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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制历史研究:从文献资料到汉简整理与刑制改革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汉律久佚,但两汉四百年的历史所遗留的文献资料远比秦代丰富,这为汉代法制史的研究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事实上,在此之前,已有学者搜集、整理和利用汉简研究汉代法制史,但毕竟属于个案,至此研究状况方有根本性的改变。西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大事,这一重大问题自然成为汉代法制研究的重点所在。

汉代法制历史研究:从文献资料到汉简整理与刑制改革

虽然汉律久佚,但两汉四百年的历史所遗留的文献资料远比秦代丰富,这为汉代法制史的研究奠定了较好的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陆续有学者开始汉律的辑佚工作,杜贵墀《汉律辑证》(1897年)、张鹏一《汉律类纂》(1907年)、沈家本《汉律摭遗》(1912年)、程树德《汉律考》(1918年)便是这一辑佚工作的成果。这些辑佚之作已将存世汉律资料网罗殆尽,致使后人很难再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但也为后世研究汉律提供了诸多便利。20世纪上半叶,对汉代法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汉代刑罚制度的研究上,如王恒颐、张斗衡、徐定戡等对汉代肉刑和刑名等的研究 [41]。20世纪50至70年代,除张政烺、陈直等少数学者发表了有关汉代徒刑的文章外 [42],几乎没有汉代法制的研究成果问世。1978年以后,学术研究走上正轨,对汉代法制的研究日趋活跃,但受资料的限制,不如秦代法制研究的成果丰富。2001年,《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出版,汉律重新面世,使得汉代法制史的研究有了质的飞跃。事实上,在此之前,已有学者搜集、整理和利用汉简研究汉代法制史,但毕竟属于个案,至此研究状况方有根本性的改变。

四十余年来,学界出版了一系列汉代法制史的著作,主要有:王清云《汉唐文官法律责任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孔庆明《秦汉法律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安作璋、陈乃华《秦汉官吏法研究》(齐鲁书社,1993年),高恒《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张景贤《汉代法制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张功《秦汉逃亡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张中秋等《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张功《秦汉犯罪控制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胡仁智《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龙大轩《汉代律家与律章句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杨建《西汉初期津关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程政举《汉代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贾丽英:《秦汉家族犯罪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王彦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2010年),吕利《律简身份法考论:秦汉初期国家秩序中的身份》(法律出版社,2011年),张忠炜《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闫晓君《秦汉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张琮军《秦汉刑事证据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冯卓慧《汉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汉简及文献所见》(商务印书馆,2014年),宋杰《汉代死刑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5年),贾丽英《秦汉家庭法研究:以出土简牍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蒋波《简牍与秦汉民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蒋晓敏:《西汉对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谢瑞东《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与汉初社会控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文霞《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赵久湘等《秦汉简牍法律用语研究》(人民出版社,2017年),邵俊斌《汉代三公犯罪研究》(九州出版社,2020年)。上述著作绝大多数出版于最近十几年,所研究的对象包括汉代法制的各个方面,甚至以往很少关注的领域如法律语言也开始得到了研究,再加上诸多的专题论文,使得汉代法制史的研究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

第一,律令法律体系。汉代以后,萧何作《九章律》历来被视为信史,但自秦汉简牍出土后,随着研究的深入,学界始对这一说法提出质疑,如胡银康、李振宏、孟彦弘等否定了传统观点 [43],由此开启了对汉律体系的重新探讨。而杨振红则认为传世文献的记载是正确的,九章律不仅是萧何所作律的专称,也是汉朝各个时期律典的泛称,提出了秦汉律二级分类说,王伟对此表达了不同意见。[44]除正律之外,张建国、徐世虹等还对“旁章”的性质提出了新的看法。[45]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出土后,学界对《二年律令》的制定年代与性质展开了激烈讨论,丰富了对汉代法律体系的认识。

第二,刑事法律制度。在刑法原则方面,以往多根据传世文献加以论述,张家山汉简公布后,李均明和南玉泉以《二年律令》为基础对汉代刑罚原则进行了新的全面总结,李均明认为罪刑相应、维护特权是汉初刑罚的基本原则,其他原则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南玉泉则强调了汉初刑罚原则的继承性。[46]

在具体的刑罚制度上,研究者众多。崔永东、闫晓君、李均明论述了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汉初刑罚体系,对各种刑罚的适用对象、施行方式、等级次序等问题作了探讨。[47]张建国、牛继清对秦汉“弃市”是否是“绞刑”展开了争论,宋杰对此有新的考证。[48]谭世保、曹旅宁等对“磔”的含义分别作了解释[49],陈乃华、王克奇、马作武、张建国、贾丽英、水间大辅等对秦汉族刑的含义、范围等作了较为充分的研究[50],韩树峰、万荣、徐世虹、薛瑞泽、程维荣对秦汉劳役刑中的司寇、城旦舂等刑罚的含义、适用范围、影响等问题作了考证[51],吴荣曾、徐世虹、张建国等对罚作、复作与弛刑等特定劳役刑的含义作出了新的解释[52],王森、杨广伟、张中秋、曹旅宁、张全民、韩树峰、连宏等对髡、耐、完等耻辱刑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作了不同角度的解析[53],程维荣、张建国、曹旅宁、朱红林、南玉泉等对汉代赎刑的含义、性质进行了研究[54]。

西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大事,这一重大问题自然成为汉代法制研究的重点所在。自20世纪80年代初迄今,学界对此的关注程度较高,众多学者对刑制改革的各个方面给予了多方面的研究。首先,在刑制改革的原因上,孙光妍研究了当时的历史背景,将其归结为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55]其次,在刑制改革的内容上,因文献记载简略,论者意见纷纭,多有争议。张金光、刘笃才、张建国等认为《汉书·刑法志》的记载有问题,可能存在脱文或错讹 [56],另外,刘笃才、张建国分别重点对改制后的笞刑与斩趾刑问题作了研究[57]。对于汉文帝是否废除宫刑,吴文翰、韩国磐、王泽武等表达了不同的观点[58]。再次,对刑制改革的意义,大多数学者均给予积极评价[59]。(www.xing528.com)

在具体的罪名方面,学界重点关注了几类犯罪。对于侵犯统治秩序的犯罪,陈乃华、崔永东、刘笃才等对不道罪 [60],孙家洲等对矫制罪[61],张功、徐世虹、刘厚琴等对不孝罪[62]的研究较为深入。对于侵犯人身的犯罪,重点研究了奸罪,贾丽英、王辉、孙闻博、顾丽华、霍存福等考察了奸罪的立法沿革、认定标准、量刑标准及其所反映的时代特点等问题[63]。对于侵犯财产的犯罪,曹旅宁、闫晓君、谢全发等对秦汉盗罪的立法沿革、犯罪构成、处罚原则及其所反映的法律思想等内容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64]。对于职务犯罪,胡仁智、田振洪、王凯旋、彭炳金重点对简牍中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进行了研究[65],此外陈乃华、李振宏、王子今、董平均对官吏的经济犯罪 [66],李振宏、姜建设对官吏的渎职犯罪[67]等特殊类型的犯罪作了探讨。

第三,民事法律制度。在民事立法方面,因中国古代并无专门的民事单行法,中国古代是否有民法曾是一个争论的重点问题。蒋维德通过对汉代买卖、借贷、婚姻关系和财产继承等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的考察,指出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具有广泛性和丰富性。[68]张家山汉简面世后,徐世虹通过对《二年律令》内容的考察,认为律和令都是汉代民法的渊源,民事立法在汉代制定法中占有重要地位。[69]在债法方面,居延汉简早在20世纪30年代即已出土,对其中的一些法制资料一直少有研究,至20世纪80年代,李均明、连劭名、林甘泉等始对汉简中的债务文书进行研究[70],之后高恒对各类契约文书进行了分类整理考证[71],李晓英、孙瑞等又将此问题进一步引向深入[72]。

在对汉代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婚姻家庭继承法是重点所在。首先,刘增贵《汉代婚姻制度》(台北华世出版社,1980年)和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对汉代婚姻制度作了全面研究。其次,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开始阶段,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逐渐和法律制度相结合,李贞德、李国峰、薛洪波等对汉律中的家庭伦理观、家庭法或家族法的内容作了阐述[73]。在汉代家庭法中,“孝”的问题占有重要地位,侯欣一、李文玲、刘敏等对“孝”观念与汉代法制的关系、融合的过程作了探讨[74]。再次,对于汉代继承制度,传世文献记载较为清楚,可讨论的余地较小,随着地下文物的出土,才使得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活跃起来。对于江苏仪征西汉墓出土的“先令券书”,学界通过研究普遍认为这是汉代存在遗嘱继承的证据。《二年律令》公布后,对其中有关继承的律令的探讨将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丰富了人们对汉代继承制度的认识。[75]

第四,司法制度。其一,对汉代司法机构的研究。对于汉代司法机构,传统着重于对廷尉的研究,而随着出土文献的增加,越发重视对地方司法机构的研究,陈长崎对汉代基层司法机构的审级,郭洪伯对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的职能及其运作,孙闻博对秦汉基层机构乡的司法职能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考证研究。[76]其二,对汉代诉讼程序的研究。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居延新简“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是研究汉代诉讼实际状况的珍贵史料,简文披露后,肖亢达、初仕宾、刘海年、张建国、孔祥军等相继对其进行了复原考证和研究[77],使得东汉初年的诉讼程序得以重现。2001年张家山汉简简文公布后,对汉代诉讼程序的研究成为热点问题,徐世虹、李均明、闫晓君、胡仁智、张朝阳等对汉代诉讼的一般程序作了全面的研究[78],罗鸿瑛、赵科学等专门研究了奏谳制度[79],彭海涛、闫晓君、刘庆等对汉代逮捕程序作了考述[80]。其三,对诉讼术语的考释。经历两千余年的历史变迁,对于一些汉代法制名词术语的确切含义,今人多有歧义,一些学者为此进行了考释。例如,陈晓枫对“鞫狱”一词作了新的解释,高恒探讨了汉简中举、劾、案验文书的含义,侯欣一等对汉代劾制进行了再研究。[81]其四,对“春秋决狱”的研究。20世纪初,沈家本、程树德即开始对春秋决狱相关案例的辑佚,开研究春秋决狱的先河,然而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对春秋决狱简单评论者众,真正深入研究者寡,至20世纪70年代以后情况方才改变,学界对春秋决狱的产生原因、案例、评价及影响等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日益丰富,其中最为学界所关注的是对其的评价问题,形成了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近代以来,学界大多对春秋决狱持否定态度,至今仍是主流,但也有部分学者对春秋决狱持肯定态度,给予积极评价,而另一部分学者持中间意见,对春秋决狱既肯定其积极作用,也不否认其消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更多的学者开始跳出价值判断的窠臼,从不同角度重新解读这一问题[82]。另外台湾学者黄静嘉、黄源盛等也对春秋决狱有深入的研究,黄静嘉通过对春秋决狱案例的分析论证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演进[83],黄源盛所著《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从时代背景、实践案例、方法论与法理观、“原心定罪”的刑法理论等方面对春秋决狱作了系统的研究[84],可以说是目前为止最为全面深入的探讨春秋决狱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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