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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人与现实的个人的转变探究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吸收借鉴了黑格尔法哲学关于人的界定的思想成果,将社会性、历史性、现实性纳入对于人的理解之中,有效克服了青年黑格尔派的思想局限,经历了从“具体的人”到“现实的个人”的思想转变过程。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中,马克思既给出了关于“人”的多重界定,而且明确使用了“现实的人”[wirklichen Menschen]这一概念。

具体的人与现实的个人的转变探究

克服德国观念论,尤其是青年黑格尔派哲学的思想局限,建构起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对马克思来说,是一个漫长的思想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吸收借鉴了黑格尔法哲学关于人的界定的思想成果,将社会性、历史性、现实性纳入对于人的理解之中,有效克服了青年黑格尔派的思想局限,经历了从“具体的人”到“现实的个人”的思想转变过程。[29]将“现实的人”[wirklichen Menschen],也即“具体的人”,作为“本来意义上的人”来理解,作为理论前提,贯穿于《德法年鉴》至《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整个写作时期,是马克思建构自身哲学,以及批判德国思辨哲学的主要立足点。但在《神圣家族》及其以前的著作中,马克思对于人的考量主要还是停留在费尔巴哈式的、类层面的“现实的人”[Der wirkliche Mensch]的一般性设定,不是个体性层面的“现实的个人”[die Wirklichen Individuen]。即使偶有提到“现实的个人”[der wirkliche individuelle Mensch],也不是作为唯物史观起点的“现实的个人”[die Wirklichen Individuen]。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现实的人”[wirkliche Person](有人格的人)——不是“现实的人”[wirklichen Menschen](自然人)——多次出现。比如,在批判黑格尔君主制的时候,马克思指出,“现实的人[wirkliche Person]——而且是人们[Personmen]组成国家——到处都重复表现为国家的本质”[30]。其实,“现实的人”[wirkliche Person](有人格的人)的出现并不奇怪,因为黑格尔的法哲学中,作为市民社会和国家分裂的结果,人过着两种相互对立的生活——尘世的生活和天国的生活。其中,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在尘世生活的人,也即私人、“具体的人”,在马克思看来相当于本来意义上的人。[31]这种尘世生活中的人,用德语表示,就是Menschen或Mensch。这种人[Menschen],是凭借出生就可以获得的。[32]而另一种生活在天国生活中的人,也就是公民,则是具有国家给定人格的人,也即Person,他们已经不再是原始意义上的Mensch,而是成为具有人格[Persönlichkeit]的Mensch——尽管这种人格是外在的国家所给予的,其本身就是国家人格的一种体现。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焦点,是对于黑格尔国家观的一种批判,Person自然成了讨论的重要对象。以Person为前提的“现实的人”[wirkliche Person]与国家是紧密相连的,“到处都重复表现为国家的本质”,而这里的国家是人们[Personen]组成国家。[33]除此以外,《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的其他多数地方,在人的使用上还是以mensch或menschen为主。人格的获取,在马克思看来,并不是出生就可以实现的,不是“自然个体的产物”,而是一种社会的产物。[34]这一点非常关键,关系到马克思对于人的实现路径的理解。

整体来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于黑格尔通过绝对精神或者国家对人[Menschen]进行掌控的做法持明显反对的态度。他认为,“黑格尔不是把国家推崇为人[Person]的最高现实,推崇为人[Menschen]的最高的社会现实,而是把单一的经验的人[Mensch],把经验的人[Person]推崇为国家的最高现实”[35]。这是马克思对于黑格尔君主制的批判,同时也可以看作马克思对于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一观点的批判。因为所谓的君主,所谓的王权,不过是国家,或者与国家同等地位的绝对精神的抽象人格的现实承担者。“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所体现的,明显是一种主客颠倒的逻辑。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中,马克思既给出了关于“人”的多重界定,而且明确使用了“现实的人”[wirklichen Menschen]这一概念。关于人,马克思有很多非常精彩的论断:①“人[Menschen]不是抽象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Menschen]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Staat],社会[Sozietät]。”[36]②“人[Menschen]的根本就是人[Mensch]本身。”[37]③谈到德国解放时,马克思认为,在现实中不敢奢望有多大的可行性,唯一可能实现的就是宣布“人[Menschen]是人[Menschen]的最高本质”这一理论立足点。这样的“人”,就是出生所造就的感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人,一切外在的、作为人类意识成果的文化元素,都是以人[Mensch]为出发点而不断生成的结果。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对于任何关于人的思考和把握的研究,都离不开这一根本性前提。关于“现实的人”[wirklichen Menschen]这一概念,马克思认为,德国人在现代国家思想形象的描述中,并没有将“现实的人”[wirklichen Menschen]纳入视野。之所以如此,在于“现代国家”对于“整个的人”[ganzen Menschen]的满足,并没有顾及“现实的人”[wirklichen Menschen],只是通过单纯地头脑虚构来实现。[38]这里的“现实的人”与前面马克思关于“人”的理解,在内在上是完全一致的。马克思没有人为地去为“人”增加哲学家自己构想出来的属性和本质,而是遵从“人”的本真状态。

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探讨的核心问题是“人的解放”问题。作为解放主体和被解放对象的“人”,马克思使用最多的还是Menschen或Mensch。比如,“任何解放都是使人[menschlichen]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Menschen]自身”[39]。这进一步佐证了马克思对于“本来意义上的人”的理解。“本来意义上的人[den eigentlichen Menschen]”是“具有感性的、单个的、直接存在的[sinnlichen individuellen nächsten Existenz ist]人[der Mensch]”[40]。这是从与“政治人”相区别的意义上来谈的。(www.xing528.com)

《论犹太人问题》区别于早期其他著作的地方之一,就是提到了“现实的个人”概念。“现实的个人”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出现过两次,第一次出现于讨论人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中的分裂生活——“天国”和“尘世”生活——的过程中,马克思把市民社会中市民的尘世的生活看作是“现实的个人”[41][wirklichen Individuum]的生活;第二次出现于马克思所提出的“人的解放纲领”之中,“现实的个人”[wirkliche individuelle Mensch]被视为被解放的对象,也就是真正的人的解放中的“真正的人”。[42]

此外,在《神圣家族》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于“人”和“现实的人”的界定,也基本遵从了上述的概念使用特点。比如,在《神圣家族》中,对于“人”这一概念,马克思使用的是Mensch或者Menschen;对于“现实的人”这一概念,使用的是wirklichen Menschen。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现实的人”出现过四次[43],都是使用的wirklichen Menschen。

综合来看,在早期马克思的文本——从《德法年鉴》到《神圣家族》——中,主要论及的是一般性层面的“现实的人”,也即“具体的人”。这样的人,在其内在属性上并不等同于后来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提及的作为唯物史观起点的“现实的个人”[44][die Wirklichen Individuen],还是普遍性层面的一般性的经验的人,还具有费尔巴哈类哲学的思想色彩。但同时也不可否认,附着着人的个体性元素的“现实的个人”已经出现于《论犹太人问题》之中,那么问题也就随之而来:通常意义上,我们把《德意志意识形态》看作是马克思唯物史观转向的起始之作,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马克思对于人的理解开始突破了费尔巴哈式的“类”的层面的“现实的人”的理解,而代之以“现实的个人”。那么既然《论犹太人问题》中已经出现了“现实的个人”,我们可不可以说唯物史观自《论犹太人问题》开始呢?答案必然是否定的。《论犹太人问题》和《德意志意识形态》,虽然都提到了“现实的个人”,但在根本性上,二者的思想内涵并不相同,或者说,马克思使用这一概念时的侧重点不同。《论犹太人问题》虽然注意到了“现实的个人”,但在理解上,还停留于现象性的经验表述的层面,“现实的个人”等同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个人的生活等同于市民社会中尘世的生活,也即作为市民的私人的生活,这种生活是以私人利益为主要争取目标的,人与人之间尔虞我诈,互为工具,为“犹太精神”所控制,是一种多数人的恶的状态。所以,与其说《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的“现实的个人”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真状态的理解,不如说是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中人的本真样态的界说。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现实的个人”的界定则不同,马克思是在对于区分于动物的普遍的人的本真样态的一种界说,侧重点不再是自私自利的人的生活样态,而是人的生物性、生产性和个体性特征,是对于人及其活动和物质生活条件的一种统称。因此,尽管《论犹太人问题》中提到了“现实的个人”,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思想此时还没有成型,最多只能看作唯物史观的萌芽状态。尽管如此,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论犹太人问题》《巴黎手稿》等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在马克思的视野中,“具体的人”作为“本来意义上的人”是具有个体性的,但是这一个体性如何建构,马克思没有明晰。但较之于鲍威尔的“自我意识”、施蒂纳的“唯一者”、费尔巴哈的“类”,已经是巨大的进步,为《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作为历史起点的“现实的个人”的登场做出了理论上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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