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到“东方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提出的是“亚细亚”“亚洲的社会”的概念。在1853年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通信中以及马克思为《纽约每日论坛报》所写的两篇关于印度的文章《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和《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中,他们首次提出了“亚洲式的社会”,并将其作为与西方社会相区别的一种社会类型。后在写于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又明确提出‘东方社会’这一概念”[2]在他们的研究中,东方社会主要指印度、中国和俄国。但19世纪的俄国其实已是一个欧化的国家,西方社会的一分子。虽然俄国大半的土地在亚洲,它的文化也带有亚洲的色彩,因为公元13世纪时俄国曾为成吉思汗的后人所征服,但到了17世纪,彼得大帝努力使其欧化并取得了成功,按说不应将其作为东方社会的典型来考察,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涉及东方社会却是包括俄国在内的。马克思有时称俄国为“半东方”“半亚细亚”国家。恩格斯在《论俄国社会问题》说:“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形成的基础。从印度到俄国,凡是这种社会形式占优势的地方,它总是产生这种专制制度,总是在这种专制制度中找到自己的补充。”①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并非从地理位置或文化的角度来划分东西方的,他们更看重政治经济制度。对他们而言,印度、中国、俄国等国家在某些重要制度上有相同之处,这些共同点表现在:
首先,土地制度趋于国有化。马克思在研究东方社会时非常重视土地所有制,他在1853年6月写给恩格斯的信中说:“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3]恩格斯同意这种看法,并且他还就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庄、省或中央政府的事。”[4]马克思后来又补充了一条原因,他认为生产力低下、文明落后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祸首:“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兰德和意大利,曾促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5]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恩格斯虽把不存在土地私有制作为了解东方的“钥匙”,但他们并不认为东方社会完全没有土地私有现象,尤其在晚期的研究中,马克思注意到了印度部分地区土地的私有。另外,他们也并没有将土地公有局限在东方,西方社会也能够发现土地公有的身影。不过,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分析东方社会的切入口。
其次,社会组织采用村社制度。村社对于东方社会非常重要,它可说是东方社会生活的细胞。“在中国和印度,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式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此外,在印度还有那种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村社的形式,这种村社在中国也是原始的形式。”[6]这种村社也存在于19世纪时的俄国,恩格斯在《论俄国的社会问题》中指出:“俄国农民只是在自己的公社里面生活和活动;其余的整个世界只有在干预他的公共事务时,对于他才是存在的。”[7]这种村社是一种地域组织,但人们之间有着很强的血缘纽带,因为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是村社形成的基础。它的经济形式是农业和手工业紧密结合,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这样就使得每个公社都多多少少成为独立的组织,公社之间较少发生联系。因而商品经济不发达,从而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8]不过,随着殖民者的入侵,西方大工业产品的涌入,家庭工业逐渐遭到破坏,村社也便日益处于瓦解之中。(www.xing528.com)
最后,政治上实行专制统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东方社会的政权是以专制主义为特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制主义只属于亚洲,恩格斯曾分析欧洲17世纪和18世纪的专制君主制是由于“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9]时形成的。但是亚洲特有的专制主义是与西方社会不同的,它的基础是村社制度。农村公社是分散的、孤立的,是不富于抵抗力的组织,本来就是专制皇权容易滋生的土壤,又加之公社之间彼此发生联系和管理大规模公共工程的需要,便要求政府集中力量进行管理,专制制度应运而生。“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10]“各个公社之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11]而且土地公有制与专制制度也是相辅相成的,“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12]。所以土地公有制、村社制度、专制制度三位一体,虽然它们任何一方都不是东方社会所独有,但是它们共同构成了东方社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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