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金娉(1)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院三家评选单位联合推选“2018年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候选素材20件,其中一件就是“多措并举,强化校园食品安全治理”。该事件指出,自2018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校园及周边“五毛食品”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开学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先后印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召开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视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等全面部署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治理工作。(2)
(1)现阶段存在的主要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种类有哪些?
(2)出现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3)解决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措有哪些?
食品安全问题是国之大计,特别是对于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由于欠缺社会经验,对食品的辨别能力较弱,校园周边极易滋生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据此,应当对当前存在的校园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剖析,探索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现阶段存在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五毛食品”指单价为“五毛”左右的调味面制品(辣条)、豆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膨化食品、糖果、饮料等小食品。(3)因具有色泽诱人、价格低廉、口味浓重、品种多等特点,让学生欲罢不能。然而,“五毛食品”的抽检结果堪忧,大多数“五毛食品”包装简陋容易受到微生物的感染,并存在高油、高甜、高盐或者甜味剂、食品添加剂、防腐剂超标的情况,对学生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早在2015年3月31日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中就播出了“小零食大隐患”的专栏。新闻记者发现学生课后都会涌进学校附件的一个小商店去购买5毛钱左右的食品。通过购买有关产品,查询有关市场主体信息,记者发现食品上标注的20个食品生产企业中11家是虚假企业。(4)自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校园及周边“五毛食品”整治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陆续对学校周边的“五毛食品”进行检测,均发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主要问题为食品过度使用添加剂以及标签使用不符合要求等。“五毛食品”严重影响着学生的健康成长。
校园周边如卖臭豆腐、炸串等食物的一类摊贩没有经过任何的备案和登记,也没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存在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这类小摊贩没有经过任何的备案许可,食品的质量无法保障。
除了“五毛食品”“小摊贩食品”问题外,校园食品安全问题还有其他两大类型。
一是校园内食品安全存在隐患。2018年9月,安徽某市爆出幼儿园给孩子吃霉大米臭鸡腿事件;2019年3月,成都某实验学校小学部食堂被举报使用变质食材,网上流传的照片触目惊心。这些不得不引起各界对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从幼儿园到大学校园,食堂是学校的重要设施之一,学生和家长基于对学校的信任,不会对食堂的食物产生怀疑和担忧,食堂成为学生吃饭的主要场所,保障食堂食品安全是保障校园内食品安全、解决校园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二是校园网络外卖食品安全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餐饮”的网络订餐模式在学生团体中颇为流行。比起传统的食堂,外卖食品种类多、价格优惠、省时省力、方便快捷,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需求。2018年,美团外卖共完成63.9亿份订单。(5)外卖也成为高校的重要就餐方式之一,通过调查发现,90%的大学生都有订外卖的习惯,甚至有部分学生平均每天都要订一次外卖。随之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外卖食品安全问题,2016年的“3·15”晚会更是暴露了“饿了么”的众多乱象。外卖食品安全卫生状况不容乐观,引发大家对外卖食品的忧虑。校园外卖的安全成为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大学生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不足,使得其对食品的安全性缺乏警惕性,成为易受侵害的群体。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范缺乏。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为的基本准则,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会失去重要的法律保障,缺乏公信力,让执法成为表面工作。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没有对校园食品安全进行规定,仅仅在第三十六条(6)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简要的规定,各省市随后也颁布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或者有关条例。比如,《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也有部分省市规定较为宽松,食品小作坊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即可。(7)广东、山西等地实行登记制,要求食品摊贩依法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8)河南、天津、江苏等地实行备案制度,且备案机关有所不同,如江苏省要求食品摊贩经营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9)各地都要求流动摊贩悬挂一定的信息公示卡,记录备案证明、健康证明、食品信息等。
由上可知,法律规范层面的规定较为具体,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在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研得知,食品摊贩的监管在实际中很难实现。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固定摊贩经营点,并负有监管职责,但是在实践中,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没有申请经营点,所以现有的流动摊贩大多均未经过登记备案,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没有对其进行监管,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对小摊贩小作坊进行实时监管。城管的监管作用也是一时的,所以经常出现“猫抓老鼠”的情况。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完全依靠摊贩经营者的个人道德素养。笔者仔细观察每一个小摊贩的摊子,发现大多未悬挂有关公示信息,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学生会面临找不到侵权人的尴尬局面。
中小学周边的“五毛食品”的监管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2018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检局机构改革,合并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结束了“九龙治水、多头执法”的局面,是食品安全监管进程中的重大进步,但也有很多顽疾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校园周边“五毛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其中一项。首先,贩卖“五毛食品”的小商铺不胜枚举,增加了监管难度,加之行政执法部门资源有限,专业人员和设备短缺,势必增加校园周边食品的监管难度。其次,学校周边的“五毛食品”一般都来自全国各地的小作坊,进货渠道无保障,甚至有的自产自营,对“五毛食品”的全程监督困难重重。
首先,“五毛食品”和小摊贩拥有广泛的学生市场,学生的需求量大,催生了众多小作坊和小摊贩经营者为了盈利对食品生产标准置之不理。乔治·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早期在经济学中引入了著名的“柠檬市场”模型,提出了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的经济学理论。优质的产品生产成本高导致价格高,劣质的产品生产成本低,价格也低。在消费者无法有效区分产品质量高低的情况下,会倾向于选择价格低廉的劣质产品,使得廉价商品逐渐占据市场,优质产品缺乏成长空间,进而出现逆向选择现象。这一观点也很好地解释了“五毛食品”和“小摊贩食品”在校园周边盛行的情况。(10)学生群体消费购买力有限,零花钱不足以支持其购买价格昂贵的高质量零食,廉价食品备受学生喜爱。
其次,食品生产企业对产品治理管控不严。食品生产者、摊贩经营者是“五毛食品”和小摊贩食品的源头。食品生产阶段把控不严,生产环境恶劣,储存条件差,造成油脂酸败,从而影响食品质量。在各地的抽检信息中可以发现,“五毛食品”很多用的是虚假的企业名称,甚至无生产时间、生产地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配料表,成为“五无”食品。为了达到食品的“色泽味”俱全,并且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食品生产者往往过度使用食品添加剂,使得“五毛食品”在根源上就存在风险。而校园门口常见的小摊贩食品的安全更是无从保证,食材的来源、质量都无从查证,食品开放性的制作地点,也易让食物受到严重的污染从而引发食源性疾病,直接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
再次,销售者、小摊贩经营者为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对食品生产标准置之不理。生产经营者常常枉顾食品安全标准,认为只要吃了不出事,就是安全的食品,甚至抱着就算出事了也找不到他头上的想法,眼中只有“收回成本”“赚取利润”,不顾一切地想着将销量提升上去,销售大量的“五毛”食品。
最后,学校食堂供应不足导致学生选择路边摊等食物。路边摊贩除了价格低廉,口味重之外,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就是品种多、提供时间长。如常见的烧烤、鸡蛋灌饼、炸豆腐、炸鸡柳、锡纸花甲等,品种繁多,而且路边摊食品通常营业到凌晨一两点,满足同学们吃夜宵的需求。而大部分食堂都是常规的饭菜,品种有限,加之营业时间较短,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导致学生对路边摊食品产生依赖性。
众多学校都会举办各种普及食品安全教育的会议,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但是这类教育无法真正有效地让学生了解食品安全的具体概念。比如,对于食品添加剂的认识,大家或许知道食品添加剂就是添加在食品当中,让食品色泽亮丽、味道好的物质,但是食品添加剂的具体作用以及用量标准是什么,就无清晰的认知,学生群体对食品安全也是知之甚少。
对于“五毛食品”和“小摊贩食品”来说,大家的认知就是5毛钱的零食(辣条、锅巴)等,5毛钱的食品就是“五毛食品”,简单来说就是一些低廉的食品;而小摊贩食品就是路边摊,如炸年糕、臭豆腐、鸡蛋灌饼等。对这些食品只有一个价格的认知,对这些食品的种类划分和危害的认知存在严重不足。为此,学生往往抱着别人吃了都没事,我吃了肯定也没事的侥幸心理购买,却忽视了这些食品的潜在危害。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的身体健康,关系青少年的成长、影响祖国的未来。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衍生了众多的难题,单纯依靠政府部门进行监管已然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如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教育部门、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等的共同治理,单纯依靠一个或几个部门会出现更多监管短板。
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在食品监管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不仅本身负有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责任,同时具有引导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职责。首先,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政府部门具有专业管理人士,也拥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从根源上保证食品的安全。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也具有相当专业的人才,能够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然而在实践中,三方往往呈相互割裂的状态,食品生产经营者担忧受到行政处罚,不愿与行业协会进行协商;而行业协会由于资金的不足,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治理中采取旁观的态度。
监督权和知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随着公民主体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在涉及自身以及子女食品安全的问题上,群众给予了更多关注。群众的监督和举报成为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隐患的重要线索来源。国家开通的12315投诉举报热线成为群众投诉的有效路径,在一些省市甚至出台了一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投诉者进行奖励,同时为了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一般采取匿名的方式,从而鼓励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群众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参与主体,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群众参与度较低。
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飞快,新闻媒体在信息传递、监督食品安全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众多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在网络媒体、电视中被曝光的。比如,闹得沸沸扬扬的成都某小学食堂食物霉变事件,就是先由部分家长曝光了众多食物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从而引起有关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的。随后区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赶赴学校调查处置,并对所有冻库及库房内食材进行了查封,对投诉反映的食材抽样送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也立即派出工作组,会同区政府深入调查,并多次通报调查情况,让社会各界了解事情的调查进展。虽然事后发现这是学生家长的诬陷行为,但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是: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进程中,新闻媒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新闻媒体可就有关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曝光从而引起社会关注;其次,新闻媒体对各类食品安全的公正报道,可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群众对食品的鉴别能力,打击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同时新闻媒体更应该规范自己的行为,提升报道的正确性,杜绝为博眼球而做片面化、虚假化的报道。
有效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将成为保障食品安全不可或缺的方式。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特别指出:第一,要推进安全社会共治,鼓励高校、协会、媒体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第二,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在校园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强化普法和科学宣传;第三,鼓励社会各界的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客观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开展舆论监督;第四,完善群众投诉举报机制。让行政机关、群众、新闻媒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中,齐心协力,共同预防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构建健康校园、健康社会,实现健康发展战略。社会各主体是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各主体协同合作才可以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有法可依是执法的基础。在制定法律规范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例如,美国1906年就颁布了《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案》、1938年颁布《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成为美国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基本法;之后陆续颁布了6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11)构建了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美国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根据食品的具体种类划分监管职责,从而实现食品从源头到产品到销售的全过程的监管。英国除了制定多部法律外,还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英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从企业入手,采取动态分级监管机制,按照企业的多次检查结果划分风险级别,然后依据等级的高低确定不同的检查方案,强制要求大企业实行高标准严要求的HACCP管理体系认证制度;(12)而小企业标准较低,符合SALSA认证体系即可。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体系化的工作,政府部门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管内容以及惩处方式。
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天津、江苏、广东)都制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小摊贩小作坊的行为,但是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空缺,还亟待完善。2019年《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提出要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较为笼统,各地方政府在落实该意见的时候应当具体化。比如,细化抽检校园食品周边小卖部、小摊贩的周期,落实抽检标准,并公布抽检结果。这一点可以借鉴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做法,将工作任务和职责分解到岗到人,全面了解学校经营户的情况,严格履行监管职责。(13)优化行政监管机制,提供人员保障和资金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和基层人员投入,解决基层监管人员短缺,同时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人员素质,充分发挥基层监管人员主动提升行政监管效能的积极性。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于流动摊贩而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统一的摊位,并鼓励小摊贩备案登记后从事经营活动,规范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这样既有利于小摊贩经营,又能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对于校园周边的小摊贩经营者,可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或者直接划定摊贩禁止经营区域。(14)
食品安全监测是及时、有效判断食品安全性的方式。行政机关要从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阶段进行抽检,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督促下架、停止销售,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www.xing528.com)
食药监局应当重点对无证经营行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行为,销售“两超一非”等不合格食品,销售过期或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等等,进行查处。严厉取缔非法经营的“黑作坊”和“黑摊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会同公安机关追查涉案产品销售流向,切断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利益链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优化食品生产条件,可以有效从源头上保护食品的安全。建议经营主体进行自我规制。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规制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的经济主体进行限制的行为,(15)规制的主体包括私人和社会公共机构。私人规制是除国家机关以外的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规制。不论是小作坊还是小摊贩都应当提升自己的社会责任,不能以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追求私人经济利益,而应制定生产销售的行为规范,对自己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规制,对社会负责,对学生群体负责。
认知会影响甚至决定个人的行为,应提高学生群体对食品辨别的能力,抵制和拒绝不安全的“五毛食品”和“小摊贩食品”。同时,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社区活动。有条件的高校开展各类食品安全教育的讲座,宣传“五毛食品”“小摊贩食品”的危害,以及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提高学生对食品优劣的辨别能力,引导学生群体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积极维权。
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国之大计,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单纯依靠政府力量进行监管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要。食品安全治理不仅需要“从上到下”的监管,更需要“自下而上”的经营者和社会群众的积极参与,实现社会共治。社会共治是指在食品安全治理中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监管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联动,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现行《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将社会共治列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从多方面、多角度发挥社会各主体的作用。食品安全涉及范围广,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甚至是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把多主体纳入食品安全治理范畴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重要方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
第一,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互动联通,进一步加大与教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力度,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致力于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第二,让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公民监督是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扩展举报渠道,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引导学生、公民依法维权。
第三,重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新闻媒介不但在曝光食品安全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传递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监管进程、食品安全问题处理结果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让食品安全理念深入人心。政府部门要畅通新闻媒体举报监督渠道,鼓励新闻媒体曝光真实的违法行为;引导舆论导向,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权威性信息,提升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
第四,积极鼓励呼吁企业内部人员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实行检举揭发激励机制。为了让揭发人员无后顾之忧,采取匿名举报方式,必要时对其进行人身保护。实行“吹哨人”制度,即知情人士的爆料制度,通常知情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吹响“哨声”,大幅度降低监管成本,而对不遵纪守法的企业则可起到堡垒从内部攻破的作用。(16)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实行过程中积极保护告密者,鼓励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美国当时面临的严峻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制作过程复杂,外部人员很难掌握行业内的情况,内部员工最熟悉制作工序、了解食品真实情况,其具有天然的监管优势。我国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和保护,(17)首次明确了对企业内部举报人员的保护。各地方政府可以在这一基础上细化实施方案,增加打击报复者的法律责任条款,提高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第五,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行业协会契合了经济法第三法域的特征,可以成为经济法调控的主体之一。(18)行业协会本身是自律性组织,可以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行业协会具有专业性、中介性的优势,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更为细致,也可以将其所掌握的食品信息提供给政府,弥补政府部门监管的不足。
(1) 康金娉 江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主要研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2018年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投票开始了[EB/OL].(2019-01-21)[2019-05-17].http://www.fxcxw.org/index.php%20/home/duzhe/artindex/id/16510.html.
(3) 刘凤.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园及周边“辣条”等“五毛食品”专项整治行动[EB/OL].(2019-04-16)[2019-05-22].http://www.hnyx.gov.cn/c5637/20190416/i869527.html.
(4) 孙菁.校园周边“五毛食品”现状、危害及治理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7.
(5) 美团.美团发布首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美好生活美团相伴(2019-05-17)[2019-05-23].https://mp.weixin.qq.com/s/lwqb SMhqA7Uofvviio67jA.
(6) 参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7) 参见《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8) 参见2012年《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持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9) 参见2016年《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
(10) 孙菁.校园周边“五毛食品”现状、危害及治理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7.
(11) 六部法律分别为《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障法》《联邦肉类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剂和灭鼠剂法》。
(12) 国际标准CAC/RCP-1《食品卫生通则1997修订3版》对HACCP的定义为:鉴别、评价和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危害的一种体系。
(13) 刘凤.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园及周边“辣条”等“五毛食品”专项整治行动[EB/OL].(2019-04-16)[2019-05-22].http://www.hnyx.gov.cn/c5637/20190416/i869527.html.
(14) 参见2016年《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15) 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朱绍文,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1.
(16) 钱兆成.举报需要“吹哨人”制度[N].长江日报,2014-09-18.
(17) 参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18) 汪莉.论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J].法学评论,200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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