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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所的发展历程:最初的起步阶段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国资所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不可否认,国资所的诞生及起步在国家法治的重建期起到了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初建应有的效用。从微观层面而言,国资所由于其公共服务性质,对偏远、贫困地区的法治建设及人民权利的法律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得人民群众通过国资所这一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对律师、对法律、对公平正义产生启蒙认知。

国资所的发展历程:最初的起步阶段

国资所”乃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简称,根据1997年施行的《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等规定可知,国资所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核定事业编制,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事实上,国资所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审议通过,条例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具备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顾问处,而此处的“法律顾问处”则一直被视为国资所的前身。“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这一名称虽然在法律层面直到1996年的《律师法》中才得以明确,但是,在事实层面,直至1988年河北省保定市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出现,国资所一直是我国唯一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甚至有观点认为直到1993年以前,全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国资所。由此观之,国资所作为我国全面恢复和重建律师制度后特定历史阶段最早出现的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历史印记,具有极强的“官办”色彩。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充当着律师业中的政府代言人的角色。

但是,不可否认,国资所的诞生及起步在国家法治的重建期起到了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初建应有的效用。从宏观方面而言,国资所之于共和国特定历史变革时期下对法治进程的推动是毋庸置疑的,其依靠国家力量的支撑组建起一支支共和国法治的用法、护法和普法团队,将国资所作为国家建设法治的一项抓手,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落地实践。从中观层面而言,国资所在律师事业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其培养了大量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使命感与荣誉感使得一大批法律精英投身中国一线法治实践,意义重大。从微观层面而言,国资所由于其公共服务性质,对偏远、贫困地区的法治建设及人民权利的法律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得人民群众通过国资所这一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对律师、对法律、对公平正义产生启蒙认知。(www.xing528.com)

然而,由于特定历史原因,国资所所具有的强烈化行政倾向、盈余财产绝对化国有、薪酬体系无法实际践行按劳分配、事业单位编制固定,以及在内部管理上缺乏激励制度,外部经营中缺乏竞争意识等问题,在不断消磨着国资所律师从业热情与理想的同时,也在为其在下一轮律所管理模式改革进化中走向没落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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