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为了更准确地理解知识产权的性质,必须以更为宏观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机理。从科学哲学上看,技术的概念蕴含着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次是工具层面的含义,即将技术作为生产劳动的操作方法;第二层次是目的层面的,即是将技术作为人在特定意志下的一种实践活动,这种活动总是为了实现特殊的目的;第三层次是思维层面的,将技术作为现代科学主义的认知结果,技术实际上是指科学技术或者根据科学获得的技术。科学是相对于迷信、宗教等历史中出现的多种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之一。将技术限定在科学领域是历史发展到近现代后的结果,也构成了当前人类的基本知识取向。如此一来,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在科学哲学上,知识应当是天然分享的。[19]科学知识的天然分享性决定了基于科学活动获得的结果应当首先被分享,这也是知识创新得以传承有序的前提。从这个角度来看,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在应对科学哲学时便存在着私有化上的理论障碍。尽管具体的技术(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是由具体的个人创造的,但是从人类的整体角度来看,知识的发展呈现出整体无计划性的特征,每个个体或集团都无法规划技术的整体发展。正因此,知识的公共性是其首要属性。
更具有理论解释力的是现代创新激励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这些理论的前提是将知识的创新与积累置于市场之中,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创新的驱动。这些理论都相信,市场是目前人类实践中发现的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佳方案。如此一来,要想通过市场来推动知识创新,就是将知识作为一种可被市场交易的资源来对待。美国产权理论的重要奠基者科斯便指出,市场的首要作用在于降低交易成本,而将资源产权化是实现交易的根本性前提。因此,将知识私有化、产权化是运用市场机制推动知识创新的关键。这种产权化的需求反映在法律中,便是需要通过法律理论的解释将知识法权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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