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后开始进行坝区、库区建设以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申请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农村集体耕地的,应按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核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涉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执行。移民迁建用地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遵守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
建设项目法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可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建设项目法人应调整工程概算总投资。
(二)水利水电工程在新《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实施以前,坝区已经开工建设,或库区已经蓄水淹没,开始实施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的,坝区、库区以及已经使用的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按原《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以县为单位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完善用地手续;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发生的库区淹没用地以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原则上按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www.xing528.com)
(三)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前已依法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实际使用的土地,当地人民政府、建设项目法人要共同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工作,保证工程及时用地。征地补偿费用确实难以妥善安置移民生产和生活的,建设项目法人可商当地人民政府,酌情予以补助,以保证被征地单位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
(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应结合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将原来分散的居住点通过拆旧建新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通过结构调整向工业园区集中,提高土地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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