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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加快修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进行扶持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以来,国务院在加快修订本条例的同时,将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第三十八条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国务院17号文件规定,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

国务院加快修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进行扶持

本章是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规定,属本条例新增章节,共9条。主要包括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主体、审批程序、总体要求、法律地位和主要内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优惠政策,以及水库水面、消落区土地使用管理等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兴建了3000多座大中型水库,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效益,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多年的水库建设也产生了数以千万计的移民,他们“舍小家、顾大家”,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还生活在贫困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区域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明确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制定了“三农”工作“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作出了我国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重要判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为完善水库移民政策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2004年以来,国务院在加快修订本条例的同时,将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2006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17号文件。调整后的后期扶持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了让广大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理念,必将对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为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本条例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列专章加以规定。

第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二是明确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充分尊重水库移民的意愿;三是明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法律地位。

本条包括的内容

1.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工作。本款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国务院17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移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2.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后期扶持工作直接关系到移民的切身利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在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和扶持项目时,应充分尊重移民意愿,重点解决移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使移民直接受益。过去,一些地方在组织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时,移民群众参与不够,造成规划与实际情况脱节,影响了后期扶持效果。为此,本条例对保证移民广泛参与作了明确规定。

3.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了维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严肃性,本条强化了后期扶持规划法律地位。

第三十九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水库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落实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内容和规划实施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内容;二是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后期扶持规划。

本条包括的内容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国务院17号文件规定,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具体措施,是指要明确后期扶持方式,制定资金直接发放规划和项目扶持规划。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以不超过3~5年为宜,规划目标是重点解决水库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突出问题。

2.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落实工作。根据国务院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规划目标要尽量量化,提出移民人均纯收入的具体指标。有项目扶持的村组(自然村),还要针对扶持的项目提出应达到的具体指标。如土地资源(耕地等)、住房、人畜饮水、农田水利、道路、供电、医疗教育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指标。

第四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标准、期限、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以及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主要有三种方式;二是明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标准、期限、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本条包括的内容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国务院17号文件规定,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2.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标准、期限、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务院17号文件规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统一确定为20年,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国家设立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国家统一筹措:

(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自治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自治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

(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后期扶持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核定应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基金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地方政府必须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实施方案及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使用基金。

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务院审批后实施。国务院17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扶持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意见、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扶持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宣传提纲等相关配套文件。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及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措施和办法;开展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的安排;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

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www.xing528.com)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条包括的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目标分为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水库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主要是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要统筹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还必须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项目扶持,逐步加以解决。国务院17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资金来源,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基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三是从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中筹集。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2.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是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让水库移民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促进移民与当地居民的融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过去的工作中,由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重视不够,客观形成部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均水平。因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优先就业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明确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优先吸纳移民就业。

本条包括的内容

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移民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舍小家、顾大家”,作出了贡献。移民搬迁安置后,普遍存在生产生活资源减少、就业门路狭窄等问题。为拓宽移民就业门路、增加移民收入、帮助移民尽快达到或者恢复原有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本条例规定,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四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权属、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二是明确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三是明确可以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优先使用。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水库消落区,又称水库消落带或涨落带,指的是水库季节性水位涨落而使周边被淹没土地周期性地出露于水面的一段特殊区域。

本条包括的内容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作出的规定。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是宝贵的资源,应合理开发利用。移民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作出了贡献,开发利用水面和消落区土地时,应优先考虑当地农村移民。水面和消落区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水面和消落区土地的开发利用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有序开发。过去,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库区出现应迁不迁、回流返库、抢占水面和消落区土地、乱垦乱建等无序开发问题,影响了工程安全运行和库区社会稳定。本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土地权属、管理和开发利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土地开发利用前,应进行必要的论证,并征得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四十四条 国家在安排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资金时,应当对移民安置区所在县优先予以扶持。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对移民安置区实行优惠政策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明确国家安排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资金时应优先对移民安置区所在县予以扶持。

本条包括的内容

国家在安排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资金时,应当对移民安置区所在县优先予以扶持。由于我国水库农村移民是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加强移民安置区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是提高当地农业生产效益、增加移民收入、使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得到及时恢复和提高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本条例强调,国家在安排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资金时,应向移民安置区倾斜,国务院17号文件也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移民教育和培训、提高移民素质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

本条包括的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我国水库移民绝大多数是农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生存技能比较单一。如何增强移民的就业能力,扩大就业渠道,不仅关系到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及时恢复和提高,而且关系到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从长期的移民工作实践看,加强对移民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就业技能,是转移农村移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与经济较发达地区对接,有针对性地对移民进行生产技术和就业技能的培训,在扩大移民就业、提高移民收入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农民进城务工的条件逐渐得到改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规定,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生产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必须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在重要地位。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国务院17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明确要求,要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各地的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规划要纳入“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四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给予支持。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程受益地区支持移民安置区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给予支持。

本条包括的内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给予支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多方面的效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为工程建设作出了贡献,工程受益地区应当帮助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工程受益区对移民安置区的支持,应当发挥各自的区域、产业等优势,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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