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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合伙所的纵深发展与其潜在挑战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前者而言,普通合伙所即传统意义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其一般模式是以三位或以上、有一定执业年限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出资设立的由全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法》的此次修订,亦被解读为为了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机构所专设的法律依据。

深度解析: 合伙所的纵深发展与其潜在挑战

据统计,最近10年,我国律师人数保持着年均9.5%的增速,以每年两万左右的速度增长;律师事务所则达到2.5万多家,保持年均7.5%的增速。2017年年初,我国律师人数已经突破30万,律师队伍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中,合伙所作为当前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管理模式,扮演着律师与当事人、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现行合伙所分为普通合伙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就前者而言,普通合伙所即传统意义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简称合伙所),其一般模式是以三位或以上、有一定执业年限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出资设立的由全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就后者而言,虽然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如何定性上存在争议,但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打破了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即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法律依据缺失的瓶颈。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57条增设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允许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此亦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之内涵。《合伙企业法》的此次修订,亦被解读为为了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机构所专设的法律依据。

对于合伙所而言,其在当下无疑是最主要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但在不断深化、演进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值得思考和解决的问题。首先,就目前而言,绝大多数的合伙所实质上是个人执业的联合体。而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领域的愈加开阔,专业分工的日益细化,现行合伙所的运行机制暴露出诸如合伙人缺乏共同执业理念和文化、律师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良好福利待遇、缺少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等问题,从而使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实则只属于“形式上的管理”。其次,经调查可知,国内多数合伙所在模式选择均为合伙提成制。该模式下,一方面,律师与律所之间仅存在名义上的管理关系,另一方面,律师无法取得一定底薪,其收入基本只能通过个人单干来获得,如此一来,不仅会影响到律师同律所之间的合作关系,同时也不利于律所发挥其专业化以及规模化的优势,更会对业务拓展造成影响。最后,在合伙所内部,律师与合伙律师之间存在着案件收入分配的矛盾,特别是案源主要在合伙律师手上的情况下,一旦合伙所管理制度不合理,就会引起办案质量、人才的稳定以及办案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问题。(www.xing528.com)

而这些烦恼的根源在于律师事务所现行运行机制的难以科学性。合伙人之间各自独立执业、平均分摊成本,导致律师事务所松散联合、各自为政,难走出设立、发展、再设立、再发展的怪圈。律师事务所一旦没有科学合理的制度、没有促进合作的机制、没有不断积累的资源、没有积极向上的文化,则会导致事务所人心不稳、自我发展困难,进而难以找到归属感,最终导致不论是律所管理者抑或是律师们,都无法看清律所整体和律师个体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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