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的立法目的首要在于鼓励创新。从这一角度来看,专利制度本身便是创新驱动的法权机制。从权利归属的角度来看,创新驱动目标下的专利制度旨在划定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信息明确的权利边界,以减少交易中的确权成本,使之符合科斯定理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之目标。有权利必有救济。在权利救济过程中会使专利权人增加维权成本。以有体物为财产权主导模式的侵权救济模式,恢复原状后便可凭借物权人自身之力管控有体物避免侵权的发生;以无体物为对象的知识产权却因权利人无法构建物理上的防御措施而难以仅凭恢复原状而避免侵权的反复发生。与此同时,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现与取证都因客体非物质性而更加隐蔽与复杂,无形中又加大了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在专利诉讼中,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示将必要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作为原告可以独立请求被告支付的赔偿,譬如我国专利法第65条第一款后段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即意味着,在赔偿数额上要充分考虑专利侵权隐蔽性、技术性、复杂性的特点,给予专利权人充分的赔偿,至少保障权利人不会因维权而受到“二次伤害”。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诉讼中无法得到充分的救济甚至“赢了官司赔了本”,那么将会极大伤害权利人的维权热情,进而放任侵权。
传统差额说框架内对专利权人的维权行动设置了重重理论障碍,使得专利权人在具体诉讼案件中证明义务过重,导致的结果或者无法获得赔偿或者仅获得少量赔偿,难以充分得到救济。尽管规范损害概念的引入部分缓解了因差额说僵化适用导致的权利救济困难,在因果关系层面,由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证据规则使得专利权人对实际损害证明负有全部举证责任。在实践中成为权利人维权过程中难以承受之重。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为减轻权利人举证之负担以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权,在因果关系证明领域多采取证明义务合理分配的方案。将价值判断引入因果关系能够有效缓解相当因果关系全有全无规则僵化适用产生的不正义结果。譬如在援引侵权人获利赔偿规则时,对于侵权人所获利益额中专利的贡献与侵权人自身营业努力的贡献究竟应以怎样的比例确定?其具体之贡献额度之证明义务是否应全部由权利人承担?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中自不待言。在充分考量专利制度鼓励创新的法律目的后,合理的方案是对侵权人侵权所获利益之全额由专利权人举证,而对全利益额中不属于专利贡献部分的证明义务由侵权人负担。如此一来,侵权人获得赔偿的证明义务规范成为“总额-扣减额”的双方参与模式。若侵权人无法合理说明自身营业之贡献(扣减额),则可能致使总额(全利益额)全部作为损害赔偿而归属于原告。此种证明义务之合理分配在不同的计算规则中均有体现,本文于下章具体分析。总之,证明义务的灵活化极大减轻了权利人的证明负担,有利于强化专利权之保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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