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项目法人应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的规定,办理用地预审手续。负责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作为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
(二)建设项目法人向批准建设项目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并附有关资料。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经批准后可以延长预审时间,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水利水电工程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规划的,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已列入规划,但用地位置需要调整,涉及占用少量基本农田和局部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意见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未纳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水电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预审意见修改规划,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材料一并报批。(www.xing528.com)
(四)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进行工程前期工作的同时,应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