通论》(中华书局,1947年)是第一部研究唐律的专著,虽然篇幅较短,但开创之功不可埋没。1949年后,大陆学者开始采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唐律,主要从社会性质、阶级斗争的角度论述唐律,如王永兴、戴克光、刘海年等人[86],而此时台湾学界着重用现代法学理论研究唐律,其代表作是戴炎辉著《唐律通论》(正中书局,1964年)和《唐律各论》(三民书店,1965年)。

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唐代法制研究逐渐走上正轨,无论是研究成果的数量还是质量,都远超以前。此一时期大陆学者研究唐代法制的著作主要有: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乔伟《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钱大群、钱元凯《唐律论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钱大群、夏锦文《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王震亚、赵荧《敦煌残卷争讼文牒集释》(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钱大群、郭成伟《唐律与唐代吏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钱大群、艾永明《唐代行政法律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文津出版社,1999年),陈鹏生等《中国法制通史·隋唐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胡沧泽《唐代御史制度研究》(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年),钱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张中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陈永胜《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郑显文《唐代律令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徐永康等《法典之王:〈唐律疏议〉与中国文化》(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李玉生《唐令与中华法系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人民出版社,2006年),王东海《古代法律词汇语义系统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彭炳金《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王斐弘《敦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何蕾《唐代文人与法律》(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金眉《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兼与西方法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陈灵海《唐代刑部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黄正建等《〈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陈玺《唐代诉讼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年),刘晓林《唐律“七杀”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年),夏婷婷:《唐代拟制判决中的法律发现:对唐代判词的另一种解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赵晓耕等《古今之平:唐律与当代刑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冯卓慧《唐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帛书、敦煌文献及律令所见》(商务印书馆,2014年),韩伟《唐代买卖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郑显文《出土文献与唐代法律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赵晶《〈天圣令〉与唐宋法制考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张海峰《唐代法律与佛教》(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曹小云《〈唐律疏议〉词汇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14年),张春海《唐律、高丽律比较研究:以法典及其适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6年),陈玺《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科学出版社,2017年),黄正建《唐代法典、司法与〈天圣令〉诸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刘晓林《唐律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及法典体例研究》(商务印书馆,2020年),么振华《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台湾学者的著作主要有:向淑云《唐代婚姻法与婚姻实态》(台湾商务印书馆,1991年),傅荣珂《唐代御史制度研究》(文津出版社,1993年),高明士等《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陈惠馨等《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为中心》(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陈登武《从人间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会与国家》(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刘燕俪《唐律中的夫妻关系》(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黄源盛《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赖亮郡《唐宋律令法制考释:法令实施与制度变迁》(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黄源盛主编《唐律与传统文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等主编《新史料·新观点·新视角:天圣令论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高明士主编《唐律与国家秩序》(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上述专著与众多的专题论文,使得唐代法制的各个领域的研究都取得了显著成绩。

第一,唐代立法。唐代法定的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此外尚有《唐六典》等形式,这其中对唐律的研究最多,成就也最大。

其一,唐律研究。一部唐律,包罗万象,要正确理解,需要对文本加以校勘、注释与翻译,这方面的成果有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钱大群《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钱大群《唐律疏义文白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

对于《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日本学者在20世纪初首先提出怀疑,仁井田陞、牧野巽著《〈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一文考证现存《唐律疏议》非《永徽律疏》,实为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颁行的《开元律疏》,其观点几成国际定论。1978年以后,杨廷福和蒲坚发表文章,经过不同角度的论证,反驳了日本学者的观点,认为《唐律疏议》就是《永徽律疏》。[87]近年郑显文、岳纯之又对这一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新的研究,得出各不相同的结论。[88]对于唐律的渊源,程树德《九朝律考》和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即有所论述,杨廷福在二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观点,认为唐律的直接渊源隋《开皇律》系集南北朝所有律而成,刘俊文对此不予认同,进行了新的解说,近年来丁凌华和岳纯之对此又有新的论述。[89]对于唐律的修改,王永兴认为《唐律疏议》制定后,从永徽四年到龙朔二年,有三条律疏修改,而钱大群则提出了商榷意见。[90]对于唐律的实施,马长林、王立民认为唐律并未得到完全实施[91]。对于唐律的性质,传统观点认为唐律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综合性封建法典,而王立民认为唐律是一部刑法典[92]。对于唐律的特点,杨廷福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其后的学者则多从“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的角度加以论述。[93]对于唐律的作用、地位、影响和评价问题,学界普遍对唐律予以充分肯定,基本没有争议。

其二,唐令研究。与唐律存世不同,唐令早已亡佚,给研究带来极大难度,为此20世纪30年代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搜集复原唐令成《唐令拾遗》一书,此后池田温等续补成《唐律拾遗补》,二者复原唐令大半,为唐令研究奠定了基础。中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70年代末王永兴对《田令》作了研究,其后刘俊文对敦煌文献中的相关文献作了考释,[94]另外霍存福对令与礼、式等如何辨别作了区分[95]。20世纪末宋《天圣令》的发现为唐令研究开拓了新的史料,利用其对唐令进行复原和研究成为迄今仍在进行的学术热点,黄正建等著《〈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等主编《新史料·新观点·新视角:天圣令论集》,赵晶著《〈天圣令〉与唐宋法制考论》是目前对《天圣令》进行研究的较为全面的著作。

其三,唐格研究。对唐格的研究,学界多是利用敦煌文书来进行。刘俊文对唐格的渊源、编纂、构成等作了全面研究,马小红对格在唐代的演变作了研究,胡留元对格的分类、体例、编纂形式及其所反映的行政管理制度作了论述,王斐弘则对《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和《开元户部格残卷》作了个案研究,从中探寻唐格的源流与递变,戴建国对唐格的体例作了考证,陈灵海对国家图书馆周字51号文书进行质疑,否认其为唐格。[96]

其四,唐式研究。对于唐式,学界也是利用敦煌文书进行研究。冯卓慧对唐式的分类、体例、编纂形式及其所反映的行政管理制度作了研究,霍存福则对唐式的性质作了考论,并与日本式作了比较研究,雷闻对2002年出土的开元《礼部式》残卷进行了考释,郑显文对唐式的立法程序、体例、与唐令的关系、法律性质作了较为全面的研究。[97]霍存福著《唐式辑佚》对唐式的制定与修辑、性质与地位、篇目与卷数等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复原出唐式207条,是目前为止对唐式最为全面的研究与辑佚之作。 [98](www.xing528.com)

其五,《唐六典》研究。对于《唐六典》这部重要的史籍,学界重点围绕其性质与行用问题来研究。对《唐六典》的性质,有两种说法:一为行政法典说,一为非行政法典说。前说为近代以来传统主流观点,以王超的论述最为全面,后说以钱大群为代表。[99]对于《唐六典》的行用问题,韩长庚认为它在唐代不曾颁行,但在实际中又曾行用,而刘逖认为《唐六典》在唐代并未命令施行,没有作为一部有法律效力的法典被援用。[100]

第二,刑事法律制度。其一,刑法原则研究。对于唐代的刑法原则,各种著述多根据唐律之《名例》篇进行归纳总结,大同小异,学界对其中一些原则的讨论多集中于对这些原则如何理解上,分歧不多,其中关注度较高的是“化外人”相犯原则,苏钦、姜歆、李建忠、王立民、王炳军等对“化外人”的认定、解释、法律性质以及相关唐律条文的性质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较多的研究。[101]其二,刑罚研究。对于唐代已经定型的五刑制度,唐律规定明确,疑难问题较少,学界探讨不多,主要集中在对流刑的研究上,如刘启贵、戴建国、张春海、陈玺等人的研究。[102]另外,霍存福、张艳云、戴建国等对杖刑的内容、发展演变过程作了研究。[103]其三,犯罪研究。唐律所规定的罪名繁多,但学界所研究的重点多集中在一些常见重要的罪名上。对于杀人罪,近年来刘晓林对唐律中谋杀、故杀、劫杀等“七杀”问题作了详细考证,发表了多篇论文,成《唐律“七杀”研究》一书,是目前最全面的对唐代杀人罪的研究成果。对于伤害罪,学界研究最多的不是伤害罪本身,而是与之相关的保辜制度,郑显文、张艳云、田振洪、李中和等从具体案例入手对保辜制度作了较新的研究。[104]在唐代犯罪类型中,研究最多的是职务犯罪,徐显明、陈炯、包雯较早综合论述了唐律对职务犯罪的规定。[105]在职务犯罪中,又以赃罪为重点,袁建勇、周东平、孙玉荣、黄明儒、彭炳金等总体上对赃罪的法律规定、特点、处罚原则等作了全面的论述。[106]

第三,民事法律制度。唐代没有专门的民事立法,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散见于律令格式等法律渊源之中,王志刚较早从史籍中归纳了唐代民事法规的主要内容,其后张中秋、金眉论述了唐代民事法律的发展过程和特点,郑显文专题探讨了唐代涉外民事法律的规定。[107]对于唐代的民事主客体,张中秋作了专门论述。[108]对于唐代的物权法,有杨师群对财产私有权问题的考论和艾永明等对“别籍异财”的考析。[109]

对于唐代的债法,何勤华较早论述了唐律中债法的内容、基本原则和特征,[110]但是唐代更多的债法内容是体现于实际生活中的,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为此提供了更多的素材,因此对唐代债法的研究绝大多数是根据敦煌吐鲁番文书来进行的。敦煌吐鲁番契约主要分为买卖、借贷、雇佣三种类型,高潮、霍存福、赵云旗等对买卖契约 [111],高潮、岳纯之、田振洪等对借贷契约[112],程喜霖、杨际平、乜小红等对雇佣契约[113]分别作了研究。另外,有的学者还就契约所体现的某一具体方面进行研究,如余欣、杨际平对违约条款 [114],陈永胜、郑显文、董永强等对契约中所体现的担保制度的研究 [115]。

对于唐代的婚姻继承法,研究较多。在对婚姻法的综合论述方面,有刘振华、方亚光、叶英萍、张文胜、刘玉堂等的研究 [116]。在婚姻成立的条件方面,陈汉生、蒋维德较早作了研究 [117],其后的学者如岳纯之、刘玉堂等将重点放在对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的探讨上 [118]。在离婚制度方面,金眉、刘玉堂、岳纯之等均有涉及,其中金眉和刘玉堂致力尤多,对离婚的各个方面均有研究。 [119]在继承法方面,邢铁、郑显文、王云飞等对唐代的继承制度进行了综合阐述 [120]。在敦煌文书当中,也有一些关于继承的法律文书,齐陈骏和王斐弘对此均有一定的研究 [121]。

第四,司法制度。其一,司法机关研究。对于中央司法机关,学界对“三司”予以重点关注。李治安、王宏治、刘后滨、张春海、陈玺等认为唐代先后存在组织形式不同的“三司受事”和“三司推事”两种机构,分别论述了其设置、职能、性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等问题。[122]另外,贾宪保对北司的司法机构,胡沧泽和王宏治对御史台的司法功能,巩富文对司法机关的管辖制度,张春海对司法集议制度,张雨对大理寺的运行机制分别作了研究。[123]对于地方司法机关,张艳云对京兆府的地方司法权,张健彬对县级政权的司法权限,汪庆红对录事参军的职能演变各有一定的考论。[124]

其二,诉讼制度研究。刘俊文较早详细介绍了唐代从起诉到判决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125]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有郑禄、练节晃对刑事起诉和审判制度,余经林对刑事控告及其受理制度,王宏治对死刑复核制度,巩富文和陈玺对直诉制度等的研究。[126]此外,张中秋还论述了唐代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龙大轩则对唐代官吏犯罪的侦控程序这一特殊的程序作了考辨。[127]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汪世荣论述了汉唐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王宏治专门探究了唐代民事审判制度,特别是郑显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尤详,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考证了唐代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诉讼类型、审判依据等内容,廓清了唐代民事诉讼的面貌。[128]另外,郑显文还对唐代司法审判的效率和质量这一前人甚少关注的问题作了研究。[129]

其三,唐判研究。现存的唐代判词,既有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判词,也有传世文献中的判词,如张鷟《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甲乙判》等。对于前者,安家瑶、史苇湘和薄小莹、马小红等较早分别对《河西巡抚使判集》和《岐州郿县县尉判集》进行了考释[130],其后研究者渐多,对《文明判集残卷》研究的有齐陈骏、张艳云、王斐弘、李世进等[131],对《岐州郿县县尉判集》研究的有潘春辉[132],对《河西巡抚使判集》研究的有李并成、马燕云[133],对《安西判集残卷》研究的有解梅等[134]。对于后者,霍存福研究了《龙筋凤髓判》,并和《甲乙判》相比较,认为《龙筋凤髓判》的判词问目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135]唐判有拟判和实判之分,二者并不容易区分,张建成、霍存福、顾凌云等对此进行了考证和比较。[13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