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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法制研究进展与新热点:睡虎地秦简与岳麓秦简的发现与研究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1975年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发现及释文的公布,秦代法制研究的薄弱局面快速改观。对于岳麓秦简,随着近年简文的陆续公布,研究成果也日益增多,已经仅次于对睡虎地秦简的研究,成为秦代法制研究的新热点。

秦代法制研究进展与新热点:睡虎地秦简与岳麓秦简的发现与研究

囿于资料的极度匮乏,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除了关于商鞅变法的若干论文外,有关秦代法制的研究成果极少。随着1975年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发现及释文的公布,秦代法制研究的薄弱局面快速改观。1979年,高敏著《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是为研究秦律的第一部专著。1981年,中华书局编辑出版《云梦秦简研究》一书,汇集了云梦秦简整理者和其他研究者的多篇论文。以上两书只是对秦代法制研究做了开创性的工作,真正对秦代法制做出全面细致论述的则始于栗劲所著《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该书按照现代法学理论,对秦律的制定和发展过程、理论基础、犯罪和刑罚理论、刑罚体系、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行政法规和行政管理经济法规和经济管理、民事法律制度作了全面的论述。其后,孔庆明著《秦汉法律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也对秦律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台湾学者徐富昌著《睡虎地秦简研究》(文史哲出版社,1993年)对睡虎地秦简所反映的秦的刑罚体系、官制、军制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着重于把前人的成果系统化。1999年,由徐世虹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中涉及秦的内容是对20世纪秦法制研究的全面总结。进入21世纪以来,迭有新作问世,其中曹旅宁著《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秦律的起源、秦律中的家族及阶级法、秦律中的经济资源法、秦律刑罚、秦律与汉律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考察。

总之,四十余年来,学界根据出土秦简对秦代法制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研究成果也灿若繁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法律制度。自云梦秦简出土后,刑法一直是学者关注的重点所在。在刑法原则方面,黄展岳较早对秦律作了系统的研究,将秦简所反映的秦代刑法原则归纳为“定性量刑”和“刑有等级”两个方面,刘海年则将其具体化,将秦简刑罚原则总结为实行连坐、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等十项基本原则。[17]其后的研究者基本上没有超出这一总结的范围,形成了一定的共识,但在具体的内容和研究的角度方面则有进一步的深化。例如,对于秦代的刑事责任年龄,张全民、方潇、吴海航等各自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新的观点。[18]

在刑罚制度方面,秦简展现了一个前所未见的秦代刑罚面貌,学界因此对秦代刑罚的种类、含义以及执行等反面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使得刑罚制度的研究成为秦代法制研究的重点所在。对于秦代刑罚的种类,黄展岳将其归纳为死刑、肉刑、作刑、赎刑和迁刑等,刘海年则将秦的刑罚种类分为十一类。[19]对于秦代刑名的含义,张政烺、张金光对“系城旦舂”的含义作了解释[20],臧知非、王云、屈建军对秦代谪戍制度作了探讨[21],朱绍侯、张铭新、吕名中、梁自玉、曹旅宁、于振波等对秦代赎刑、赀刑等经济刑作了多方面的研究[22]。在秦代刑罚制度中,学界对徒刑关注较多,如刘海年、麦天骥、张新超等对秦代刑徒的管理、刑期、生活和劳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23]。在徒刑之中,“隶臣妾”这一刑种学界研究的最多,对“隶臣妾”的身份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在20世纪80年代形成了一个研究高潮,聚讼纷纭,至今仍无定论,李力系统梳理了这一段学术史,对此作出了中肯的评价,并阐明了自己的见解。[24](www.xing528.com)

第二,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制度。秦律的内容不仅仅是刑法,也包含其他方面,自秦简出土以后,在民事、经济、行政法制方面的研究成果也逐渐增多,使得今人对秦代法制的复杂性、多样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但是总的来说,其研究成果仍不如刑法,有待加强。在民事法律方面,吴治繁和赵战银论述了秦代的所有权制度[25],童光政概括了秦代契约法的内容[26],程天权、翟宛华、郭玉峰对秦代的婚姻法作了研究[27]。在经济法律方面,常俊山、刘海年、潘世宪、刘序传、栗劲、张中秋、宫长为、王震亚、刘向明等学者对秦代农业手工业商业货币仓库管理等多方面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28],深化了对秦代法律功能和社会状况的认识。在行政法律方面,主要是对秦代官吏法的研究,安作璋、陈乃华对秦代官吏法的渊源、产生与发展过程、内容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29],程维荣、罗开玉、徐进、朱筱新、艾永明等对秦代官吏的法律责任、奖励和处罚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秦“以法治吏”的成败得失进行了总结评述 [30]。

第三,司法制度。高敏较早对秦简所反映的秦代诉讼程序、司法原则、量刑标准等问题作了研究 [31],黄贤俊利用秦简《司空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中的资料勾勒了秦代的审判原则和程序、法官的责任、证据制度等内容 [32]。刘海年的长文《秦的诉讼制度》从十一个方面全面论述了秦代诉讼制度 [33],是迄今为止对这一问题研究最为全面的成果。在秦简中,有“三环”一语,是秦代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其含义,黄展岳、钱大群、刘华祝、朱红林等人都有不同的解释 [34],至今无定论,需要新史料的发现来继续论证。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述秦代法制研究的成果,大多是以云梦睡虎地秦简为研究基础的,在睡虎地秦简之外,尚有云梦龙岗秦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青川木牍等秦代简牍,但这些秦简牍有的数量较少,有的没有完全公布,从而妨碍了对这些简牍的利用。这种局面近年来逐渐改变,出现了一些以此为基础的研究成果。对于青川秦牍,因公布早,数量少,对其中所反映的秦的土地制度研究较充分,近年南玉泉、汪桂海又对其作了新的解读 [35]。对于龙岗秦简,则关注甚少,于翠平等对其中的《禁苑律》和所反映的行政法制作了一定的研究 [36]。对于里耶秦简,蔡万进、曹旅宁、朱红林、于振波等利用其对秦令、赀刑与赎刑、债务文书、吏治等问题作了研究 [37]。对于岳麓秦简,随着近年简文的陆续公布,研究成果也日益增多,已经仅次于对睡虎地秦简的研究,成为秦代法制研究的新热点。其中,曹旅宁、肖洪泳、陈松长、陈伟、周海峰、王勇、朱德贵、温俊萍等对岳麓秦简的律令内容与形式、诉讼程序等问题发表了较多的成果。[38]朱潇则利用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对秦代的罪名、刑罚、司法制度、法律推理与法律理念进行了新的研究。[39]陈松长等就岳麓秦简中所见秦律、秦令、奏谳文书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秦律令体系的基本构架和形成进行了深入探讨,是利用岳麓秦简进行综合性研究的新成果。[40]随着岳麓秦简的继续公布,相信还会有更多的高水平之作问世,必将开拓秦代法制研究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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