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律师事务所(简称个人所)是指由一名律师组成,并由该律师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实践中,个体所产生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某个律师直接出资设立,二是由合伙所中合伙律师退伙后仅剩一名律师而产生的。
实际上,关于个人所的探索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当时,广东率先进行了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试点,并筹划全省每一个市批准设立一个个人所进行试点。紧接着,1996年6月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其明确规定个人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并规定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以及,2002年10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有5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成立;2002年11月,上海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至此,个人所作为政府允许的一种组织形式开始步上历史舞台,正式运营。
个人所作为近些年的新型模式,对于探索和完善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具有重要意义。个人所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百姓打官司难、请律师难的情况,其本着“立足社区,服务百姓”的宗旨,办公场所大都选在社区中,从而便于为广大老百姓提供低价格、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为百姓提供法律服务和为社区展开普法教育等活动中,个人所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在社会中赢得了良好的反响,其所蕴含的高度定制化、社区化的潜力使得业界对其发展较为看好。(www.xing528.com)
然而,就当下而言,个人所在公开执业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一是人员问题,由于受到规范文件的限制,个人所在人员的配备和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方面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相比处于劣势;二是业务拓展问题,如何在现有为社区和百姓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开拓后续业务,头绪未明;三是经营问题,个人所在开办成本、业务开拓成本和经营成本方面甚至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还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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