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结合电网发展和运行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在电源及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过程中,按照《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确定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和调压装置、选型及安装地点,与电力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投产。生产管理部门应做到严格验收、精心维护、提高装置可用率;电力营销部门应监督用户遵守供用电合同中关于无功补偿配置安装、投切、调整的规定,保证负荷的功率因数值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各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遵守并网协议中有关发电机无功出力的要求。
第八条 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负责制。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负责此项工作,并明确电压无功专业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各级归口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改善电压质量的计划及措施。
(三)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改等阶段中涉及电网(地区电网)无功平衡、补偿容量、设备和调压装置选型、参数、配置地点的审核、工程质量验收及试运行等工作。(www.xing528.com)
(四)负责对电压质量和无功补偿装置及调压装置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统计、分析、考核。
(五)定期召开专业工作会议,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六)每年进行电压无功专业的技术和工作总结,总结报告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十条 各级调度部门负责所辖电网运行中的无功电力平衡和电压质量。电网运行方式应包括无功电力平衡、电力调整等保证电压质量的内容。值班调度员在进行有功电力调度和频率调整的同时,应进行无功电力调度和电压调整。
第十一条 各级电力营销部门负责电力用户根据其负荷的无功需求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按有关规定确定无功补偿容量,保证功率因数达到规定要求。监督电力用户采取措施,防止向电网倒送无功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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