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的电压无功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调度命令,负责做好本地区无功补偿装置的合理配置、安全运行及调压工作,保证电网无功分层分区就地平衡和各结点的电压质量合格。
(二)对所安装的无功补偿装置,应随时保持完好状态,按期进行巡视检查。无功补偿装置应定期维护,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修复,保持电容器、并联电抗器可用率在96%以上;调相机每年因检修和故障停机时间不应超过45天。
(三)为便于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管理,电容器组、电抗器组、调相机等无功补偿装置应配齐相应的无功功率表。运行管理部门应建立无功补偿装置管理台账,开展无功补偿装置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四)应根据调度下达的电压曲线及时投入或切除无功补偿装置,并逐步实现自动控制方式。
(五)用电检查部门应对电力用户无功补偿装置的安全运行、投入(或切除)时间、电压偏差值等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既要防止低功率因数运行,也应防止在低谷负荷时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
(六)建立对电力用户电压质量状况反映或投诉接纳核对处理制度,对较严重的电压质量问题,应查清具体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制订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的电压无功管理
(一)发电企业应按调度部门下达的无功出力或电压曲线,严格控制高压母线电压。
(二)发电机的无功出力及进相运行能力,应达到制造厂规定的额定值。现役发电机组不具备进相运行能力的,应根据需要限期开展进相运行试验及技术改造工作,并以此确定发电机组进相运行范围。(www.xing528.com)
(三)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应具有自动调差环节和合理的调差系数。强励倍数、低励限制等参数,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第十四条 电力用户的电压无功管理
电力用户装设的各种无功补偿装置(包括调相机,电容器、静补和同步电动机)应按照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调整无功出力,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第十五条 无功补偿装置管理
(一)各级电网企业在选用无功补偿装置时,主设备(电容器、电抗器)应选择符合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要求的产品,其辅助设备应选择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以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可靠性。
(二)各级电网企业应制定无功补偿装置试验方法和试验周期,定期进行无功补偿装置试验。
(三)各级电网企业应按时报告无功补偿装置因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h的各类故障,并按时统计、上报无功补偿装置的可用率。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的可用率计算公式详见附录A。
(四)各级电网企业每年应对无功补偿装置出现的各种故障进行分类统计和上报,故障统计表详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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