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保护装置选择的原则。
7.1.1 剩余电流总保护宜采用组合式保护器,且电源的控制开关宜采用带分励脱扣器的低压断路器。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及三相动力电源的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宜采用具有剩余电流、短路及过负荷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断路器。
7.1.2 单相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宜选用剩余电流保护和短路保护为主的剩余电流断路器。
7.1.3 剩余电流断路器、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控制开关,其通断能力应能可靠地分断安装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7.2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的选择。
7.2.1 总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选择应以实现间接接触保护为主,并在躲过低压电网正常泄漏电流情况下,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应尽量选小,以兼顾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要求。
总保护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宜为固定分档可调,其最大值可参照表2确定。
表2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最大值
7.2.2 剩余电流末级保护中的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温室养殖与育苗、水产品加工等潮湿环境下使用的电器以及临时用电设备的保护器应实现直接接触保护。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应小于上一级保护的动作值,但不应大于30m A。手持式电动器具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为10m A,特别潮湿的场所为6m A。
7.2.3 固定安装的电动机及其他电气设备装设的保护器,应实现间接接触保护。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应小于上一级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 (www.xing528.com)
7.2.4 安装在总保护和末级保护之间的保护器,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应介于上、下级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值之间,其数值可根据运行经验确定。
7.3 保护器分断时间的确定。
7.3.1 在低压配电网中,当仅装设总保护时,应选用快速动作型保护器,其最大分断时间应符合表3的规定。当采用完善的分级保护时,上一级应选用延时动作型保护器,其分断时间应比下一级保护器的分断时间至少增加0.2s,以实现选择性。此时总保护主要用于间接接触电击防护和电气火灾防护,其最大动作时间可根据运行经验在1s~2s范围中选定。
表3 快速动作型保护器最大分断时间
7.3.2 直接接触保护用的交流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最大分断时间见表4。
表4 快速动作型保护器最大分断时间
7.3.3 延时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延时时间优选值为0.2s、0.4s、0.8s、1s、1.5s、2s。延时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只适用于IΔn>0.03的间接接触防护。
7.4 保护器必须选用符合GB6829标准并经国家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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