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社会质量概念的提出,其初衷是源自对欧洲一体化的反思。欧洲学者贝克1997年将社会质量定义为:“公民在提高福利和个人潜力的情况下参与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程度。”[9]贝克也明确指出,社会质量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包含自下而上的过程;社会质量是一个全面的概念,试图涵盖复杂的现代化进程的结果,并以碎片化的方式理解它们;社会质量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涵盖对经济、社会、文化、政治进程的主客观解释。当然,社会质量概念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经过十余年发展,近期,社会质量指标的欧洲网络提出了最后一个关于社会质量的概念,即社会质量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参与社会的能力。用“社会关系”取代了“社会经济生活”以涵盖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福利和环境领域。用“能力”取代“潜力”以强调社会质量的动态本质,有利于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最终促进社会公正、团结、人人平等和人类尊严。[10]
欧洲社会质量的理论基石是“社会性”概念,即假设人在本质上是社会人且相互作用,并形成了两种最基本的社会紧张关系:由正式的系统世界与非正式的生活世界之间的紧张关系;社会发展与个体发展之间的紧张关系(图1)。“社会性”被“设想成是构成性相互依赖的三个阶段的开放过程的结果”[11],即自我实现的过程与集体认同的形成过程构成的第一阶段、自我指涉的能力与潜在的和偶发事件的框架结构构成的第二阶段、行动能力以及优化人的各种关系的配置构成的第三阶段,而构成性相互依赖的三个阶段使上述两种基本的社会紧张关系间的相互作用成为现实。
图1 两种基本关系的相互作用
资料来源:《社会质量:从理论到指标》,第41页。
建立在“社会性”基础上的社会质量由三个因素组成:建构性因素、条件性因素和规范性因素。见表3。
表3 社会质量的结构
资料来源:《社会质量:从理论到指标》,第53页。
建构性因素有四个方面:个人(人)的安全,关乎存在的权利和可接受的规则;社会认可,关乎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尊重;社会反应,关乎群体、社区和系统的开放性;个人(人的)能力,关于个人与他人相关的可能性。理论上这些制度性因素来自不同领域之间的紧张关系(图2)。
图2 建构性因素构架(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社会质量:从理论到指标》,第46页。
条件性因素有四个方面:社会经济保障,指人们所掌握的必要的物质资源和其他资源;社会凝聚,指基于共享的价值和规范的集体认同;社会包容,指人们获得来自制度和社会关系的支持的可能性;社会赋权,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社会结构能在何种程度上提高个人的行动能力。每个条件性因素都与其他三个因素相关,并且这种关系是可以被分析出来的。四个条件性因素决定了社会质量实
现的机会。
图3 条件性因素构架
资料来源:《社会质量:从理论到指标》,第48页。
规范性因素是社会质量方法在实践中的指导方针,也是评判建构性因素和条件性因素的结果。体现在四个方面:社会公正,对应社会经济保障,反映个人(人类)的保障;团结,对应社会凝聚,反映社会认可;人人平等,对应社会包容,以社会反应为基础;人类尊严,对应社会赋权,是因人的能力所产生的社会行动者干预的一种结果。
为了给政策制定者和公民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尺度以及制定和实施政策时提供指引,欧洲学者在不断对社会质量理论化的过程中,又将社会质量方法运用实践,从1999年至今,欧洲社会质量研究基金会根据对四个条件性因素的分析和欧盟成员国的实证调研基础上建构了社会质量测量的域、子域,并设定了95个具体指标。十余年的发展,欧洲社会质量的研究从第一本专著《欧洲的社会质量》到《社会质量:欧洲愿景》《社会质量——从理论到指标》的出版,从欧洲社会基金会(EFSQ)向国际社会质量协会(IASQ)的转变,再到亚洲社会质量协会(ACSS)的成立,显示出欧洲社会质量理论研究的勃勃生机,当前,他们又将可持续发展理念纳入社会质量研究,准备开启新的研究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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